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再往下看第二張,下面這張表是現有健保署實務運作時這樣算的,補充保險費提到是支付薪資總額,這個怎麼算的?是不拘發放的形式、也不論發放的對象,這個是我們之間很大的誤解,明明是第1類第1至3目,發給的對象是不拘的,我衛福部是第1類第1目,但是我會發給那一些可能來演講的老師,不見得是這個,有可能第2至6類,都有可能,所以現在的問題會出在這裡,這個是我們可能要溝通的點,我是不是先說明到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