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有關於資訊系統要增設欄位,能夠促進托育醫院的部分,這一塊已經完成了,這一塊我們也會在系統更新,以上補充。
另外,有關於資訊上的揭露,還有宣導,衛福部一直以來都有在新的進度。其中包括我們有編撰相關手冊的部分,在PO文上原本還在撰擬中,目前也已經完成,未來會作規劃參考,我們會再把網路資訊更新。
但是其他的部分,本部有參採的比如協助在公托資源的部分,因為這個是屬於地方權責,我們也協助宣導地方能夠協助優先針對多胞胎的部分能夠受托。
衛福部報告,因為這個案子事涉許多的部會,謝謝國發會的協助,衛福部在醫療協助及補助這一塊,也都在PO上提得很清楚,本部目前提供的會影響到所受醫療的協助,因此這一個部分是沒有參採。
但是確實有舉幾個例子,像勞動合作社是盲人按摩,所以售買人是盲人,具體這一件事,是的,他沒有意見,但是剛剛提到變形的,實務查核上有沒有意見,我們還要再詢問。
因為他們不會想一些,所以未來在查核上如何認定,我們真的要問,就像剛剛政委所提到的,有可能可以有什麼樣的變形,在實務查核上有沒有什麼樣的想法,我們可以再問。
今天健保署沒有來,所以在實務上還是要跟健保署討論,法規是我們這邊訂,但是實務執行有非常多的樣態。
還ok。
喔!對。
我們的好奇是,因為轉嫁到這個人,那個人在財政部的個人薪資所得,那一段的扣稅,因為勞務就不是投保單位,是個人,因此他省了這個,但是多了那個。
我們內部也跟健保署極力溝通,目前唯一能夠鬆口的是,買售人若非投保單位可以放寬,但是要跟健保署舉證,這個可以。
所以這個法是從102年當時到現在,我們也發現這個問題,坦白來講,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所以我們內部也有在討論,當時訂了這個之後,可能會發現有一些還不夠周延,這個我們確實會在下一次修法時,這一件事會把它一次補上,讓人家覺得不夠公平的,以後內部的……
我們內部確實對這個有做過討論,也清楚這個就是不患寡、患不均。
誤會在於可能我們講得還不夠清楚,為了這一件事,我們也要求了健保署,在成立投保單位的時候,要讓投保單位知道他還有這個成本,這一件事也已經要求六個分署都要去作宣導,我們也都有盯健保署,他們也有回饋給我們,都有在做,但是可能做得不夠,這一點我們會努力,多數是清楚的,可能問題出在真的沒有講清楚。
當時的情況一直到現在,#大部分比較有經驗的投保單位,多數都知道這一件事會變成雇主的成本,所以在管理費上反映。#salary因此為何在上次協調會的時候,這個案子的起因就是這個合作勞動社去跟榮總標了案子,榮總的錢是來自於退輔會,退輔會當時也同意你把這個成本反映到管理費,他ok的,所以這一件事沒有人不願意出這個錢。
他除了幫他可能會聘的研究人員或者是工作人員來加勞健保之外,現在又衍生一個投保單位又要有補充保費,這個錢並沒有算進去。行政院當時有函覆當時的衛生署,也就是得動用預備金,而後都要編列一般預算,這一件事當時就有函釋,請大家務要幫忙,也就是這個錢要算進來。
我先說明,因為這個修法是102年,也就是二代健保之後才入法的,確實像政委所提到的,102年辦的時候,導致滿大的財政,因為每個單位都沒有編,好比衛福部也一樣,尤其社福團體來澄清,我們也有很多勞務委外,他就沒有編,假設今天是某大學來跟衛福部或者某社福團體來標衛福部的案子,所以他是一個投保單位。
第34條。
我們科長先補充。
我們再往下看第二張,下面這張表是現有健保署實務運作時這樣算的,補充保險費提到是支付薪資總額,這個怎麼算的?是不拘發放的形式、也不論發放的對象,這個是我們之間很大的誤解,明明是第1類第1至3目,發給的對象是不拘的,我衛福部是第1類第1目,但是我會發給那一些可能來演講的老師,不見得是這個,有可能第2至6類,都有可能,所以現在的問題會出在這裡,這個是我們可能要溝通的點,我是不是先說明到這裡?
