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這端時間訪談了很多不同的人,滿多警大教授認為數量上因為有幾個態樣,有的一隻大過,有的兩隻,兩大過免職可能在保訓會或行政法院,這邊各有一案,但從回報回來資料至少這三案PDIS內部看過都覺得沒有爭議,不是刑事範圍,我們看法院的判決書有寫到本來想針對這位同仁用登載不實做懲處,因為檢察官不起訴,才從別的理由用影響警譽做懲處,這說法就在我們案子頭的邊界,嘗試想要用刑事依據做懲處,我不曉得這是否符合提案內容討論範圍之內,這部分就麻煩警政署在跟我們一些想法,最原始的頭是訪談過程中有警大教授認為數量不只這樣,實際談出來就算加入這一案數量還是個位數,還是滿個案性質,這部分麻煩警政署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