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告一】「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報告:https://goo.gl/pR9pTT

  • (【討論一】為防制假訊息危害,內政部等5部會擬具「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草案等7案:https://goo.gl/CX2eKa

  • (【討論二】內政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https://goo.gl/3ZwNGWhttps://goo.gl/Lq3r2s

  • (【討論三】司法院「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71條第2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https://goo.gl/7vi294

  • (【討論四】司法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https://goo.gl/zYQEWu

  • (【討論五】教育部「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https://goo.gl/e6JkPShttps://goo.gl/xSyQ1C

  • 各位媒體大家早安,感謝大家來到行政院第3630次院會後的記者會,那麼也按照常例,先由我來為各位來轉述院長在稍早針對報告事項,還有討論事項相關的裁示。

  • 首先在聽取完防治假訊息危害專案的報告之後,院長裁示:今年我國已經發生多起因為假訊息而引發的紛擾事件,不但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社會安定,甚至對國家安全帶來衝擊。

  • 例如在今年6月,有人用一張11年前的相片誤導社會大眾,說香蕉被大量棄置。不僅對農產品交易市場帶來負面的影響,傷害了辛苦的農民,也抵銷的政府為平抑價格所做的努力。

  • 9月燕子颱風襲擊日本關西之後,一則簡訊息讓我國駐外館處飽受批評,最終進而造成一位外交官選擇輕生的悲劇。

  • 九合一大選合併公投舉辦,也有許多誤導民眾的不實資訊,在社群媒體間不斷的流傳。連美國國會的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都在11月14號,提交美國國會的年度報告當中指出,台灣正面臨到社群媒體或其他網路工作散播假訊息的侵擾,日前也有民眾散佈高雄港務大樓倒塌的不實訊息,造成國人的恐慌。

  • 院長再次強調,言論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今年初台灣再度被國際人權組織自由之家評列為最自由的國家之一。這是台灣社會民主自由人權的驕傲的象徵,唯隨著新興網路科技與社群媒體的發展,散播錯假訊息的現象已經日益的嚴重。不但在台灣,在各個言論自由的國家也都成為不可迴避的重大議題。

  • 面對此一挑戰,儘管政府各部門努力澄清,也有些民間單位致力闢謠,但是效果終究有限。部分民主國家已經透過法治的規範,強化打擊假訊息的作為。因此政府會在堅守多元民主的價值、維護言論自由的前提之下,運用現行的法令,針對明知為假訊息仍故意散播,因而造成公眾畏懼跟恐慌危害的這一類的情況,從法制面進行補強,以遏止出於惡意、捏造、假造而造成危害的假訊息,降低其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所產生的負面的影響,並回應外界的期待。

  • 院長特別感謝羅秉成政委的督導,以及相關部會的努力,就現行法制涉及散播不實訊息的處罰規範予以檢討還有強化。並針對散播核子事故、食品安全以及災害等,不實的訊息增定行為人處罰規範。同時本院也在去年的11月就已經送立法院審議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也就網路社群平台服務業者,保護權利人的相關協力義務,已經有適當的規範。

  • 第一波修改的檢討,以「全面修法、多頭並進」的方式,填補現行法之規範的不足之處,請各部會持續盤點檢討,以及完善防護的機制。而假訊息蓄意形塑「假的公民社會」、企圖傷害正常的民主秩序,各政府機關都有責任加以即時查證澄清。

  • 而這一次政府推動修法的工作,則是在兼顧言論自由還有社會秩序的前提之下,以更有效、快速的因應的能力,啟動自我防禦的工程,推行相關法制規範,致力打擊假訊息的危害。院長也籲請國人以及平台業者,都可以一起努力,共同的協力防治假訊息,確保公共的利益,鞏固台灣的民主制度。

  • 院長也再提到,過去傳統新聞媒體要求平衡報導,但是目前在新媒體還有自媒體盛行的情況之下,多已失去以前的標準。因此未來要進行更多的溝通,能與媒體還有平台業者成為夥伴關係。持續的加強與媒體、平台業者甚至社會上有不同意見的溝通說明,避免誤會持續的擴大。而有關平台業者的協力義務,必要時也要清楚的說明。並沒有要課予其查證的責任,而判斷是否為假訊息,其實是由法院來做最後的決定,不是平台業者。

  • 這部分也必須要讓外界知道,降低彼此的誤解。院長表示我們很清楚法制面不足以完全解決問題,必然還要有政策面,甚至科技面,包括如何找到假訊息的來源,這部分也要持續的加強。

