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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大家撥冗來參加地震速報連署案的會前會,我是政委的幕僚賴致翔,政委原本有要過來主持這一場會議,臨時有一點事情沒有辦法過來,我代替他來做初步的說明及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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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跟各位說明,今天的會後我們會把會議上的發言做成逐字,用email的方式寄給所有的與會同仁,原則上是十個工作天的時間可以編輯,但是因為考量到這一個案子在7月27日的時候開正式會議,幾個主辦機關同意的話,我們可以等到正式會議當天或者是開完隔天再公布逐字稿,過去有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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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輯逐字稿的時候,那是一個網頁系統,上面做登打就可以了,不需要存檔,打完就關掉。公開的時間到,就直接公布,不會再跟各位確認有沒有編輯完成,請各位會後收到信件盡快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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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議程會交給主持團隊,也就是張顧問跟林雨蒼研究員,兩位來跟各位確認議題的問題以及可能的解法有哪一些,是否符合民眾的期待,如果各位沒有其他的問題,我就把麥克風交給兩位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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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雨蒼,今天會由我來主持,芳睿及馬克會協助釐清,我先前情提要一下,這一個案子會來是因為在公共網路政策參與平台,有人提案現在手機有一些細胞廣播了,他覺得有一些人的手機不一定是4G收得到,有些人坐在電視機前面的,希望電視機也可以做告警的裝置,讓他們在看電視看到一半的時候,可以收到地震速報,可以很快去做一些避難的動作,這個是這一次議題會發生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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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釐清這一個議題,其實我們事前已經請科技部、NCC及內政部來協助找一些訪談的對象,我們一共訪談了從國震中心、NCDR,在NCC的部分也有訪了,接著是平台業者,我們也訪了一間,還有公共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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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先請承辦單位內政部來先跟大家說明一下目前就你們所知這個議題的脈絡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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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與會先進大家好,原則上這個案子,誠如主席所說的,我們之前已經工作會已經討論過了,目前民眾的訴求是由電視接收地震速報補強部分民眾手機無法接收警報訊息。電視分成幾個部分,第一個是有線電視、第二個是無線電視,還有一個MOD,有一些是衛星電視已涵蓋在無線電視系統台及有線電視系統台,MOD是系統平台的部分,原則上民眾的訴求是之前花蓮發生地震時,剛好看到東森頻道有出現這樣的速報,而這樣的速報經提案人了解日本NHK也有此功能,因此希望所有的頻道都有這樣的功能。我們與提案人電話訪談,原則上希望無線電視系統台先有此功能,因為有線電視系統台也可以看無線電視系統台的節目,後續有關有線電視系統台跟無線電視系統台一樣達到功能,也與提案人說明目前設備及技術要有一些突破,其覺得可以由政府單位花費時間努力突破,以使電視系統台可以運用達到目標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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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這個部分是由NCC、中央氣象局及內政部做議題分析表,針對這樣的問題釐清、利害關係人釐清、政策的釐清彙整議題分析表,很感謝PDIS的團隊來做這樣的心智圖來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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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原則上希望假如可以的話,針對民眾提到無線電視系統台的功能可以先滿足沒有手機的族群需求使用,有線電視系統台相對補強達到訴求,以上說明並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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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個議題其實涵蓋到不少的部會,有沒有其他的部會,像NCC有沒有要說明一下目前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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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及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無論是有線電視、無線電視或者是MOD,又或者是PWS的4G災防告警系統,事實上NCC在通訊傳播系統的部分,是配合災防機關的協助角色,也就是有關於通傳業者配合災防機關須使其網路具有傳遞災防訊息功能,至於災防訊息的需求與規格須由災防機關規劃與提出,NCC依該需求及規格協調及督導通傳業者執行,災防訊息無論是細胞廣播訊息、跑馬燈、圖卡,又或者是配合災防機關切換至防災頻道,均係配合災防單位來執行這樣的功能,發動及規劃單位為災防機關,通傳網路只是一傳輸管道傳送防災訊息至使用者終端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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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線電視系統、4G的PWS的系統本身具有這樣的功能,是依據災防單位需求及功能,訂定審驗規範,要求業者要通過系統審驗技術規範,使其通傳網路具有傳遞災防訊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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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單位要介接的部分,災防單位要擬訂介面的標準,請業者配合測試,NCC會督導業者配合,如果完成整個測試,就會具備有這樣的自動化功能。如果自動化的功能沒有,很多的做法是災防單位把災防訊息的內容傳給這些電視業者,由電視業者人工上傳防災訊息至電視畫面,目前做有關行動通訊PWS這一個部分的自動化功能已經滿完整的。有線電視的部分,消防署正在跟有線電視業者來做自動化的介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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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的部分可能比較有問題,自動化的部分因為牽扯到終端電視機要具備這樣的介接功能,變成終端電視機還要擬訂這樣的介面,我們知道整個無線電視台的家戶要換這些電視機是滿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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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另有一個做法是類似東森,也就是強制電視台播放,但是無線電視台,每一個業者都是新聞台,這也是會有一些障礙,不像有線電視是透過整個頭端的系統下命令,在有線電視機上盒有這樣的功能,收到命令之後就可以切到公視台災防訊息的電視台,那比較沒有問題,而無線電視台的部分可能會有比較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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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請教一下,你剛剛說無線電視台並不是每一個都是新聞台,並不是每一個都是新聞台的介接關係是什麼?