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許多教授提到行政程序完備與否的問題,當事人陳述意見跟申辯的機會,之前有釋字出來之後保訓會有說這都是行政處分,受行政程序法規範,102條有說到要有陳述機會,另外有103條說客觀事實明白足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