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叫他懲處,我是覺得分局長這樣講法有問題,因為這懲處令授權分局長,他是做成懲處名義的人,要走的法定程序是你分局要開考績會,縱然下達這樣的引導方向,分局不是完全沒有機會做處理,可以善盡調查責任再發布,所以說是上級交代,這程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