要不要再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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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並不是24小時的新聞台,製作節目本身並不是24小時在那裡,你要配合直接強制,可能會有一些製作、能力等各方面的問題,本身屬性也不是新聞台,類似東森電視是自願的,也就是新聞台跟氣象局介接,氣象局有速報的時候,就發一個命令把畫面傳給他,屬性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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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假設今天是民眾的話,一定會挑戰只是在後面多掛一個字幕機,然後接到自動化的設備,收到來自於氣象局資料的時候,就跟東森一樣把蓋台的方式,把原來的方式蓋掉,這樣子在技術上是可行的嗎?困難點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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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以日本為例,他們的電視機有專門的介面及功能去接收電視發射站發射出控制信號及災防訊號,然後直接在電視機顯示災防訊息。但是目前我們電視機並沒有規範這部分的功能。如果要民眾電視機有這功能的話,就必須民眾更換有該功能的新電視機,在舊電視機尚未有該功能的情況下,只能比照東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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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可以透過EMIC去介接氣象局資訊,有了資訊以後,東森看要打字幕或者是跑馬燈的方式顯示災防訊息。如民眾正在收視的節目,我建議不要蓋台,如果蓋台可能會有民怨出來。因為災防訊息是用電視廣播方式播送至電視機,全國收視民眾所正在收視的節目都會同時被蓋台,但是地震有可能是區域性的,只有部分縣市才有需要蓋台顯示及時地震速報,因此以東森全部蓋台方式,最好改用字幕方式顯示地震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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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無線(電視台)自己要跟氣象局接,其實是可以自己接得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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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線電視臺自己要跟氣象局介接的技術部分是可以辦到,但災防這部分的設備所增加額外費用,是不是要編預算去補助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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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內政部有特別提到提案人其實一開始希望提的是無線電視,這個部分在會議上還是會被問到,就請NCC看一下,假設我們今天政府真的希望可以鼓勵無線電視台跟氣象局介接的話,可以怎麼做,提案人問到的時候會比較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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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的部分要不要說明一下?我們最近緊鑼密鼓籌備這一次921測試,要不要說明一下今年與去年921的測試?有沒有改進的點或者是要說明的部分?這個能說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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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已經有跟系統業者、無線電視業者有介接了,之前是用跑馬燈去跑的,在去年9211我們跟NCC確認可以用無線電視頻道的部分,我們在921當天消防署拍了2分鐘的影片給公視,在9點59分至10點01分,公視在13頻道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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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106年有一個演習計畫,有線系統業者開了兩次會,採的是事先約定,是到5點59分時,他們又受動切換過去,所以上次純粹是用手動切換過去,也順利完成了,在NCC的數位機上盒的指定頻道的功能已經有具備了,去年來說只有一、兩家還沒有達到,其他的部分今年可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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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們演習完之後有經過檢討,以地震來看或者是核災又或者是水庫泄洪或者是火山爆發,這個是很緊急的,我們國家機制是有CBS,這個是很快的,除了考量不同的族群,我們也希望可以把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納入,所以我們在今年開始研擬,像有些電視系統業者並不是24小時都有人在,可能晚上的時候並沒有同仁在那邊,因此我們希望今年度可以用自動的方式,也就是消防署這邊可以提供介接規範提供給各系統業者,開發完成之後,未來消防署的訊息服務平台多介接,然後在這邊下一個指令,各系統業者不管晚上有沒有人,頻道會自動切換到公視去,我們也希望公視可以事先傳字給他,可以自動跑出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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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上次5月份有開過會了,各系統業者,像中嘉、凱擘、TBC等幾家大家的,基本上可以開發,其他礙於經費的部分,可能還在調查,陸陸續續還會再進來。這一塊通傳會也協助很多,他們也有打電話請求可以配合署裡面的政策完成開發,所以今年921大概會採用這一種方式,這個完成的就採用介接方式,如果還沒有就用手動的方式,我們在這個禮拜五會開會,我們會針對這個部分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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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公視的部分,我們希望送字給他,可以編輯成圖卡彈出來,又或者是有一些字幕機,而沒有相關的經費,去年是拍影片給他們,他們在第13頻道播出,在系統業者分兩個部分,一個是用自動的、一個是用手動的切換過去,這個大概是今年跟去年有落差的地方,以上簡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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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做指定頻道切換要用在地震速報自動,關鍵點是在自動,地震速報沒有辦法人手、人工操作的方式,我們在指定頻道切換很習慣全自動,每一位民眾的機上盒,他看東森或者是其他已經介接的電視台,一樣都被切換到這個地方去,對東森來講,花的錢建了自動介接,結果我看了台的民眾被切掉,這個是一個問題。