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02條,要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103條得不給陳述意見的是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警察同仁違紀行為都在這一塊,酒駕有酒測值,如果我們有懲處裁量基準就可以,如果以剛好提案人講的抗辯權不足,保訓會這個做出來可以補充。那辦理注意事項增訂問題我們早就有訂了,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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