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速車取締以雷射槍取締為主,超速取締以固定桿為主。
以早上六點到晚上二十二點離峰時段為主。
專用道很多路段後來改為可以變換車道,因為專用道不分車種,大客車或許以最高速限行駛,後面小車就覺得前方很慢。
區間執法目前以取締超速為主。
或許98%車輛行駛內側車道已經以最高速限行駛,剩下部分可分析異常值原因。
資料不只是執法用途,或許常態性速率差是不是有什麼狀況,數據可探討。
ETC每年都固定有競賽議題,或許可納入研究。
VD流量可探討分析。
可以透過研究瞭解實際情形。
可以看到是否有異常值,或許有法規、工程、管理、執法或是駕駛人因素(監理)面向可以深入探討。
系統設定可針對內側車道為主。
提供車流數據可瞭解整體車流狀況,數據或許也可以發現什麼問題。
哪些路段經常有這種情形,數據可供參考。
內側車道偵測哪些車沒有依最高速限行駛。
可以分析路段車流情況,瞭解該路段是否有什麼因素,較會造成慢速車情形,執勤員警線上執勤較能瞭解車流狀況。
低速路段數據可以研究分析?
高公局。
本局臉書小組會以實際案例(影片)製作專題宣導。
本局臉書、各大隊都會協助宣導。
固定桿以取締超速違規為主。本局目前採購固定桿設備可設定取締大車、小車違規;慢速車取締設備以雷射槍為主。
現在取締分為兩種,固定式是固定桿,移動式為制高點或避車彎編排測照勤務執行,巡邏車執勤員警攜帶雷射槍於安全處所執法,雪山隧道系統目前也有取締低速(低於速限規定)有16組設備。
慢速車申訴,法院會要求提供錄影證據資料。
由執勤員警視當時車流量狀況確認違規車輛。
執勤員警於線上巡邏時,會選擇安全處所執勤,採手持雷射槍偵測,測得違規就依規定取締。
違規行為由執勤員警採用雷射槍偵測,依照現場實際狀況認定,執法沒有問題。
行駛內側車道車輛,車流正常情況下,車輛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違規行為屬實依法令規定取締。
慢速車為本局執法取締工作重點,慢速車取締考慮速度跟流量相對關係,執法部分本局持續加強取締。
一已經包含二。
「大車為了省油」非本局意見。
「減少變換車道」這樣寫有點怪。
因為違規不特定,人力有限。
用路人只希望執法單位加強違規取締。
行政成本較高那比較屬於內部,可在探討。
行進間雷達目前已報廢。以前有用過。目前該設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尚無檢驗規範,無法使用。
看速限,可以看兩個路段數值的差異。
可以篩九十、一百去看差異在哪裡。
目前數據呈現尖峰時段所佔比例較高,中午時段車流量為離峰時段。
內側車道最高行駛速度規定,建議可將100公里部分納入數據分析。
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例如限速110公里路段,建議評估數據資料可提供100公里及90公里兩個區間資料供參考?
可以加強勤務規劃。
可以做為勤務規劃參考。
107比較多。
法院依據舉發單位所提供證據資料完整性,論判。
監理站是裁決單位,如違規申訴至法院,由法官依據相關證據資料判定。
我們蒐證有附錄影資料,表示那路段是正常車流,證明他是慢速車。我們回覆完之後監理站會去裁決,看是不是符合撤單要件,當事人不服會到法院。
可以請運研所參加。
不確定因素太多,車輛可能已經以最高速限行駛,後面還是覺得他開很慢,運研所所述外部性因素很多,車流量多跟少也有關係。
事故調查的部分,有很多跡證需要調查,交通事故要如何去證明是超速所造成?事後會調閱ETC的門架資料換算區間速度,查證是否有超速,誠如老師所說的,高速公路的事故樣態很多,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變換車道……等,肇因填寫超速失控部分,調查跡證明確才會列入。
大家好,我是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科王裕民,主要角色是協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