另外,當如果法規能夠克服,應該就沒有什麼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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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們在公視那邊也希望自動,就像東森一樣,自動就畫面蓋台,畫面就切到東森那邊,如果可以克服自動的話,我們用指定頻道來解決地震速報,就這個民眾的建議,我們花費的成本比較小、也是比較單純的一點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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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剛剛提到切換法規的問題,就你們的認知,那個法規問題應該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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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對於強制全電視頻道加入地震速報的點子,我認為做這一件事是很不錯的idea,過去也已經推動一些電視頻道參與,但是我們仍然要看如何才能符合法制及相關配套,看怎麼樣才能做得好,技術上聽起來沒有問題,有線電視業者或者是無線電視業者,會希望真的有很好的法制規範,將來比較不會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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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本會議事前災防辦已研究過三個可能符合法制規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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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如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的時候,可以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的相關資訊,這個是應變發生的時候,其實NCC剛才發言已提到,但是許多事前整備演練情形,例如:今年的921國家防災日,並不會開應變中心,整備演練的時候是不是也適用這樣的法律呢?如果要變成合乎法律,在這一個條文當中要稍微做一點文字調整,或許是可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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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滋事體大,如果我們不打算朝修法,演練也可想用強制參與的方式,因為前述idea前面有加「強制」二字,所有管制性政策都要透過法律的規範與授權才可以要求民眾(業者)遵循,並不是說行政部門要這樣做就這樣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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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是PWS,我們的強震即時警報系統傳遞到手機的方式,其實當時是依照電信法的授權,業者為何願意免費提供設施、設備給政府部門做這樣的事情呢?其實是因為有合約的規範,所以合約也是一個可行的方案,也就是NCC在對於電信業者的管理(發放執照)上一定有一些合約,合約上可以加上這一個部分,其實有線電視業者,其實我剛剛聽起來,或者是無線電視業者,這一些電視頻道並不是那麼反對,因為這件事有其公益性,他們也願意在緊急為難的時候給民眾生命財產損害的減少,因此我覺得這個也是可以談,這個在合約上可以做規範的話,他們願意配合,這個是第二個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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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剛才他們談到中央氣象局與東森電視台簽訂MOU,這個是中央氣象局簽訂MOU者其實並不是只有東森,還有六家已簽MOU,他們自發性也願意做這樣的事,這個是很好的方式,所以跟電視台去做一些MOU合約上的規範,我剛剛講可能的法律,因為要強制人家,所以法律上的規範要完整、配套,透過法律、合約或MOU的簽訂,這一些方式是如果在法制的配套上可以做得好的話,我相信未來推動上會比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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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一電視業者說其實要增加我的成本,為何要配合政府?有什麼樣的法制上、強制上規範我一定要這樣做嗎?可能產生行政訴訟議題,我必須要這樣講,因此我們在做這一件事,這個是一件好事,如果要做的話,是要在先前的法制配套措施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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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聽起來技術上,現在中央氣象局都有做了,所以技術上自動化這一塊,我們看起來應該不會有問題,但是把這六家推廣到全部,也就是全電視頻道去做的時候,從原來的六電視台再推到到後面全部電視台,這個部分是要大家再思考路徑如何走會比較順利,以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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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所考量的都是站在政府的立場去思考這一件事,在用戶端會是怎麼樣的想法?我現在舉一個例子,如民眾正在看很熱門的足球賽,當你在看足球賽攻門的時候,然後突然切到播送地震的節目頻道,地震只是在某一縣市會震得很厲害,而其他的縣市都沒有影響,這時民眾讚賞政府的聲音會比較多還是罵政府的聲音會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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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況,災防涉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等,如果以電視來講的話,就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文化部的一些權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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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內政部消防署、科技部、NCC,這些都是跨部會的問題,跨部會的問題如果就個別法規訂的話,只是頭痛醫頭,應該是要去整體思考災防的督導、應變及管理要訂在災防法,其他的部會就相關的法規規定再作修正,根據災防法的規定去執行,災防法是一個母(作用)法,是整個大架構去檢視災防的措施、設備是否足夠,而這一個部分我想消防署、NCDR或者是災防辦,都曾經派人到日本、美國去考察,應該最清楚日本、美國到底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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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震速報要很即時播送的話,包括媒體或者是電信業者,從氣象局那邊收到地震發生,且已判斷震度及震央等訊息,假設少一點是需要三層設施傳送地震訊息至民眾,你多三層傳送訊息,那多三層就會增加延遲時間?是不是要思考比照日本民眾用專用的地震設備直接接收地震訊息?如果是地震速報的話,延遲的時間要越短,也就是要留專屬的設備或者是中央氣象局一收到,就透過專屬設備去播送,這個地震專屬設備才是最快、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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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強調的是,災防的所有整體設備及設施要考量原則或最主要的東西,都要先寫清楚,像剛剛吳主任所講的,災防法在整備前沒有訂規範,這一個部分是不是要修法訂上去?其他的部分是不是要一併寫清楚?