  • 另外有關於建議人民對媒體信任度的民調,院長也指示請通訊傳播委員會負責,讓部分部會可以依照未來可能的調查結果,進行後續的政策擬定。

  • 在討論事項的部分,院長聽取完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案等七案的報告之後,院長裁示,本案送立法院審議之後,請內政部等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並加強對外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的程序,以彰顯政府防治假訊息的危害,維繫國家社會安定的決心。

  • 而院長在聽取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還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後,院長裁示: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而本次的修正,係為強化防杜黑金假訊息,還有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罷免活動。

  • 促進選舉罷免廣告資訊要公開透明,以及改進選舉作業,並使兩部選罷法規範一致。對於維護選舉罷免活動的公正還有公平性,具有正面的作用。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後,也請內政部要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的程序。

  • 院長在聽取完法官法部分條文,以及第71條第2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之後,進行以下裁示:通過,由院與司法院、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 而司法改革委外界關注之議題,本是修法是為建構合理有效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使得終審法院可以發揮同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同時健全法官監督淘汰機制,以回應社會的期待,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 院長就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做出以下裁示:通過,由院與司法院、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 而在聽取完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後,院長裁示,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並且表示,家庭是所有教育的出發點,良好的家庭教育可以造就優秀的人才與良好的人際關係,增添社會的軟實力。

  • 本次修法是為結合更多資源,共同推動家庭教育,提升家庭教育專業服務的能量,並增進民眾家庭教育的知能。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後,請教育部積極的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的程序。

  • 繼續,我們就請羅秉成政委,來說明防治假訊息危害的專案,請羅政委。

  • 謝謝發言人,首先謝謝各位媒體朋友今天來出席記者會,在我正式報告之前,能不能跟各位做個提問:「最近一則假訊息何時發生的?」

  • 你心裡可能有答案了。有答案的話,可以猜想,你已經知道什麼是假訊息了,或者有相關假訊息的經驗。我不曉得你怎麼去認定何時發生,我的答案是這樣,僅供參考。不一定對,但不是假。

  • 現在,就在現在網路某個地方有假訊息存在,這是個合理的推測。在現在網路世界裡面已經是無國界了,幾乎是無時無刻的可能存在。有些假訊息是我們知道,有些我們不知道。他的危害不是新話題,應該是一個老問題,這個老問題因為科技、網路的發達,推波助瀾,火上添油,才會造成現在的新災難。現在的這個新災難,尤其面對有組織、有系統的境外敵對勢力,把假訊息當成武器來攻擊的話,就是所謂的超限戰爭。

  • 這種超限戰爭會在民主國家形成一個假的公民社會,傷害我們的民主跟法治。面對這樣的問題怎麼辦?我們先把假訊息做一個定義或描述。我用下一頁來說明。簡化來講,假訊息有三個要素:惡、假、害。很重要的,是這個行為人,發言人或製造者,主觀上是故意的,有意圖、有目的的,第二個,在特定的意圖跟惡意底下,他去做一個虛構或捏造的新聞,可能是謠言,捏造的語言,可能是事或資訊,是虛構的內容。當然這兩個要件不足以用法律來規定,因為其實有些「假」可能是戲謔,有些「假」不會造成傷害,我們要有所辨別,那是言論自由的範圍。但很重要是結果,如果造成危害,損害,尤其對個人的權利,社會的秩序,公共的安全,造成這些危害或損害的時候,我們就要講,這個時候難道法律還坐視不處理嗎?

  • 現實的情形是這樣,面對假訊息要提的對策有多個面相,現在我們提出的對策是四個面向來看:識假、破假、抑假、懲假。各位看畫面左邊的識假跟破假,是在預防面,自律。右手邊的抑假、懲假,是在抑制面,是他律。

  • 老實講,這四個面相如果能夠面面俱到,才有機會,請注意我的用語,有機會,防制假訊息。假訊息可能類似毒品,無法消滅,所以我們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他是一種防守,因為他來自一種攻擊。如果對策有發生效果,最好能夠自律,預防,真的不行,抑制他律的作用要有所作為。

  • 我進一步講,一則假訊息從發生的前後順序來看,做一個線性思考,一般訊息出來,接觸的、接收的閱聽者能不能判斷這是假的?他可以的話,危害就降低,因為他不相信。但是有些人可能難以判斷,就像毒品,新興毒品,難以判斷,這時候有誰可以去指出那是假的?這就是破假的功能。

  • 識假跟破假是上游上面要先行處理,因為他是先發生,後面抑假、懲假,是後面處理。真正抑制假訊息的方法,雖然法治上有所作為,但不是最好的藥方,甚至我們現在也找不到最佳策略,從世界各國來講,這是我們要共同面對的問題。

