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1項的規定,紓困的方案是按照業務別,並不是按照組織的型態,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補貼或者是振興措施。在法律上雖然內政部是合作社法的中央主管機關,但我們其實主管的是社務跟財務,業務的部分則是由各個部會來輔導,因為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接洽了文化部、經濟部及勞動部等等,希望在紓困方案當中,把合作社這一種組織形態列進來,但是目前得到的答覆都不明確,因此我們會建議各部會的紓困方案要用業務的性質,包含各種組織態樣,公司行號,或者是合作社都不宜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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