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雷射槍之外還有攝影機輔助。
可以看到不同型態的取締方式,看出來角度都不一樣,會依照路段不同編排從高處或路肩避車灣取締,取締上是沒有問題的,慢速車違規持續加強取締。
目前執行慢速車取締,我們有附的資料後面都有照片,這是用雷射槍,取締方面是沒有問題,目前實務上是沒有困難,目前屬於單點單車去做測量,還有一個雷達,必需要固定速率,這會有兩個儀器做速度偵測。
要有強烈公文要求,不然只是形式上,我是覺得強制力不太夠。
因為業務管轄不一樣,只是形式發公文過來配合,至於實際上去宣導,除非有強烈的要求說一定要宣導,不然沒什麼太大意義。
我覺得沒什麼意義,這個案子以業管來說算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可能形式上同意,至於如何宣導會請高速公路局的人派人來上課,就以前經驗,像我以前在中部,中部監理站都會請中區分局的人宣導,互相配合。我們的宣導對象是偏向於職業駕駛人,一般民眾基本上考照以後就不會再來接觸課程宣導。
我們從每一年都有訂定加強取締惡意逼車、慢速車的執行計劃,每半年會執行一次,今年會持續進行中。以上報告完畢。
目前我們的宣導活動,因為限制於經費不足,所以我們會用一些參加活動的宣導方式來進行高速公路交通議題的宣導。
可以看到最近新竹地方法院的判決書,法院的判決,只要我們的證據都符合的話,法官是支持我們採證及取締的過程,所以都是以駁回的方式來作判決的結論。
這個是歷年的取締跟申訴的件數,可以看到最後面的申訴成功率,意思是來申訴,我們撤銷的件數,可以看到申訴的成功率其實不到5%,只要我們的證據完整呈現的話,這個撤銷的比率其實是很低的。
這個是堵塞超車道,可以看到後面有一台車跟在後面,可以呈現後面的車道呈現的狀況。
(PPT)這個是行駛中線車道,所以這個是我們除了展現車道的部分,還有左邊跟右邊的車道車流狀況。
這個是慢速車行駛內側車道,可以看到不但是可以用測速的儀器去拍,還可以用錄影的連續影像來證明前面跟後面是不是正常車流的狀況。
這一張的特點是低於速限60公里,這個是屬於低速車的部分,所以可以看到上面的數字,這個都是可以供檢驗的數值,包含儀器的序號及合格證書、速度等等,這一些都是可受檢驗的數字。
這個是我們蒐證的要領。
第二個是巡邏勤務,會選擇一個安全的執法地點,也就是用雷射測速器來測試,用錄影機來錄影。
所以警察執行的方式會有兩個,第一個是測照勤務,用跨越高速公路的陸橋、制高點來拍照,還有以儀器輔以錄影的設備。
原因是,我們必須要呈現車流狀況,第二個是要呈現經過可以受到檢驗的速度測速速度值,目前法院認定經過中央標準檢驗局側素儀器所測的車速才為開單的依據,警察的執法跟民眾檢舉差距在這邊,因為行車紀錄器不足以作為證據來開單。
也就是隧道內行車速率低於最低速限,第二跟三是我們的認定原則,這個認定原則是比較麻煩的點,也就是是要用錄影的方式來證明我們的這個路況是屬於正常車流及無特殊原因,而且必須要持續行駛在某個車道上,像中線車道或者是內側車道,因此在取締上會造成跟民眾有一些落差,民眾會認為用行車紀錄器跟在後面,明明開這麼慢,為何警察不受理案件來處理?
接著是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行駛回原車道致堵塞內側車道行車,第一個是低於最高速限,第二個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第三個是堵塞超車道,第四個是正常車流、第五個是無特殊原因。
接著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第三個是正常車流及無特殊原因。
第一個是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必須要以最高速限來行駛,如果低於的話,就列入取締的標準之一。
接著是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的小型車占用內則車道,違規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第五個是沒有特殊的原因。
第三個是非超車行駛外側車道以外的車道,回到剛剛的法規面,只要低於每小時80公里就要行駛於外側車道,如果行駛在車線或者是內側就會開單。
這個是我們在開單的認定原則,第一個是在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的較慢速小型車,我們的行駛標準第一個是在最高速限,於每小時90公里以上的路段,這一台車的速度如果低於每小時80公里,就會被認定之一。
我們的取締標準,有兩個狀況,第一個是正常的車流,也就是該路段行車速度必須是每小時80公里以上,第二個是沒有所謂的特殊原因,因為交通事故或者是施工,又或者是警察指揮像道路障礙或者是能見度低的狀況之下,都是屬於特殊的原因。這個是行駛車道取締的標準,不同的車道有不同行駛的規範。
法規規定剛剛已經有整理過,我們就先掠過,請先參閱。
謝謝。首先有三個議題,目前的執法方式、取締及申訴的情形,還有目前以及接下來有執法的加強措施。
大家好,我是國道警察局交通科,也就是這個案子的承辦人,等一下會簡單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