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法內政部利益是正面的,社維法現在63條1項5款有規定,散佈謠言,影響公共安寧,處3日以下拘留,3萬以下罰款,他是行政罰,跟剛剛講的刑法不一樣,是既有的法律規定。剛剛不是講,法律構成要件可能不盡明確,法律情形是不是要檢討,內政部有檢討,第一個,他把構成要件明確化,他要符合謠言跟不實訊息,要引起公眾恐慌,效果把拘留拿掉,因為言論用拘留好不好?那是人身自由。假訊息關三天,我們也在檢討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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