  • 在這種情形下面,識假跟破假的工作就無比的重要,底下會說明我們提出的相關對策。

  • 抑假,先講法治作為的部份。法治作為要講清楚,賴院長在剛剛的裁示講的很清楚,言論自由的保障一寸不讓,不能踩到言論自由的紅線,這是在法治作為上我們要小心的。我們寧可,寧可穩健的去做,而不要傷害了言論自由又沒有辦法抑制到假訊息,如果策略是這樣,就會得不償失。

  • 那我要說明的是,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這點大家大概比較沒有什麼爭議,就像賣假貨。賣假貨的人來講,我們還容許他有買賣的自由嗎?放假話的人造成傷害了,我們可以放任他是一個言論自由嗎?還是他是言論自由的濫用呢?其實現在既有的法規總共有十三部,有刑法的部份,關於假訊息的罪,還有六部行政罰。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4條,這是非常典型的犯罪行為,是政治言論的散佈假訊息,根據惡、假、害三要素,有建立了一個定義上的參考模版,來檢討現在的法規。有些法規在之前定義,構成要件不夠明確,刑責的合理化也有問題。

  • 第二個,我們能不能按照這樣的模組來看還有哪邊有缺漏?今天院會通過了七項跟假訊息,法治防制有關的。其中三部法律,這三部法律是就現在法律規定來做調整,讓構成要件明確化,合理化。

  • 這個法治作為在法律保留原則跟司法審查原則的前後把關底下,會把對言論自由的影響降到最低。我們今天院會通過的包含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糧食管理法、傳染病防制法。此外,新增散播不實訊息罪的法律條文,我們盤點發現沒有核安類型,如果有人說核三廠爆炸,是假的,我們沒有相對應法律來做處理。核安,食安,散佈食品安全的假訊息,造成消費者的權利受損、業者或公眾的恐慌,也沒有條文來處理,就有必要增訂今天通過的,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還有災害防救法。

  • 除了這波已經檢討通過的法案條文外,還有很多條文要檢討的,包含刑法,中央銀行法,還有金管會正在研擬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還有陸海空軍刑法。

  • 院長有提示,不單是現在已經盤點的相關法規,其他法規也要處理。這邊要跟大家說明,我們沒有定專法。13+6是本來既有的法律,我們是盤點既有法律合不合理。第二個,我們有沒有缺漏?核安要不要防範,食安要不要處理,災防的問題,散佈假訊息,向是前陣子講的,高雄港務大樓倒塌,這是不是可以容許?現有法律明顯有缺漏,所以要補正缺漏。

  • 再來是大家很關心的抑假問題,這跟媒體,跟平台責任有關。我跟大家說明,前幾天記者會有說明。今天通過的法,只有前面講的7部法,沒有數位通訊傳播法的修正草案。道理很簡單,數通法草案是新法,已經在去年11月行政院決議後,已經送到立法院審議中,已經出委員會,現在在協商過程。行政院不可能對還沒通過的法提修正案,也沒有計畫去提。現在已經在立法院協商中,行政院會尊重立法院最後對這個法案最後審議的結果,但是不會去撤回數通法。

  • 數通法在這段時間有一些被誤解的,誤解的原因是因為在討論的過程裡面,觀於平台的責任有若干的建議跟意見,這還在討論的過程,不是政策,更不是提案,要說明清楚。

  • 底下我跟各位介紹,數通法草案,對平台協力義務的規定是什麼?數通法第五條規定,數通業者要配合國安、資安跟刑事犯罪等偵審事項,要依法,要有法律規定,才有配合義務。他有公開揭露營業資訊跟聯絡資訊的義務,第二個很重要,每個數通平台業者,要公告對不當內容的檢舉,這個不當內容不單單是假訊息,不單單是個人權利,包括的類型很多,違法的,犯罪的,不當的,這個權利者的保護的模式,要建立申訴、通知、移除跟回復的機制。

  • 這所謂的機制,所謂的適當處置,不一定只是移除下架一途,他叫做適當處分,加註警語也是其中一種。

  • 好,他要對使用者的侵權內容要處理,平台、使用者或第三人可以申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所以這個還有司法審查的問題

  • 我用下一張圖跟各位講,現在數通法,在立法院,行政院所提的行政院版六步驟的處理模式。

  • 假設,有某個平台業者接到訊息,是一個權利人,說這個假訊息,假消息損害了我的名譽,平台要怎麼做?平台要先做適當處理,比如說剛剛說的註記、標示,如果平台明白知道這個有問題,要做適當處理。

