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個匿名者的意見,我想這個也跟下午要進行的工作比較相關,決定哪一些人是可以辦理停保的對象,或者是要辦理停保的對象如何依據,也就是下午小組討論的時候要釐清的問題,下午集思廣益再一起回應。
另外一題,因為提案人的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是不是可以在小組討論的時候再回應。
還有一個問題是健康檢查的問題,persona裡面有很多人提到健康檢查的問題,其實健保並沒有給付自費健康檢查的部分,那些東西就不在健保的給付範圍之內,這個要跟大家澄清一下。
在國外發生傷病的話,我們是核實支付的,可是有一個上限在,也就是依照國內標準去給付,並不是在國外花了50萬就退50萬,並不是這樣子,而是依照國內的標準去作核退。
目前門診的話,107年1月1日已經有新的實施後,費用已經有更改了,就門診的費用2,001元降為865元,急診是從3,636元降為2,412元,住院是每人7,535元降為5,295元。
有關於核退的部分,因為健保有一個「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你到國外的緊急傷病及醫療,你的核退上限就是依據我們國內的核退辦法所訂的標準。
但是就健保的立場來看,如果要根據一個人的言論來決定他是否能使用健保的話,我覺得不是很恰當的事情。
剛剛有提到黃安的問題,大家都瞭解退保、停保的概念,如果檢視黃安這個人,黃安一直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也一直設有戶籍,基本上他來來去去臺灣跟中國,都不會離開臺灣超過六個月,基本上是屬於不會被退保,也不會申請停保的人,對健保來說是模範的保險對象,也就是持續有繳納保險費,可能有些人會對於他在中國的時間比較多,對臺灣比較不友善,因此會覺得對這一種人比較有意見。
可以說明的部分,我們就說明,如果不清楚的部分,也可以幫我補充一下。
國人海外所得的部分請財政部等一下再說明,我的簡報到這裡,謝謝大家。
另外一個選擇,也就是我們在立法院有跟委員討論過的,就是考量政府駐外人員、遠洋漁船船員有特殊性,我們就保留他們可以辦理停保。那可以解決了駐外人員跟遠洋漁船船員的問題,但是前面提到的其他問題還是繼續存在,這個是部裡面思考的處理方式與可能遭遇的困難。
可是會遭遇到一些問題,目前海外核退並不是所有的疾病都可以申請,只有限緊急傷病或分娩。另外遠洋漁船船員在海上,所以沒有醫療資源的服務,他們繳納保險費的話,權利義務是不對等的,另外現在可以辦理停保的駐外人員、留學生、旅外國人們也都會受到影響。那對健保署來說,沒有停保的話,不容易去追繳海外民眾的欠費。另外申請核退案件的數量,可能也會比現在來得更多。
是否能參加健保,考量的是跟臺灣社會有沒有社會連帶性,對國人來說客觀的標準是有無設有戶籍,如果設有戶籍的話,我們就會認為他跟臺灣社會有一定程度的連結,就應該要參加健保成為保險對象,而不是去考量他人是在國內或是國外而有差別待遇。本部的立場原則上就是全面廢除停保制度。
部裡希望處理的方式,其實就是希望回到公平性來討論,很多人認為長年旅居國外的民眾,平時沒有繳交保險費,但有需要時可以立即復保及使用醫療資源的這一件事,相對於在國內長期繳納保險費的民眾來說,是件不公平的事。
停保制度的修正討論,其實在去年5月的時候各部會有提出意見,等一下各部會會再補充,我就不贅述。
她參考本部的意見之後作了一點修正,把政府駐外人員及遠洋漁船船員也納入可辦理停保的範圍,但是這一個案子在立法院,最後是保留送出委員會,現在是等待黨團協商的階段。
去年5月的時候,其實黃昭順委員有一個提案,希望將停保制度從細則提升位階到母法,另外只保留失蹤的人可以辦理停保。
第四,希望適當的時候,提升停保制度的規範位階,因為停保制度目前是在規範健保法的施行細則裡面,有關於民眾權利的事情,其實規範母法裡面是比較適當的。
第三,希望衛福部健保署持續關注後續制度運作的實務狀況及成效。
第二,建議政府施政、法令及規範其實不適合在短期內作頻繁的更動。
第一,二代健保實施後,停保制度短期復保者的收支已經有達到一個平衡狀態。
其實對於停保制度,他們有幾個比較具體的建議:
針對健保制度,我們過去有進行過一些討論,我們在103年的時候有做二代健保的總檢討報告,當時有邀請很多專家學者針對二代健保制度來作一些建議。
我最後再一起作說明好了,我先簡報完。
可是就會被強制復保,會被健保署抓到要復保,要繳保險費。
可是超過兩年的話,按照戶籍法的規定……
可是兩年不在臺灣,被遷出戶籍,就會被退保。
一年內。
接下來是這些人醫療利用情形跟保險費收入的情況,其實我們一直有持續追蹤這些人利用全民健康保險的狀況,目前保險費收入還是略大於醫療支出點數。
