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致翔先說明一下。

  • 我們這端時間訪談了很多不同的人,滿多警大教授認為數量上因為有幾個態樣,有的一隻大過,有的兩隻,兩大過免職可能在保訓會或行政法院,這邊各有一案,但從回報回來資料至少這三案PDIS內部看過都覺得沒有爭議,不是刑事範圍,我們看法院的判決書有寫到本來想針對這位同仁用登載不實做懲處,因為檢察官不起訴,才從別的理由用影響警譽做懲處,這說法就在我們案子頭的邊界,嘗試想要用刑事依據做懲處,我不曉得這是否符合提案內容討論範圍之內,這部分就麻煩警政署在跟我們一些想法,最原始的頭是訪談過程中有警大教授認為數量不只這樣,實際談出來就算加入這一案數量還是個位數,還是滿個案性質,這部分麻煩警政署說明。

  • 高雄這個案子的行為因為沒照我們法律程序申請,是否有登載不實,是屬於輕罪,她的免職事由內涵,當事人確實知道有情事,但是否涉及刑案,這個很明顯,只是裁量高達三十三次認為守紀很薄弱,應該不是本案討論範圍,這案討論的是偵辦對象反咬他,他知道他要被檢舉,還原筆錄只是認定事實上的錯誤,這個案子違紀態樣明顯,不是這次討論範圍內。

  • 有沒有要補充?沒有的話這就是共識了。就討論左三角那三案,就是懲處令上寫的才會落到這個區間。之前訪談有些受訪者認為三案單獨來看都是個案,但個案之間有共通點。

  • 我們能夠訪談到的只有三重的案子,其他都拒訪,有找到幾個陳述的點,第一個是在整個過程的申辯權,陳述權受到限制,可能召開考績會,可能準備時間不夠,變成會影響考績會陳述的完整性,進而影響被懲處,再來是連帶現在獎懲令上事由都很簡單,之後申訴時很難找到文字做後續攻防。另外有提到是那一件案子裡感受到的是從上面交付上來的壓力。

  • 他具體聽到分局長是這樣跟他說。

  • 譬如說分局長是挺他的,但覺得有另外的力量。

  • 這是三重那一案,申辯權、令不清楚跟首長人事權。

  • 連帶也提到調查程序。

  • 上級交代就不偵辦。

  • 其他兩案呢?

  • 其他兩案看警政署有沒有什麼理解?

  • 像許多教授提到行政程序完備與否的問題,當事人陳述意見跟申辯的機會,之前有釋字出來之後保訓會有說這都是行政處分,受行政程序法規範,102條有說到要有陳述機會,另外有103條說客觀事實明白足以確認。

  • 今年十月五號之後,保訓會已經發函?

  • 給全國,只要是獎懲都改列行政處分。

  • 過去是申誡,是管理措施,那記過就不用受行政程序法?

  • 應該是說以前是說免職才是行政程序法。

  • 所以這三個是內部管理措施,以後這都變行政處分。

  • 行政程序法102條,要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103條得不給陳述意見的是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警察同仁違紀行為都在這一塊,酒駕有酒測值,如果我們有懲處裁量基準就可以,如果以剛好提案人講的抗辯權不足,保訓會這個做出來可以補充。那辦理注意事項增訂問題我們早就有訂了,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四十五條。

  • 有放在網路上嗎?這是修過很多次?

  • 做成免職,要給合理準備期間。第二項得依法提起覆審或訴願的行政處分,從十月五號之後變成要有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的機會,要給當事人準備期間,比照法院在徒期間,一般會給五到七天。

  • 到時候要先準備好。所以如果不是103條基於八個要件可以不給你申辯機會,要不是走102條至少要給三天,是嗎?所以這個申辯時間不足有沒有回應?

  • 第一案就沒有?是第一個還是第二個?

  • 這個不能再討論了。

  • 現在新的規定出現,但如果是媒體關注案件,不可能讓媒體燒七天。

  • 他就找103條,於法有據。

  • 他是可以,像高雄那案子市長對外這樣說明,還是要走程序。

  • 高雄那個後來是依什麼辦的?

