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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三月六號要開,在泰山,上次有些問題請各自回去補充,上次有些待辦事項,後來也跟提案人聯絡,有沒有新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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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考照困難度,內側車道如果可以落實只有超車道的話,可以部分滿足需求,速限因為部會覺得比較難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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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覺得臺灣考照太簡單,他說美國考照是實際上路,難度他是說因為他本身在美國考照,難度差滿多,臺灣如果可以增強一些考照難度的話可以改善駕駛人駕駛行為。他覺得可能是超車和慢速車跟車跟讓車的實際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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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現在要讓慢速車離開超車道,他其實是一個,之前談宣導跟開罰,他是說因為考試引導學習,如果考照就加強這方面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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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一些實際狀況落實到考照狀況裡讓駕駛人可以實際有什麼情況可以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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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考照時就沒有開上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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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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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是筆試,本來就有在項目裡?只是因為題庫,不能保證每個人都會回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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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駕訓班是直接丟題目給你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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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理論上也有在裡面?但沒辦法規定說筆試一定會考到這題。現在路考大部分都是在駕訓班裡面考?現在狀況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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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駕照都強制要路考,不是只有在駕訓班內。路考會到市區去開一段繞一圈,包括路邊停車、變換車道等,但當然速度不會像是在高速公路那麼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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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路考已經有做變換車道、停車,那已經滿足夠了,在市區道路也不一定比高速公路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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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些比較偏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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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很難去,有些蓋的時候就蓋在比較偏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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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影片就放在網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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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經費有限,播出頻率沒那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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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訓班教練會不會是你們宣導對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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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請公路總局做宣導,但是沒有再往下衍生說是給誰,我們是給一般政府單位,或是給電視、網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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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公路總局也找來,變成宣導管道一部分,你覺得這是可行、有意義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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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是一定要做,但是效果真的是有限。是他願不願意去,因為有些不一定是違規,有些是道德的事情,他做了沒違規就不會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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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他們說宣導用路習慣的效果不大?我是假設這件事成本很低,大概我們能做就是這樣,如果只是公路總局講一下,這行政成本是我們可以承受,即便功能有限,但因為成本不高,或許可以。警政署有沒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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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沒什麼意義,這個案子以業管來說算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可能形式上同意,至於如何宣導會請高速公路局的人派人來上課,就以前經驗,像我以前在中部,中部監理站都會請中區分局的人宣導,互相配合。我們的宣導對象是偏向於職業駕駛人,一般民眾基本上考照以後就不會再來接觸課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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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說客運、貨運那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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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業務管轄不一樣,只是形式發公文過來配合,至於實際上去宣導,除非有強烈的要求說一定要宣導,不然沒什麼太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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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在是說請公路總局的人來,我如果是駕訓班教練以後就跟學員說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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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強烈公文要求,不然只是形式上,我是覺得強制力不太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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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考駕照考筆試的時候,我不知道有高管規則。我不確定目前考試裡面高管規則、高速公路情境相關的題目,有沒有佔一定的比例,搞不好沒有或是偏少,我是開車上路後收到罰單才知道有高管規則。高管規則裡頭其實很多是開高速公路要知道、要遵守的,如果從筆試那邊增加比重,或許駕訓班教練也會被順著去多提醒多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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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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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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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搞不好是宣導,而是說明考試這邊怎麼建議用路習慣。……我們是三月六號,因為他們也是交通部,叫他們來會有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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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問題只是這兩個,需不需要拉人力去開會,對他們來說這塊意義不是很大,駕訓頒教練會不會講,上過課就知道他不會講,他教的是你開車上路技巧,期待宣導只是放標語去看,題庫比例看有沒有,應該不致於沒有,我覺得書面意見補充就好,因為宣導這塊就只是宣導,實際上意義沒辦法期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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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不可以回去跟公路總局問一下駕訓班筆試,他的內容來源跟比重,如果回來看合理也就合理,就附在會議資料。因為這個日期,要記起來放到會議資料。這禮拜五下班給我們。再來是設立各路段速限源由,這資料有提供給我們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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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沒有比較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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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本,比較技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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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時摘要說明會比較容易?有說到道路狀況不同,但速限沒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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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那一段,路線怎麼走、怎麼劃要對照路線設計規範,你有彎道取締多少,去對照他的現行去得到符合的最高的設計速率。舉例來講會看他的數據,有時候會看不到後面的東西,能看到最遠的拒離去換算從這裡到這裡可以煞車的時候,如果這邊發生事件,必須馬上踩煞車,那就是他的速率,這是每個都有表做對照。我們沒有放上來,因為每個因子都有對照表,取能達到的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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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如果很複雜能否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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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放個表讓大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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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高速公路速限規則很簡單,有六十到一百一,有幾種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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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100、110,80是國道五號南港到坪林這段,雪隧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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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個表嗎?可以幫我們摘出來,以國道速限摘一些會這樣設定的因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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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拿幾個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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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要回答取消速限的訴求,這是有科學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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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跟德國差異就是你們提到這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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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直線段才沒有速限,但因為臺灣很多會彎來彎去,加上駕駛人習慣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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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如果超速可能保險不理賠,但臺灣民情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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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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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電子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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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只有高速公路嗎?