  • 之後要通知使用人,因為使用者有權利。是否如此?平台不做審核的責任,他就是通知使用人。使用人可以回應說沒有侵權、沒有違法,所以這個檢舉不能接受。平台者要把使用者這個異議,反對,把訊息回復給檢舉的權利人。檢舉的權利人怎麼做?權利人十天內要提出訴訟的起訴證明,如果沒有提出,前面已經做的那個適當處理要回復,如果有提出,那就看日後訴訟成敗情形,沒有提出,回復,輸了,回復,他是提供一個平台的機制。

  • 平台按照數通法草案的13條第二項,除非他自己處理編輯了內容,如果只是使用者的資料傳輸或儲存,平台業者不負責審查跟監督的義務,這個非常重要。這符合馬尼拉中介者原則的立法,不負審核跟查核義務,也不會因為24小時沒有下架要受到處罰,現在沒有這樣的規定。

  • 這個平台只要踐履了適當的處置方法,比如加註警語,使大家無法接取,原則上他就免責了。沒有按照這個方法來,比如說,已經按照程序有告知,沒有適當處理,或是我提出訴訟證明你還把它任意回復,最好這個假訊息的法律責任不成立;如果成立的話,這個平台業者可能要被權利人一併追究民事的法律責任。

  • 除了平台業者以外,中介者的責任包含媒體,媒體這部份我們只是把原本衛廣法有規定的,媒體應該盡有因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的責任,在這部分,廣播電視法有缺漏,所以我們把它做一致性的規定,一樣是補充缺漏的問題。

  • 關於政治上的廣告,這個在這次的選罷法裡面,是個配套,要讓他透明化,要讓他實名化的話,你去刊登競選、罷免廣告,刊播者、出資者的姓名等資訊要公開,還有,禁止境外的資金來資助競選、罷免廣告,否則,違反的話有相關的行政處罰。

  • 接著,很重要行政措施,這裡不涉及修法,但我希望大家把眼光放在這邊,為什麼?如我一開始所講,這才有機會抑制假訊息。首先在識讀教育,他會涉及識假議題,教育部已經推出一整套完備的,民眾的,學校的識讀課程,要納入108年基本教育的課綱,落實媒體素養教育。簡而言之,每個人有獨立判斷能力,就像有免疫力,有免疫力就百毒不侵,有這些假訊息,大家就不會感覺可怕。因為他知道毒品、不會去吸毒,認知就不會有錯誤。

  • 有人形容,惡意的假訊息有點像毒品,他有點像新興的毒品,他是改變認知的毒品,不是用吃的,用打的,他用看的,用聽的就可能受影響。講的更嚴重一點,他是免費的,無時無刻存在的,政府不可能24小時用法律來防制假訊息,每個人要建立起自己的防禦能力,這是無比重要的。識假這塊,是很重要的基礎工程。

  • 接著,單靠識假、個人能力是不夠的,因為有些問題有點專業,你說那是真是假,要專業的人來看。因此,要公私協力,推廣事實查核機制。當然,政府的澄清效能機制要提高,但政府澄清功能不是只有假訊息,各種爭議訊息都會澄清。政府澄清的能力是不是足夠?他澄清的訊息是不是可以給各界接受?大家都可以一起協力。無比重要的是中立、獨立第三方的查核機制,這個在美國、其他國家都很發達,台灣已經有所起步。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或是LINE上面的真的假的,這些公民團體力量一起來幫忙,把相反的事實,另外一個事實的對照,讓人民知道比較全面的訊息,真的假的讓你判斷,但訊息要相對完整。

  • 很遺憾這樣講,假訊息是超級作弊者,是偷跑者,他跑在前面,以網路現在的速度大家可以知道,真相在後面苦苦追都追不到。但是一定要處理。他有黃金處理時間,幾乎在60分鐘內就要完成處理,公私如果可以協力,把假訊息予以說明澄清,可以有很大的幫助。

  • 假訊息這件事情不是政府的事情而已,是人民、第三方事實查核平台、NGO、平台業者、媒體、國際合作。假訊息的策略,政府不是在找敵人,不是在找媒體的麻煩、不是在找平台業者的麻煩。大家有共同的責任。

  • 平台的業者最近有些指教,我們虛心接受,但是平台業者也聽聽人民的聲音。今天,假訊息那麼的氾濫,平台業者真的盡了他的自律責任嗎?平台業者賺了那麼多的錢,廣告費用,用精準廣告的方式,使用我們人民的個資,即便大家同意,做精準廣告,(假消息)產生危害擴散,是不是也應該能想具體辦法,跟大家一起合作、來抑制?

