剛剛委員提議合作社可以選擇主管機關一節,依現行的合作社法,可能沒有辦法處理,所以會涉及到修合作社法的問題。就金融的信用合作社而言,目前沒有問題,因為已經單獨立法了,但是其他像勞動合作社或者是其他類型的合作社,就會涉及到主管機關要另訂法規規範,以農業性的合作社為例,也許農委會也要推農業合作社法,會涉及到單獨立法的問題,屬政策決定,我不便在這邊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