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聯合國說法,這三個字可以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解讀。一種是「不是新聞工作,偽裝成新聞工作」,那就叫做「假訊息」就好,不用叫做假新聞。另外一種是新聞工作,但是在新聞倫理上沒有善盡查證義務,或是查證程序,那像這次把衛廣法相關條文放到廣電法,就夠了,不用用這三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