  • 要召開考績會。還是有七天準備時間。另外所載事由資訊不夠充分,無法執行抗辯,這個可以通函再處理,我們可以舉一些明確內涵來準備,可以做例示,時間地點行為等比較詳盡,至少當事人知道為何被懲處,這塊我們可以努力。

  • 範本18號要拿出來。

  • 我們可以合理相信人事人員看到這個送上來就可以核對?

  • 理論上核對如果有資料庫可以,但目前沒有。

  • 例如說賭場,可能涉及貪汙,也可能涉足不妥場所,而不是包庇等,把刑事責任切開,這要看後端法院判決,但這涉足是明確的。

  • 申辯權的期間剛已經講清楚,今年十月五日之後就是這兩種。如果102條,比照在徒期間。103條就看是否符合要件。第二個時間呢?

  • 時間就是各種獎懲會進到行政處分。

  • 令的部分範本要拿出來。那第三件。首長裁量權,這怎麼回應?

  • 警察局叫他懲處,我是覺得分局長這樣講法有問題,因為這懲處令授權分局長,他是做成懲處名義的人,要走的法定程序是你分局要開考績會,縱然下達這樣的引導方向,分局不是完全沒有機會做處理,可以善盡調查責任再發布,所以說是上級交代,這程序上。

  • 這有可能分局長自己要說的。

  • 我們不太確定,局是督察室,這是督察組,如果是督察室的人調查?

  • 分局的案件,警察可以派人調查,看案件的大小,分派的調查層級也會不同。調查完之後像我們收到案件來了之後,希望督察查的問題要交給警察局釐清確認,不是單方面認定,權責在局時應該要正式的過程釐清處理。

  • 我的問題是督察室做的調查,督察組會再做一次嗎?

  • 原則上不會,但如果調查結果函請做發布時,還是要回到行政程序規定要走考績會。103條適用可以直接發布。事前合意或事後確認。

  • 這可能要想一下,他覺得被督察室調查有問題,但不盡然,情節重大就會派上級,例如副院長會議有討論到內政部資安戶政系統有問題,就是院長直接交辦。

  • 上級交辦不是問題,問題是下面有沒有確認。

  • 調查結果就認定事實有沒有疑義,可以確認,因為懲處是你做成的,行政訴訟攻防是他要面對,既然改成行政處分,會以局的令處理。

  • 這邊請你跟三重分局確認一下,你剛講的是一個應然,警察局督察室調查完會給分局督察組,做成行政處分是他,後續報告還是他要執行,他要不要執行這是事實的問題。

  • 這個案件發生的時候是屬於行政管理措施,有沒有到考績會確認我們可以瞭解一下。

  • 請你了解一下,如果十八號有人要問你,這是是非題。

  • 如果他有提起救濟,保訓會會檢視。

  • 他被保訓會駁回是因為程序不完備?

  • 是被撤銷。這案子是?

  • 機車竊盜案。

  • 他撤銷的理由是?

  • 應該是事證未臻明確,日期時間地點尚不清楚亦無相關資料,最後還有依警察人員調查標準,有重新斟酌之必要。

  • 這個就是程序上的問題

  • 這是行政調查不完備。事實未明確就懲處。

  • 理論上三重分局督察組的調查不完備,是這意思?

  • 受訪談人是說是警察局查他。

  • 所以是新北市督察室?

  • 這是一件事,理論上出獎懲令要做。

  • 他沒有做嗎?

  • 大部分是直接處理。

  • 那從十月五號之後會有這種?

  • 會不會是執行端問題,但依法不會。

  • 就制度上就沒有這漏洞了。

  • 這個是行政制度,好像沒有直接扣合?

  • 這個漏洞到底有沒有堵起來?

  • 這是很多老師提到的行政調查到什麼程度的問題。

  • 這邊提到的再申訴人,媒體報導就懲處。

  • 媒體報導歸報導,我們督察室的人還是會去訪談被報導的當事人,了解釐清是實才能具體懲處。

  • 剛剛兩位問的問題785號之後是不是就法規上完備。

  • 這個沒辦法,剛有說如果把懲處令詳載人事時地物,給全國機關運用,可以比較避免,有人覺得被搜索就有問題,事實上只是一個程序。

  • 你在令的部分可以順道處理。那首長裁量權其實不是這問題?