其他的部會才有辦法遵循,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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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稍微說明一下,其實我們會前做訪談時,確實有問到法規命令的部分,其實有不少單位有反映,我們有聽到像NCC及公視都有提到,也就是第31條第8款有優先使用,媒體通訊設備的這一件事要實施災害應變中心第27條加進去,原因是第31條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之後,但是地震一震起來的時候,其實是沒有地震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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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另外一個說法是,有線電視在轉台的時候,也就是有線電視廣播法,第40條是有提到關於遇到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了維護公共安全與公共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可以回復原狀,應變辦法就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這裡還有第6條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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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條為了應變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這個是為了因應機上盒的依據,還有天然災害緊急應變事故的辦法,這裡有提到區域內的系統經營業者來做相關的措施,這個是他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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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後面這一條路,像機上盒的切換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對於公共電視來說,他們是要播送,像增用的話,第27條還是要修,這個目前看到法規命令的狀況,不曉得大家覺得這個地方有沒有需要再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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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去訪談公視的時候,公視那邊是說基本上他們是屬於無線電視的頻道業者,所以其實剛剛看到有線電視第40條是不適用的,所以中間有很多關卡,每一個關卡是否適用都要釐清一下,像強制轉台的動作有沒有法源依據?像中嘉、凱擘被強制轉台的時候會不會被抗議?頻道業者是屬於有線電視頻道或者是無線電視頻道,他們有沒有法源依據,他們也要拿東西來擋民眾的客訴,又或者是要播送他們廣告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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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件事,像剛剛NCC的同仁也有提到,像地震的等級,比如像剛剛有提到的是,有一個地方發生地震,我們在台北只有一級,你在這裡切我畫面,我當然會生氣,這個沒有問題,但是這邊有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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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地震到底是幾級才要做警報,這一件事目前我不確定有沒有一個規範,但是在中央氣象局那邊,我聽說有一個相關的分級,但是這個東西有沒有是四級以上一定要報,像台北市三級(本地),有沒有這樣的規範?是在哪一個法律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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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假設今天是走無線的話,有沒有可能做到地區性的這一件事?有線我們可以知道,因為有線電視業者知道收視戶的業者在哪裡,像台北只有二級,可能不到剛剛所講不知道訂在哪裡示警的條件,可以不用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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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無線電視有兩個問題,一個是要轉的機制是沒有的,另外一個是你轉了,到底可不可以框台北要轉,然後新北市就不要轉,到底有沒有辦法做到?這個是我剛剛聽到目前為止的一些疑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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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我們發布警訊的標準是有的,這個是我們局裡面自己的辦法,像透過細胞廣播的規範,我們在四級的縣市區域才會有示警的聲音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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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電視台的標準是比較低一點,就是頻道上面說有哪一個縣市區域是預估3級以上,這個是有關於警報發布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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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是否可以區分哪一個縣市的電視業者才需要做插播的動作,因為我們對於電視台的運作機制並不是那麼清楚,所以不知道是不是可以,我們提供電視臺的檔案與細胞廣播CBS的格式是一樣的,像剛剛有提到電視是三級,在檔案中會提供哪一些地方是三級,至於可不可以用這一個依據給哪一個縣市的系統業者再啟動,這個我們就沒有辦法得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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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追問一下,你剛剛有提到規範,規範的全名是不是可以提供?像細胞廣播四級以上才發的規範,那個是公開在哪裡的東西?或者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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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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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是要確認有這個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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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不是正式的法規規定,但有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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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跟剛剛網路上查到的PDF檔類似,那個是2016年的版本,那個裡面有產出地震速報的兩項標準,在官網上PDF的消息是在地震報告產品下架說明,而這裡面會有發送地震速報的發布原則,「預估任何一個縣市政府四級或者是台北市三級」,但是這個是PWS的標準,我們電視台的部分有降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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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慢慢聚焦到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像無線電視台強制全國都收到,也許地震只發生在北部某幾個縣市而已,等於對消費者來講會有抱怨,對於頻道業者也會有抱怨的聲音,因此這一個部分我們也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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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講的PWS,事實上是可以用區域,也不是完全精準,因為無線電波來講也會有一些閃失,目前氣象局是以縣市為單位來發布,剛剛講的有線電視事實上是可以用縣市,也可以用縣市來區分,但是無線電視那邊,剛剛已經報告過了,已經完全沒有機上盒,這個部分完全沒有辦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