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剛剛提到很多個案,我再次說明,在構成要件上面,既有的13部法的結構是大約相同,並沒有變異原本的結構。增加的核安、食安,災防,這些類型,個案的判斷由法院來做終局處理,法律的條文可不可以規定到鉅細靡遺?當然可以,但是我們要累積相關的實務上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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