平面道路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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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別人的,可能假期輸運才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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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選苗栗跟大甲有什麼特別用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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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宣導的東西不是只有這個,分局每年都會有宣導,可能有些舊的,取一個比較舊的汰換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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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慢速車外部性研究,目前好像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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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找到是93年7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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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調整是調高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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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做整體速限檢討,就是那次把100國三調到110,後續就做了這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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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看到跟慢速車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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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用路人希望速限解除,當年事故來講他談到嚴重性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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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好,跟你表格放在一起,上次提到這個主要是說慢速車佔用內側超車道這件事本身有沒有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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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就沒有找到相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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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都是做超速、違規或事故。很少做慢速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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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有訪運研所,他們對這件事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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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協助說明,他們說宣導以最高速限開就好,會形成慢速車有太多情境,車流量也不穩定,他認為討論這個沒有太多意義,慢速車也不見得會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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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不是可以請運研所做一個報告,如果做研究慢速車沒什麼外部性,這我不處理就有理由,但是如果做出來是重要的,他可以振振有詞要求處理,現在根本沒資料可以告訴他說這不是問題。現在沒人可以講這句話。警政署覺得做這有價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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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高公局說的要用肇事原因來分析,導不出這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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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因素太多,車輛可能已經以最高速限行駛,後面還是覺得他開很慢,運研所所述外部性因素很多,車流量多跟少也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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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運研所這個也會列為會議資料,這就是我們回應提案人的一個方式,民眾說為什麼政府不積極處理,運研所自己要出來說這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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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邀請他們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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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問組長本人,他初步是沒有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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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覺得他有沒有需要來?你們主辦機關可以給建議,如果他來有他的功能,那就請他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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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邀請,他來不來我不能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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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行政院的會議,就算個人有事還是要派代表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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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運研所派代表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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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運研所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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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他的說法,請他來說明。玉琪這要怎麼處理?開會通知多發給運研所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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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需要用電話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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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警察局也有回應兩個資料。這個是高公局提供,可以拜託高公局幫我們簡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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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運研所提供,摘錄那份報告附件,速限調高後肇事比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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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結論是速限調高,肇事率死亡率增加。後面這是宣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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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預算,僅補助七十萬……第二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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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是不需要額外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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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全部羅列,看不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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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申訴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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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佔所有違規單的比例。申訴成功率……因為他是申訴件數其中4.99%乘以1.73%,母數是所有開單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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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開單數是一萬六千多,八百一的1.73才十件出頭,不到2%。這個表格到時候補上去。所以申訴成功率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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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蒐證有附錄影資料,表示那路段是正常車流,證明他是慢速車。我們回覆完之後監理站會去裁決,看是不是符合撤單要件,當事人不服會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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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果是慢速車被取締,先收到罰單,再去申訴,監理站會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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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站是裁決單位,如違規申訴至法院,由法官依據相關證據資料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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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開單大部分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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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據舉發單位所提供證據資料完整性,論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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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告訴我們這針對慢速車有這些件數,你很認真做,大多成案。取締件數有越來越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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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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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有一個資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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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要抓內側車道慢速車,兩個門架都要內側才能算,速度是設定主線能達到九十,如果整個路段都是八十表示有點塞車。九十的狀況下,低於平均速度車輛多少台,篩選出比較多的路段。這就是篩出來的件數。左邊是路段,橫軸是時段,顏色比較深的那個時段是比較多慢速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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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有些路段的有些時段慢速車特別多,比如路竹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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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有輛數,公警局提供路段有一個是我們有抓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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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按照取締件數篩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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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整個路段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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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個你們做得很好啊。那現在資料更多了,公警局可以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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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做為勤務規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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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先抓平日,去年十一月某一週來做。