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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ok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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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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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再補充一下,在哪一個法規來修正或者是傳播法規來修正,在災防法第31條,我想立法的層次,原則性的層次看第31條就很清楚,優先使用傳播媒體或者是通訊設備,應該是一個原則性的說明,並沒有辦法說傳播媒體有線、無線的部分,沒有辦法做很細,或者是指定頻道切換,而是一個很原則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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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第40條,這個是很清楚的,當天然災害發生的時候,應該要停止播送或者是要命令業者播送什麼樣的節目,層次已經出來了,我相信大家在看這個是很清楚的,我們跟公視在談的時候,只認NCC,不認我們,這個是很現實的問題,我們找其他的有線電視業者,我們不拉NCC來,其實會不會理我們的,在災防法裡面並沒有辦法把每一個業務的細部塞在原則性的法令,這個是法規的層次,但是在有線電視法第40條,為什麼要寫天然災害呢?通通到災防法就好了,但是並沒有的,而是有根據災害時應該要處理的這一些事項,訂在有線電視法裡面的法規,就是這一個層次,就是這樣子,所以現在討論這一些細節的問題,權利義務或者是對民眾的這些,我覺得應該都在有線電視法或者是在傳播NCC主管的法規要預定清楚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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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釐清一下,內政部這邊會覺得NCC那邊要弄清楚,我們協作會議就是要讓各位對於法規的認知有各自的標準,各位的各自看法不一樣,就把它提出來,我們也比較好釐清,假設這個部分需要法規命令來解釋的,像災防法比較高或者是有線電視廣播法比較高的問題,我只是隨便講,我們可以請法務部再來協助這個地方的法規命令該怎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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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是先釐清一下大家的看法,公共電視最大的考量是有線電視廣播法第40條,但是不管公視,也就是廣播電視法,或者是衛星電視,這個是NCC的廣播電視法,第7條有提到「遇到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時」,這裡有提到停止播送,指定特定節目或為必要的措施,不知道對NCC是否足夠,如果可以的話,這個第27條還是我們需要處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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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開宗明義就有講到NCC是建構讓通訊傳播的管道可以具有傳播災防訊息的功能,地震一震的時候,是哪一個單位判斷這一個地震要發速報或者是什麼,是由災防單位於第一時間要判斷,然後決定後,這裡的主管機關就是災害的主管機關,一通知就通知通訊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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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個通知如果以電信來講是建構好了、自動化了,通知就是類似系統按一個自動的鈕,這個在自動的過程中已經建構好了,相關的法規、權利義務都建構好,都在那邊等,沒有自動化的,就靠災防主管機關的訊息,請通訊傳播業者要把這個訊息,不論是跑馬燈、圖卡也好掛在上面,如果這個業者不配合,而法規寫在那裡,他就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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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問題來了,我們徵用人家的設備要不要有一個補償的動作?政府不能無限上綱說無限用你的設備,那都沒有補償的動作,事實上災防法我是不曉得,這個是我個人的判斷,第33條就有講說人民用第31條第1項剛剛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優先適用的那一條,他去強制措施或者是命令,如果造成財產有損失的話,是「得請求補償」,電視台事實上是可以請求補償,所以公視在談的,也就是要我建構這一些介面,這一些設備也沒有類似補償我來建置,我後續使用或什麼的,我也沒有跟你求償,可能會認為這邊的法令有不足的地方,中間業者也曾經好幾次反映,包括在新的三廣法就新的議題也有討論過,並且有做文字的調整,當然三廣法還在討論的階段,我幫業者反映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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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狀況徵用頻道時,假設第27條有做與第31條相應的規範,是有一個依據跟政府請求一些補償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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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921是整備階段,就要優先使用,他認為如果以第31條要成立應變中心,有就是有災害在可以徵用,類似優先使用,而第27條補償這一款,類似演習或者是什麼,就可以來使用,也比較不會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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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是如果徵用的時間真的有影響到他的財產受到損失,如果頻道業者有切換,等於有侵害到他的權利一樣,像公視反映的問題比較多,要配合的義務也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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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這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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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是回歸到提案的主題,主要是針對地震速報,沒有辦法收到CBS的民眾去做補強跟互補,這個是民眾最主要的訴求。所以是CBS已經有的部分,可以不要那麼優先,但是沒有收到CBS的民眾希望可以更優先。我們這邊有蒐集到101年公共電視有代第2梯次的數位無線電視業釋照規劃草案公聽會的資料,最主要使用無線電視的部分,也就是針對目前有很多的車輛已經接受到這樣無線電視的收視功能,其實在開車的人其收手機的時候也可以,但是在行動中也不方便。再者,最重要的是戶外的攤販、工作者,還有一些不想負擔有線電視的民眾,在使用手機的部分相對比例會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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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這一個報告有提到一個很清楚的,也就是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地震速報,也就是重大災害,我們要考量訊息發布設施的耐災性,像CBS當初是有考慮耐災性及耐震性,所以一旦發生地震,功能還是強的,才能繼續發揮這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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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面提到無線電視相對的接收,只要一個簡單的接收點的特色,所以任何災害的告警是最快速,又是民眾可以接受到不受限制的概念。