  • 雙方說法不太能夠釐清。

  • 不能說有或沒有。

  • 或許是因為這是直屬長官,是中間過程,也有可能是警察局內部程序上沒那麼注意,沒有排除這可能性。

  • 實務上常見。

  • 他這個可能是一面之詞。我們就確實的東西處理。至於長官有沒有交辦那是他說的。

  • 督察人員互相的溝通也有可能。

  • 你是不是要提早離開。人總先處理。

  • 就是你的這個函,剛在討論座談會內容,開完之後就可以上Join回應,提案因為寫公務人員,全部只寫警察會擔心網友覺得我們沒有處理公務員,所以要請你說明我們撈了資料,讓警政署幫你貼,警政署這邊就說人總部份我們代為回應這些。

  • 簡單對一下訪談內容。個案確實,保訓會撈到三個,案件進保訓會是這樣比例,785後會提供如何有行政救濟。

  • 已經有通函。

  • 第二個是三個個案是警界,警大老師有些看法,尊重受訪者意見還是陳述出來,受訪者也認為不用以刑事為前提,可能是提案人有誤用誤會,跟提案人講解時也要說不用這樣理解這件事。這是比較多人提到行政調查到什麼程度可以懲處是比較模糊。事宜窮盡很困難,但寫清楚讓人事人員依循比較好。785我們運氣很好此時有解套。據載內容多翔實,提案人跟網友可能因為這三四案提出,可能會說還原筆錄時如何。

  • 這個我回應一下,還原筆錄是檢察官問什麼。但這能否作為違法違紀事實認定要看內容。以受訪那個來說就不是這樣,還原筆錄是備訊未內容。現有陳述書是送達之後申辯機會會附一張陳述意見書。因為考績委員是合議,會併到會議資料,所以有的是動之以情,有的是澄清,都有。陳述意見就是看當事人要不要提供。

  • 好,那這是說可以具體訂到注意事項裡面提醒人事人員。

  • 關於行政程序法,我們可以在通函重申,改任行政處分是剛發生,很多人還不知道。

  • 如果訂到注意事項裡面沒有注意到。

  • 已經有訂了,可能沒有注意到。

  • 卷宗閱覽不在這裡,時間剛有回應了。併行這部分也要說明一下,刑懲不併行可能也會有其他問題。這是要跟民眾溝通的部分。特殊情況的話建議可以先停止。

  • 這個是我們實務常有的,實際上個案,投訴他的是他偵辦的對象,剛好也被蒐證到,因為他有警察職權。

  • 這個就是一些補充的資料了。懲處事實類行化,有點像你們的例示。長官裁量權大家都有提到,但比較空泛,還是從既有程序完備來盡量防堵。最後是針對精進作為還有一些建議,對這東西沒有人認為有效。

  • 這個我補充一下,列入年終考績參考,看起來好像沒有影響,但是這是以平時考核,都是按照機關整體表現,這是業務績效評核,我們對所屬人事單位發現有缺失,是影響很深遠的,所有主管都很緊張,連主管本身考績都會受影響。例如總處列我們業務績效缺失也會影響內政部都會很緊張,我想還是有效用的。

  • 這裡有一些其他建議,有些建議一案一罰,也有不同意見,正反面都要考量。

  • 所以我們剛好,為什麼要視情節,可能是長官指示,總不能說要下面扛,但長官指示要凸顯是上級機關可以考量,因為機關懲處在上級。

  • 這裡就是其他意見,比照其他國家聽證程序等。

  • 這個你們可以回去再做修改。

  • (心智圖微調)

  • 你們當天想要怎麼進行?是不是要有一個簡報。

  • 我是想整理一些爭點,可以採用一問一答。

  • 這要讓我們知道,如果要在現場一問一答也Ok,這會影響我們會前資料要寄什麼,如果有簡報,會前就寄出去,如果要現場的話,剛剛講的102、103條,要點等,那也是一種會議資料,現場解釋時才不用自己去查。

  • 那天的現場可能科長還有點難想像。

  • 我們可能先說明這個表,剛剛守斌問的幾個問題,針對提案以及另外受訪者提到的前情提要,後面也可以用心智圖補充,再由科長說明那一案跟受訪者的問題,署的回應是什麼,最後就綜合討論。

  • 可以,就先案情摘要。

  • 我們以前有帶心智圖再請部會回應,以前是我們主持,會把資料盤點完,但你們也可以直接就這些問題做回應,直接摘出來爭點。

  • (訪談名單及行政事項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