  • 我完全相信,也願意相信,媒體跟平台業者都討厭假訊息、都不喜歡假訊息,尤其媒體。假訊息會傷害媒體的公正性,真實跟真相是媒體的靈魂。大家都不喜歡。但是如果一直在意政府要管我,那解決不了問題。政府真的不想管。我如果開口說要管言論,就輸了!但能不管嗎?能不規定嗎?能不一起來防制嗎?我想,這麼嚴肅的事情,大家要一起來面對。

  • 最後,讓我來對我們的民眾做一些簡單的呼籲。三不,不要製造假訊息,不要轉傳假訊息,尤其,你認為訊息是有疑慮,有問題的,你笑而置之、不要處理。你傳出去,收到訊息的人可能因為信賴你而相信他。

  • 第三個,不要相信假訊息,你提出來以後有反對意見,請仔細思考。假訊息這件事情,其實我有一個比較正面的看法,我認為並無不好,當然不是我喜歡假訊息。原因是這樣,各位想想看,假訊息就像感冒,像病毒,在攻擊我們,攻擊我們的政府,但是現在我們已經有警覺性了,我自己提昇免疫力,政府有民主的自我防衛機制,這有什麼效果呢?我們公民的獨立判斷能力會因這些挑戰而提昇,從這件事情來看,要當做正面的事情,我希望大家一起努力,以上。

  • (媒體提問)

  • 請教羅政委,今天的修法草案裡面,內政部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有修法草案,但今天沒有這部法,為何沒有在這波包含?是因為行政院對罰則有不同意見?

  • 這播修法草案針對假訊息,外界也在討論假新聞,想要詢問唐鳳,對假新聞,除了媒體識讀之外,是否有因應作法,甚至處罰?

  • 謝謝央廣提問,沒有錯,內政部在這波法裡面,除了災防法,也有社維法,之前的新聞有報導。報院之後,院裡討論過程有在溝通,這部法暫時沒有溝通的原因是因為言論自由的考慮。

  • 這部法內政部利益是正面的,社維法現在63條1項5款有規定,散佈謠言,影響公共安寧,處3日以下拘留,3萬以下罰款,他是行政罰,跟剛剛講的刑法不一樣,是既有的法律規定。剛剛不是講,法律構成要件可能不盡明確,法律情形是不是要檢討,內政部有檢討,第一個,他把構成要件明確化,他要符合謠言跟不實訊息,要引起公眾恐慌,效果把拘留拿掉,因為言論用拘留好不好?那是人身自由。假訊息關三天,我們也在檢討範圍內。

  • 檢討過程因為把拘留拿掉,我們在討論過程發現一件事,我們要審慎處理,現在的規定有留拘留,拘留牽涉人身自由,所以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按照社維法去裁罰假訊息案件,是法院處罰,他是司法審查。如果好意把拘留拿掉,變成單純的行政處罰,是警察機關直接可以罰,當然罰了不服可以去救濟,去打行異議的訴訟程序,由法院做最後的決定,但既有的法律跟新的法律就會產生一個程序保障的落差。現在的法律由法院決定要不要罰,改了以後變成警察來裁罰。

  • 警政署對於社維法非常謹慎,要件改的很言,這個情形底下,如果要留社維法規定,是不是讓法院裁罰比較好?但單純行政秩序法讓法院來裁罰比較少,要院際協調。

  • 再來,如果各法面面俱到、到位了,社維法是否需要?因為他有若干的構成要件跟個法有重疊,這種重疊會從中,從刑法來處理,是否需要社維法,也是要思考的點。

  • 內政部警政署已經在做通盤性的檢討在計畫作為內,這次因應專案來做這個檢討,我們認為已經在做通盤檢討,包含法律規定,社會秩序法規定罪高六萬元,但內政部建議條文把假訊息抬高到三萬以上,30萬以下,這樣會影響其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平衡性,這樣可能會失去平衡。

  • 謹慎考慮下,我們認為現在階段只是第一階段的修法,要穩健處理這個議題,我跟徐部長有溝通,他也支持,有院際協商問題,就沒有列入處理。

  • 有關社維法,我在內政部部務會議檢討的時候,我是把構成要件明確化,經過內政部,構成要件明確化之後,人民言論自由更大,因為你不容易違反社維法。以現在的社維法模糊狀態,很容易違反,我是更加保障言論自由。因為我把它改成要經過舉發才會違反,現在不必舉發,機關就可以查,所以其實對言論自由更有保障。

  • 對當時大家某一些認知產生的誤解,我先做個說明。

  • 第二點,我是根據法院判決,相關的判例,我把社維法更加明確為說,你要明知不時事實仍然散佈才會違反社維法。現在明知更嚴格,更不容易違反這個法律,更不會犯罪,我是把它改成更保障言論自由。