因此回來民眾主要訴求的角度,也就是針對民眾的需求為第一優先,因此像我剛剛所說的,也就是無線電視的部分,也就是以最主要的優先才能補足CBS的功能,也才能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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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剛剛講到法條的部分,像剛剛提到第31條第1項,開宗明義是「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其實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以地震為例的話,其實我們同時接受到氣象局的速報,而氣象局的速報並不會偏心的,同時也會給簽約電視業者及應變中心,所以如傳到應變中心再發給電視業者,其實氣象局已經發完了,我們的時效性已經慢好幾分鐘了,速報的效能其實是有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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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請教無線電視業者,有關於災害防救法是個別的問題,無線電視公司還是要對董事會負責,因此在電視廣播法有明確的法令強制規範,相關的其作業規定、設備、執行面內容才可以通過,因此我們建議是不是回歸到民眾的訴求,針對地震速報及手機沒有辦法補足來因應,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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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打算這邊討論告一個段落,接下來請大家再思考有無其他可能的方式,也就是這個討論完,我們要把心智圖上的東西釐清,接著發想可能的一些東西,芳睿要發想額外的解法,也就是像地震相關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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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我現在有一點沒有聽懂,請問您剛剛提到第27條,我聽起來內政部覺得第27條是不用加的,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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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法是有其邏輯,是有各個規範的,各級政府、機關依照這一些規範依據權責去做份內要做的事。我們剛剛有提到公視不適合用在有線電視,是不是有無線電視的相關法規?有一些相關法規在有線電視、無線電視、衛星及廣播要釐清,但是並不是原則性在災防法那邊處理,應該是業者比較精、細的地方去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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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到徵收的問題是沒有辦法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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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法第49條,「徵調、徵用或徵購……」,並沒有計算出來徵調挖土機、媒體有多少時間,所以這一些還是有原則性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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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主管機關是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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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是一個很框框,災防是一個大架構,裡面大家是分工合作的,有關廣電的,就是由NCC來負責,有關於水災是經濟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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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下,這個地方我們會前有訪談到一個災防相關的主管機關,其中地震的部分是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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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是地震的主管機關,但是我們為了除了地震,各個部會配合的,大家是配合分工合作,就像地震報告不會是內政部消防署來偵測地震發送、訊息,這個是分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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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廣播電視的這個領域不會是由消防署基於地震去處理,那水災是由經濟部基於警報的發放也要處理NCC這一些,也要再走一次嗎?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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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聽不太懂,我反過來問,第27條加第37條有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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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前會的目的是要盤點大家手上的資料,到底是誰對、誰錯或者是加在哪裡之類的,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這一個部分先到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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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內政部拉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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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災害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他就有這個災害的防護計畫,因為地震是中央氣象局在偵測,那個部分為何會請氣象局?因為在偵測,所以由主管機關來訂定災害防救的計畫,然後去協調各機關,報到行政院災害防救會報通過,而且這個是每兩年來修訂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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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剛剛提到把地震速報放在NCC通訊傳播作用法裡面來寫這個,事實上是不宜的,NCC是通案的,各種災害都有的,包括剛剛講到PWS訊息,像水災或者是災防法所有的災害,全部都是可以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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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在NCC那邊訂地震速報整個通報的系統要怎麼做,這個是不宜的,而且按照災防法第35條,各種災害警報的訂定,是由災害主管機關報到災害防救主管業務機關擬訂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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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NCC地震速報的標準,像聲響要多少,這個是不可能的,我們是通訊傳播的管道,讓民眾去瞭解,我們是維持這個管道,而具有傳遞你這個訊息的功能,業者如果沒有配合,我們是有相對