這張圖是網路上大家可以看到的健保署所提供的數據,最近三年辦理短期復停保的人數、實際上就醫人數的比較表,其實辦理短期停復保的人數,逐年有稍微往上提升,就醫人數大概也佔了2/3左右。
目前的財務是平衡的狀態,不要讓這少數民眾濫用的情況造成健保財務的負擔。
當時考量了幾個原因,考量對健保財務的影響,以及不因少數投機者影響大部分人的權益,設計了復保後如果要再辦理停保,必須至少繳交三個月保險費的設計,這樣精算過後,保險費的收入跟醫療支出其實是可以達到一個平衡的狀態。
其實當時我們本來想要廢掉停保制度,但是當時很多部會考量民眾的特殊情況,認為還是需要保留這一制度,所以在行政院張善政政委主持的會議上,最後決定還是要維持有停保制度。
其實停保制度也有做過一些制度上修正的沿革,在102年前二代健保修法之前其實對停保沒有什麼限制,返國之後可以立即復保,也可以馬上再辦理停保,所以那時民眾對這一個制度非常有意見,因為會讓很多民眾濫用健保醫療資源。
你選擇不辦理停保的話,會有什麼樣的權利?在國外發生特殊傷病、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在六個月內可以向健保署申請核退的費用,核退的標準是用國內醫療院所平均的標準去設定的,金額有一定的上限;如果不辦理停保的話,持續繳納保險費,相對在國外發生事故,可以獲得相對應的給付。
如果預計超過六個月,可以不到六個月就回來了,辦理的停保是沒有效力的,必須補繳這一段期間所有的保險費。
辦理停保的話,超過六個月之後返國可以立即復保,至少三個月之後才可以再辦理停保,也就是要求你要繳三個月的保險費,才可以再次辦理停保。
停保制度的話,針對預計出國六個月以上的民眾,但是同時要具有國籍跟戶籍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辦理停保或者是不辦理停保。
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情況之下,就想說是不是應該設計一個制度,讓這一些人有作選擇的權利,也就是必須出國六個月以上的人就辦理停保,不繳納保險費,但也無法獲得醫療給付。那當然目前很多民眾對於這一個制度有一些意見跟反彈,之後大家也可以再作一些討論。
當初會設計出這一個制度是權利義務對等思考之下所設計出來的,我們考量的是,民眾在國外,健保醫療特約的醫療院所都只有在臺、澎、金、馬,在國外任何地方,基本上健保是沒有任何特約的醫療院所,所以在國外就算有持續繳納保險費,也沒有辦法獲得國內醫療資源的給付。
停保的話,其實停保跟退保比較不一樣,停保基本上是國籍跟戶籍都存在的概念,但是我們國人如果預計出國六個月以上,可以讓你選擇暫時停止繳納保險費,但是我們的健保暫時不給付醫療保障。
如果我們要限制排除掉這一個規定的話,接下來可以作集思廣益的討論,也就是如何避免這一個漏洞的產生,或者是防範這一些民眾來濫用制度保障的美意,我這邊簡單回應一下。
所以剛剛有提到是不是有人會利用這樣的漏洞,的確是有可能,但是我們要換一個角度,制度設計不管怎麼樣都會有人想要鑽那個漏洞,但是要保障的是大部分勞工的基本權益。
不管是本國籍的受僱者或者是外國籍的受僱者其實都是一致的規定,受僱者一有雇主聘僱的時候,就可以馬上獲得社會保險的醫療保障,因此才會有這樣的考量及設計。
有雇主的話,其實是沒有等待期的問題,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設計?因為國際勞工公約對勞工有一定的保障,要求要有社會保險或者是醫療的保障。
剛剛講的是退保的規定,接下來要講的是停保制度的說明。
除戶之後兩年之內回來參加健保,就回到現行制度,總共四年不在臺灣的人,叫他必需要等六個月的等待期,來限制長期旅居國外的民眾返台重新參加健保。
那在98年的時候就有做過討論,我們當時報一個草案去行政院,主要就是要恢復等待期的限制,另外過去兩年曾經有加保紀錄的人可以立即參加健保這部分,我們98年報出去的草案是一年,但在行政院討論時,在僑委會及其他部會討論之下,這個部分就改為兩年,本來是一年,最後決議是兩年的部分。
到102年的時候,因為開始有些民眾在反應旅外國人的返台利用健保醫療情形,其實不是很恰當的情況,所以我們也開始檢討這個制度是不是太寬鬆了。
88年的時候有討論過健保法的修正,覺得健保法一開始的規定過於嚴苛,考量一些留學生或者是在海外工作的國人,回來臺灣後可能有醫療上的需求,所以就做了一些鬆綁。除去戶籍後,只要回到臺灣恢復戶籍,馬上可以立即參加健保,沒有所謂等待期的限制,這是個比停保還要更寬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