  • 但是因為我認為社維法不應該有拘留,那是人身保護,所以我拿掉拘留,如果大家去了解內政部的修法,是更保障人身自由,沒有拘留,法院就不能判關三天,只能罰錢,但是只能罰錢,就需要院際協商,牽涉司法院,那是法官這部份,要有院際協商。

  • 院際協商不是我內政部可以做的,要送到行政院,由行政院去跟司法院協商。在行政層級上一定要是行政院跟司法院做協商,內政部不能做,也必須要送到行政院來。所以由行政院來做相關審核以後,來做進一步處理。

  • 當然社維法還有要處理的,譬如說,我們把像是63條,當我把行政罰鍰稍微提高後,總則不能超過六萬,但在分則要超過六萬,就要在總則說「有特殊規定者除外」。但這會不會讓整個體系產生細微變化?所以把社維法修正把行政院做通盤考慮,沒有送的原因來跟大家做宣示跟說明。

  • 換句話講,社維法修正,更保障言論自由,要是把構成要件分析一下,把故意跟過失,是更保障的。

  • 接下來請唐鳳政委。

  • 感謝這個問題。聯合國今年9月有發佈手冊,關於新聞工作跟假訊息,封面上是把「假新聞」劃掉的。新聞工作者,各位是我們的夥伴,但光是提出假新聞這三個字,就有損害夥伴關係。所以十月開始,院裡討論假訊息危害防制,就不再使用假新聞這三個字。

  • 按照聯合國說法,這三個字可以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解讀。一種是「不是新聞工作,偽裝成新聞工作」,那就叫做「假訊息」就好,不用叫做假新聞。另外一種是新聞工作,但是在新聞倫理上沒有善盡查證義務,或是查證程序,那像這次把衛廣法相關條文放到廣電法,就夠了,不用用這三個字。

  • 這三個字在討論過程中是沒有出現的。

  • 請教羅政委,這次修改13個法律立意良善,但仍有可能對人民言論有限縮效果,像是高麗菜價格崩跌,有人說一公斤掉到5元以下,但農委會要是主張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批發價是多少,認為是假訊息。

  • 或是以食安為例,有人散佈在統一的冰淇淋內有家化學成分所以融化速度比較慢,類似狀況如果說農委會或是食品業者對於發送訊息的人提告,這會不會對發送訊息的人造成影響?如果說,金門的水用廈門的水,廈門的水可能有豬瘟問題,農委會認為是謠言散佈,實際執行上會不會有問題?

  • 接下來會修央行法,還有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會涉及貨幣政策或相關討論嗎?危害金融秩序如果有評論,會違反金融秩序,對這些人進行處罰嗎?

  • 這個提問從後面開始,先繼續盤點各法,有些跟金融法規有關,我無法代替相關部會說明,因為他們還在檢討中,他們現在認為政策上有檢討跟調整的必要。這當然跟金融秩序有關,但跟各部會完成,提到行政院,要到行政院來審查。

  • 您剛剛提到很多個案,我再次說明,在構成要件上面,既有的13部法的結構是大約相同,並沒有變異原本的結構。增加的核安、食安,災防,這些類型,個案的判斷由法院來做終局處理,法律的條文可不可以規定到鉅細靡遺?當然可以,但是我們要累積相關的實務上的見解。

  • 就像我在院會上報告提到的最高法院見解,怎麼去解釋什麼叫做假?什麼叫主觀?什麼叫動機?什麼叫意圖?等等。你剛剛講的例子我無法逐一回答,因為我不是法官,我現在回答可能不盡合理、完好,但這些定義下要造成危害。

  • 有些可能見解錯誤,他的認知跟見解錯誤,他也無意用這樣的認知跟見解達到某些意圖,像是干擾市場秩序,他沒有動機跟意圖,你或許可以歸類到爭議訊息,或是誤導訊息,他沒有惡意,但專業上可能不對,這要讓言論市場做處理。

  • 跟政府有關,可能要釐清,但釐清是不是要移送法辦?很抱歉,構成要件很嚴格,要按照構成要件來移送,之後法院要按照構成要件的內容來做判斷,大家不要太緊張。

  • 現在既有的法律,就算有十三部法,但是發生的個案,移送的、判罪的,沒有這麼多。現在網路上流傳的訊息,有一大部分是真假難辨,可證明全部為部分不真實,很困難。真正要法律去處理的是那個有正當性、有問責必要性的那部分。