的監理,但是第一時間的發生是災害主管機關曉得、啟動的,並不是由NCC,NCC再啟動,也沒有辦法判定災害到底要不要送,可能大家要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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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地方其實有一個很好玩的地方,其實求快是直接接受氣象局的資訊,有一些像平台業者接受的資訊是消防局及EMIC,其他是接氣象局的資訊,這個部分有一些好玩的地方,我們就先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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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到心智圖的部分,我們剛剛處理的問題是包含第27條要不要修法,看起來大家的看法是比較不一樣的,也就是災害防救法第27條要不要加上第31條第8項,這個看起來NCC、內政部的看法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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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警報傳遞是包含了氣象局把這個東西送出去,我們討論傳遞,這個就是傳遞的過程,細的再討論細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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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部分,涉及廣播電視法第7條,就是包含「無線」電視,如果把這一些法律當作支持的話,我覺得其實修法不太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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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這一些法律授權之後就可以做,例如119的緊急電話,不用說119要收費或者是要給業者補償,這是通訊業者必須依法規範應辦理事項,所以我覺得廣播電視法是包含無線電視第7條、有線電視法第40條,以及有線電視、廣播電視系統、業者、緊急災害應變事故的辦法,我覺得這一些已經滿完整的,法制上已有相當完備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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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有提到誰該發這個簡訊,我覺得這都不是問題,像PWS都已經做了,中央氣象局都很嫻熟,也跟中央電視台有一些合作,什麼地區該發、什麼地區不該發,都有一些規範。在整個施政法制配套措施及路徑圖都滿清楚的,就像NCC只要持續去維持這一個管道的通暢,災防法也似乎不太需要去做修正,其實已經有一些法律規範,而中央氣象局在發布訊息,像有線電視是被動能接受,需要主動做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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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平台業者要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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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來討論,他們也滿願意配合的,我覺得他們也沒有說不願意做,這一件事不就成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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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走地震發生的流程好了,地震發生以後,我先說一下,目前知道狀況的問題,第一個是中央氣象局有一些測站,還有一些現地型的測站,有跟教育部系統介接,看有哪一些東西先到,學校會接到廣播系統上,這個是目前知道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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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地方當然要問的是,我們先確認一下中央氣象局的狀況,現在是偵測到幾個測站,從地方訊息到發送是花多少的時間,這個部分是不是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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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整個臺灣有一百多個觀測站,為確保地震資訊的正確性,目前在系統是設定六個站以後得到的結果,確定我們的資訊後,我們才會對外發布,不管是透過PWS或者六家電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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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島內地震是十幾秒的時間,這是在氣象局中心端所獲得的資訊所需要的時間,我們再傳輸到不管是PWS的CBE或者是給電視台,可能要花到平均3、4秒的時間,所以是20秒的時間,才有辦法送到,像PWS手機收到又需要花一些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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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確認氣象局送出去的時間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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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20秒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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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C到NCDR都是20秒左右,到東森、三立及大愛都是2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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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們所知的時候NCDR是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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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C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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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的平台。