回到內政部或者是衛福部,衛福部、內政部都是投保單位,內政部除了要發給員工薪資以外,還會付什麼錢?我們會有需要來部裡演講的老師,他拿到的也是「50」,他是我們的員工嗎?他不是,所以這個需要加總在這裡面,這個是沒有被扣到的,我們結算以後這一塊沒有扣到的,我們會有一個補充保險費。
我講一個比較具體的,像電子業,員工薪水一個月是拿5萬、10萬,但是有非常高額的年終獎金,對財政部來說,這個人的年收入是不只月投保金額,有很大的gap是在獎金,所以當時為了這一個部分,我們把這個錢在補充保費來作反映,所以會有補充保費的規範,我先把過去的故事先跟大家報告。
投保單位我們說是雇主,雇主是要付兩種保費,第一種是一般保險費,他的算法都有提,就像投保的金額變成費率,是有負擔一個比率,現在是60%,一家平均眷口數,現在爭點在於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支付的薪資總額要減掉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的總額再乘以補充保險的費率,這中間差在哪裡?
我們把目前兩個做法用很簡單的PPT先跟大家說明,好不好?我們直接進到第34條,這個是依第34條的架構來做的。
但是確實有舉幾個例子,像勞動合作社是盲人按摩,所以買受人是個人,這一件事他沒有意見,但是剛剛提到變形的,實務查核上有沒有意見,我們還要再詢問。
所以在查核上如何認定,我們真的要問健保署,就像剛剛政委所提到的,有可能有什麼樣的變形,在實務查核上有沒有什麼樣的想法,我們可以再問。
我們內部也跟健保署極力溝通,現行法規下目前唯一能夠考量的是,買受人若非投保單位可以放寬,但是要跟健保署舉證,這個可以。
當時的情況一直到現在,大部分比較有經驗的投保單位,多數都知道這一件事會變成雇主的成本,所以在管理費上反映。因此為何在上次協調會的時候,這個案子的起因就是這個勞動合作社去跟榮總標了案子,榮總的錢是來自於退輔會,退輔會當時也同意你把這個成本反映,他ok的,所以這一件事沒有人不願意出這個錢。
他除了幫他可能會聘的研究人員或者是工作人員來加勞健保之外,現在又衍生一個投保單位又要有補充保費,這個錢並沒有算進去。行政院當時有函覆當時的衛生署,也就是得動用預備金,但爾後都要編列一般預算,這一件事當時就有函釋,請大家務必要幫忙,也就是這個錢要算進來。
我先說明,因為這個修法是102年,也就是二代健保之後才入法的,確實像政委所提到的,102年辦的時候,因為每個單位都沒有編這部分的預算,好比衛福部也一樣,尤其社福團體來陳情,我們也有很多勞務委外,他就沒有編,假設今天是某大學或者某社福團體來標衛福部的案子,他是一個投保單位。
我們再往下看第二張,下面這張是健保署實務運作時這樣算的,補充保險費提到是給付薪資總額,這個怎麼算的?是不拘發放的形式、也不論發放的對象,這是我們之間很大的誤解,明明是第1類第1至3目,發給的對象是不拘的,我衛福部是第1類第1目,但是我會發給那一些可能來演講的老師,有可能第2至6類,都有可能,所以現在的問題會出在這裡,這個是我們可能要溝通的點,我是不是先說明到這裡?
我講一個比較具體的,像電子業,員工薪水一個月是拿5萬、10萬,但是有非常高額的年終獎金,對財政部來說,這個人的年收入是不只月投保金額,有很大的gap是在獎金,所以當時為了這一個部分,我們把這個錢在補充保費來作反映,所以會有補充保費的規範,我把過去的故事先跟大家報告。
投保單位我們說是雇主,雇主是要付兩種保費,第一種是一般保險費,是投保的金額乘以費率乘以負擔比率,現在是60%,再乘以1加平均眷口數,現在的爭點在於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支付的薪資總額要減掉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的總額再乘以補充保險費費率,這中間差在哪裡?
所以這個案子如果真的要再處理的話,拜託時間能夠排在比較後面,因為需要一些時間。
衛福部發言,因為這一個案子滿複雜的,牽涉到非常多的部會,這個案子最早其實是因為少子女化辦公室的時候(就)一直在吵,後來副院長也裁示,衛福部不好處理,所以還是希望回歸到國發會人口政策推動的會報來統籌我們國家的人口政策。
衛福部報告,有關Atropine的案子,現在因為藥證已經確定可以拿到了,現在就看藥廠,通常成本先看藥廠,但看他們什麼時候可以上市,所以這一個案子應該算是ending。
還有這個月也有其他的議題正在協作中,謝謝大家。
因為我們業務單位懇求拜託大家權責護理案子,雖然很快速就成案,如同政委所提的,確實有透過一些運作,這一個部分有關於護理界當中,比較能夠代表他們,他們也被認同專業的團隊,也就是護理師或者是全國全聯會跟部有達到一定程度的溝通跟認識,目前也朝著他們需要的方向正在提計畫,而這個案子部長也親自主持,所以他們的司長也不用列入協作,也不是跨部會的議題。
這個部分預計籌辦第二次協作會議,預計在禮拜三會召開由健保署主辦,政委辦也會協助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