  • 你剛剛講的幾個例子要探討完整事實,之後法律規定如何,按照法律規定來判斷。

  • 我來補充一下,你提到事實還不夠明確,很簡略,第二個也就是太簡略,難以判斷,羅政委講過,三個基準判斷。惡,有沒有惡意?這個故意、惡意是重點,所以從判斷來講,構成要件就不該當。

  • 第二個要看是不是假?假的程度是什麼?高麗菜有降價,也許真的有,可能要出來澄清,降價的是下級品,不是上級品,但他沒有講啊,類似這些要進一步澄清。惡跟假很重要,之後還要看害,有沒有損害。

  • 這三個做判斷就能了解。事實更釐清的時候,用這三個判斷就了解了。最後的判斷還是在法院,但是可能構成三個,才會構成不時訊息責任的問題。

  • 舉例出來以後,大家覺得怪怪的,但判斷之後很簡單就可以釐清了。這是在內政部主管裡面,我也只是用這個標準要明確的,罪高指導原則還是言論自由,不能侵害。

  • 我想請教一下,剛剛有提到說,賴院長最後一點指示,建議對媒體信任度的民調由通傳會負責,讓部會依照調查結果進行後續政策擬定。這部份媒體對人民信任度民調擴及哪些層面,哪些媒體,怎麼進行,後續政策擬定又是怎樣的方式?

  • 這部份稍早在院會中討論到,歐盟在今年二月用兩天的時間打了兩萬通電話,對歐洲閱聽眾做調查,這部份可以參考歐盟的報告,針對大家習慣的媒體,對電視還是廣播信賴度高,線上新聞信賴度高,做普查。

  • 稍早有討論這個議題,院長裁示相關部會,NCC是否要應該針對台灣人民使用媒體習慣跟信賴程度作為一個普查調查,也作為部會推論跟研擬政策的參考。這剛剛才討論到,可能跟NCC詳細討論後,才有研究計畫。

  • 將來如果在網路上散播假訊息,是否還能用是用意圖使人不當取得的規定來做裁罰?政委您盤點蠻久的時間,十幾項法律,甚至二十項,但今天涉及修法一共是七項,但又集中在核安、食安、氣象等問題的加重刑責跟罰鍰,但民進黨立委關切的,是選舉期間針對政治言論的不時訊息無法規範到。

  • 這次的修法沒有看到這一部分,政委可以跟我們說明一下,第一步採取穩健行為,這些修法,重要修法是什麼?如果沒有平台業者限時下架、沒有社維法最高罰30萬,那這次比較重要的修法是什麼?

  • 先說選罷法五年以下,條文沒有動,內政部整理要件以後,他符合惡假害的要件,還是留著。雖然沒動社維法,但既有條文還是有效,但執法過程應該採取嚴格解釋,避免紛擾。

  • 十幾項法律的盤點,有些不會盤點後才認為要整理,還有下一波,那政治言論的假訊息如何處理?大家飽受其苦。廣告也好,不時訊息造成候選人傷害也好,單靠原來的兩選罷法,尤其選罷法104條是否有空?那是後控。有沒有機制做處理?都要在後面修法也好,政策討論也好,來做討論。

  • 比如說專案小組的法律比較,也發現法國,在11/20剛通過通過選舉法修正,他是這樣修的,選前第一天往前回溯3個月內,要是有假訊息,包括扭曲,不精確言論,可能影響到選舉結果的可靠性,好寬,我是讀他的文字跟大家講,在這樣情形下誰可以做一個法律上的主張?候選人、政黨、檢察官、利害關係人,他可以申請法院下禁制令,包含移除下降跟適當處置,法院要在多久以內處理?這比較特別,要在48小時內處理。我們數通法的機制沒有限時,給業者有適當的時間跟適當的方法處理。法國的處理有限時,限在誰身上?法院身上,因為要即時,放一個月才裁,選舉都結束了,他有個機制是這樣做。

  • 法國在討論爭議也不少、法也剛過,影響我們也要觀察。為什麼穩健處理?第一波,要比較小心的原因是,法制化的作為工具有限,各國找不到可以學習的模範,專案小組討論過程中也有仔細研究德國的網路執行法,NetzDG,這部法完全針對網路平台加重責任設計,德國已經運作一年多了,算是比較有經驗,立法過程就爭議不斷,修法通過也爭議不斷,有三件違憲官司在打。

  • 以德國模式來做,好不好?我們要很謹慎。我們不見得比德國更高明。他們設計的方法要加重平台責任,我認為也是萬不得已。我所知德國本來有電信法,要求業者要有協力義務,但做不到,萬不得已才下這個手。違反這條要處五千萬元的歐元,多麼重,但是德國下這麼重手,有罰到半件嗎?沒有。但是他的附帶效果很大,平台業者會過度刪除,我怕罰啊!