我們選週二到週四,因為週一五六日型態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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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有參考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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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加強勤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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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三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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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例如限速110公里路段,建議評估數據資料可提供100公里及90公里兩個區間資料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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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段可以到九十,這平均速率,大家都走到九十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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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側車道最高行駛速度規定,建議可將100公里部分納入數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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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以做,我們當初認為九十已經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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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數據呈現尖峰時段所佔比例較高,中午時段車流量為離峰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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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開多少會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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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以下就算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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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改成平均速限一百一,你意思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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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篩九十、一百去看差異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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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跑一個一百的,開不到一百的數字,這樣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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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要一點時間,因為承辦人受訓一個禮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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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他可以做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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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寫程式,我們交通的寫程式沒幾個會。他下禮拜就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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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約個時間放到會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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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需求是國一用九十,國三用一百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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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速限,可以看兩個路段數值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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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對提案人來說,因為前面我大概都沒辦法解決他問題,宣導也無法,外部性運研所也說沒有,但可以跟他說這個資料有幫他跑,這是他提案的貢獻。那還有沒有事要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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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訴求不贅述,第二次有多提到幾點。各部會訪談跟資料後統整結果,提案人希望提高運唱度跟安全性,得到管理跟執行層面,與會者不一定有相關資訊,會提到慢速車定義跟高管規則,運研所建議在這邊,認為應該取消罰則,宣導正常車流最高速限行駛,另外是取消分車道訂定速限,會造成用路人混淆。他認為行駛是相對速度不是絕對速度,超車讓車需求不會取消,他覺得重點是讓國道車流平衡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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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沒有宣導以最高速限行駛。比較著重在不要宣導內側車道可以行駛最高速限,他覺得每個車道速限都一樣,最高跟最低他是覺得都一樣標準就好。他也希望我們不用宣導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他是希望宣導跟車跟讓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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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是速限訂定的表格麻煩你們統整,專家學者說德國部分路段還是有路線。提案人希望比照,這是你們提到的難執法,臺灣德國道路設計不同。另外是車道規劃,大小車在中線擁擠,也有專家認為不可能落實內側車道只能超車用,因為車流量比較高。另外是速差危險性,也有專家說平均快或慢都相對安全,但拉大速差就會增加事故危險性。這部分比較欠缺管理跟宣導,另外也有專家說分車道速限難以管理。另外壅塞原因,最終解決之道是因為管理車流量,從提案人建議這些大家都知道,希望罰則從六千往上調。慢速車也有專家認為要宣導教育,落實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另外超速降低安全性,這是跟提案人說取消速限會造成用路人危險。落實管理部分就是民眾讓車、跟車概念,提高考照困難度,延長加速車道、匝道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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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面,第一線員警認為執法再怎麼加強,跟民眾期待還是有落差。另外情境是大車佔用中線已經開到八十還是被覺得慢,難免造成壅塞。執法面有講到取締困難,包括構成要件複雜、被民眾申訴,構成要件要證明車流正常,需要測速、錄影佐證,有些民眾會錄影舉發,但儀器沒有經標檢局認證,無法做為證據。第一線員警也說慢速車取締因為沒有寬容值十公里,比較容易有紛爭,如果儀表版跟雷射槍有差距就會有紛爭,這是執行面經驗。執法上天橋上測速較能達成,取消或有寬限值會較有效率。另外你們專案跟巡邏勤務一起進行,大車因為性能可能造成速差。加強措施包括重現性應設置速率漸變控制器,但也有講到行進間測速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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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進間雷達目前已報廢。以前有用過。目前該設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尚無檢驗規範,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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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或執法層面有許多問題,交通壅塞也有很多成因。心智圖盤點完有沒有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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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成本較高那比較屬於內部,可在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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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成本較高在討論時不是理由嗎?如果你不講,我就假設你行政成本很低,那可以一直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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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路人只希望執法單位加強違規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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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可能就人力有限。你實際上困難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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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違規不特定,人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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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可能還是要回到源頭說慢速車是不是高速公路上最需要大家投注人力的一件事,他可能覺得是,別人有不同想法。脈絡需要被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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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運研所要出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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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現在有最高速限行駛。落實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後面加上「、快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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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兩個可能,一個是最高速限在內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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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卡片問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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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排除後面快車道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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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車流量都順暢,他沒有要超車,還是要鼓勵他到中線?不就要這樣宣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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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真的用最高速限在內側,我們也不能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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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重點是前面還是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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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讓人以為只能做超車道。重點是盡量不要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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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落實會讓人有誤解,那你動詞要放什麼?還是警政署有什麼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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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變換車道」這樣寫有點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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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要放國警局,因為他不覺得這是官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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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車為了省油」非本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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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受訪者只要不是官方背書就不要壓國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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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一下當天討論題目:「如何落實內側車道僅為超車使用並在車流正常下須以最高速限行駛,以提升高速公路交通順暢程度和用路人的安全?如何提升高速公路交通順暢程度和用路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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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他講的,「僅為」應該要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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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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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們對這場會議的需求,看你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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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經包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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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要的一應該比較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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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二拿掉。我是覺得有點限縮,因為沒辦法回應慢速車是不是造成這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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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因果關係是妨礙我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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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是在內側車道的慢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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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落實這件事,必須要做哪些事,排除慢速車是其中,也可能是最重要,因為他核心目的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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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項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