  • 他加入很多成本,有沒有效果不曉得,但是成本不斷墊高。平台業者我還是要講,自律做的到,政府沒必要管,也不用管。自律做不到,應該有適當約束,讓大家一起成長,這在後續政策思維上,社維法,或是其他的法律,像是法國針對政治選舉言論的機制,在台灣高度保障言論自由的社會,都要多加討論跟對話。

  • 這些都可以討論,如果是既定政策提到立法院,都能討論,更何況還不是。但值不值得討論?值不值得討論平台是不是有更多的責任跟付出?我們是不是要想到危害的情形,不是一方的責任,平台業者也不能束手無策,我也相信平台業者已經有在做,其實有在做,但也要問,這個有效果嗎?他現在的自律機制有效果嗎?我真的不曉得。這個答案要大家一起去追索。

  • 剛剛新方問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4條,主管單位是內政部,我也來回答一下,好像我四個月地一次回來這裡。

  • 新方要問的是,104調適不是在當選無效之速的範圍內,所以他可能用意圖使人不當選有不時訊息,但不是聽起來當選無效範圍之一,但是不是能夠....那...萬一用毀謗的方式還是當選了,又不能提起當選無效之速,被毀謗的人怎麼辦?

  • 其實是這樣,我們看地方制度法97條,縱然當選無效的理由沒有列舉,可是如果涉及毀謗判刑確定,只要沒有緩刑宣告,沒有易科罰金,是要解職的。大家看一下,如果把相關法律跟相關配套做整體觀察,不是沒有救濟制度。還是有那個方向。唯一的是說,當選無效之速,對於法院有時間限制,三個月內要完成審判,法院還是很多超過三個月。一般訴訟沒有這個規定,差在這裡。

  • 按照地方制度法,判刑確定沒有緩刑,易科罰金,還是要解職,79條還是有這些問題存在,整個做配套觀察的話,並不是104條不在當選無效之速內就產生這些問題,只不過程序不太一樣。

  • 大家好,剛剛有回答到說,院長裁示要做「人民對媒體信任度」的民調,請問是誰的建議?

  • 這一波媒體處理假訊息行動裡頭,罪受到爭議的是可不可能研修國安法?似乎在盤點法律中沒提到,是不是會在下一波修法中處理?我不知道政委在之前召集研商過程,是不是有觸擊到對國安法的修法?未來修法方向是什麼?

  • 我先回答問題,提出討論的是我,因為我舉出聯合國跟歐盟的相關作法,在這樣的脈絡下,院長做出這樣的建議和裁示。

  • 謝謝何明兄,這個提問也是眾所關注,沒有錯,這一波沒有相對國安散播不時訊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專案的討論過程中有所觸擊,也去參考各國的相關作法,各國相關的作法大體上多是在行政措施跟作為中處理,很少用專法或是條文來處理國安的假訊息攻擊問題。如果以國安問題來說,他就是超限戰爭,那就是資訊戰,是打仗問題。跟我們現在其他的假訊息處理,其他國家的處理似乎也是分開來做。國安議題是不是能用法律處理,現在比較法上比較少,大體上有許多國家,如美國,在國防授權法也不是假訊息規定,在授權法底下,由他們國務院跟國防部有播預算跟經費,也不少,他們有中心,在硬處各種國安假訊息,那是實際操作面如何處理,是技術面的問題,不用修法說如何處理。

  • 這部份沒有要列入修法範圍內,可能跟國安部門跟單位要溝通,其他各國作法也要多所了解。這部份有高度機敏性,要尊重各方看法在來處理。

  • 想請教院長裁示媒體信任度問題,後續交給NCC處理,這部份民調有沒有可能作為評鑑換照的參考依據,甚至成為NCC日後撤銷某家電視台執照的依據?

  • 這部份不是這樣的。大家上網可以看歐盟民調,他其實是普查資料,是基礎資料的建立,不是檢察媒體,給他排名,說哪個媒體不被信任,不是這樣,大家都可以看到公開資訊,他只是針對國人,歐盟是針對歐洲各國國民經常使用的媒體有哪些,國民主觀覺得他比較相信哪裡來的新聞?像是電視的新聞他比較相信,更勝於在廣播中聽到的,有人認為報紙比較可信,他只是針對收視行為的調查分析,是基礎資料的分析,不是那個類型。

  • 大家要了解調查,可以上歐盟的網站,他有很多柱型圖、數字、百分比,只是這樣。

  • 感謝大家來,記者會到此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