我先走過再請問大家的意見,中央氣象局的訊號會丟到NCDR,會丟到4G業者跟細胞廣播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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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部分,這次921的測試,假設最理想的狀況,20秒到公視頻道,他們花幾秒鐘,自動化把圖卡打上他們的頻道,再加上警示音的東西,消防署送到EMIC之後,透過NCC的協調,直接把訊號送到有線電視平台業者的頭端,因此有線電視業者的頭端就會決定哪一些區域的機上盒要轉台,因此就要求馬上把電視轉到公共電視的頻道,而公共電視的頻道因為前面已經接受到訊息,因此就開始播放防災的字卡,這個時候電視也會轉到那個地方,如果民眾不高興就可以再轉台轉回來,這個是目前知道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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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頻道業者,目前好像暫時沒有在處理,我們不確定民眾會不會在當天協作會議時,希望NCC規劃一個方法,我們到時再看他們如何要求,這個是目前看到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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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們所知NCDR發出去是1秒鐘,但是我們會想問消防署是全自動從中央氣象局過來,到有線電視平台業者大概是多久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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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應變服務平台,目前是有地震速報沒有錯,但是我們跟各媒體、各系統業者介接的訊息服務平台,目前是沒有跟氣象局做任何的介接,其實是沒有的,因此也沒有轉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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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訊息目前跟媒體管道做介接而已,並沒有直接接氣象局的地震速報,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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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中央氣象局的地震速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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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接到地震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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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提問是非常好的,因為我們在做心智圖是為了要讓當天與會的業者、民眾來理解整個的流程,以及這個流程上可以看到每一個綠色的貼紙,其實是有可能的解法,如果我們直接看「Join」平台上的民眾提案,我們會以為是要走有線電視的蓋台,這個是一個解法;第二個解法是,消防署這邊跟各位業者努力做的,也就是自動努力轉台到公視的解法,接著是無線電視的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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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把解法全部貼出來,並且在每一個解法上寫下困難點,然後以便當天要討論,大家集思廣益的時候可以知道有哪一些限制、解法,困難點是紅色的貼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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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像剛剛的問題就非常好,其實我們一開始整個誤會了,消防署的EMIC並沒有介接中央氣象局的資料,可能也不是叫「EMIC」,而是另外一個平台,我們希望大家可以儘量提供類似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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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們也誤會了,中央氣象局的網站,並不是叫做「中央氣象局網站」,而是有專門放另外一個地震之類的,希望大家儘量補充讓這一張圖更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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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央氣象局到消防署的這一條線是不是要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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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變服務平台或者是大家在用的平台。另外一個是「訊息服務平台」,跟各位媒體介接的是「訊息服務平台」,並沒有自動介接氣象局及轉接到公視,全部都是靠手動登打完之後再選擇媒體撒出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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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C是跑到PWS,連到NCDR的CV1以外,然後另外再跑進去的。我在講PWS跟你講的不一樣,上次在國防部的demo,你們EMIC的人出來,像演習飛彈的部分,就直接輸入P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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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開會是訊息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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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是在說明那一條線為什麼會存在「中央氣象局」到EMIC再連到NCDR的CV1,那個跟cable一點關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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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是跟應變人員有幾級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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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走EMIC跟專線,這個是兩個路徑。OK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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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專線,這個我訪問過NCDR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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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NCC,中央氣象局的訊息到發布是如何傳到平台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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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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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到4G,而是到機上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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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是訊息服務平台,跟那個沒有關。訊息服務平台是所有的訊息,包含7-11電視牆或者是什麼,全部都有廣播,什麼都有的,有線電視也是其中的一環,那個是災防雲很大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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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P沒有那麼偉大,丟出去就是一個簡訊、文字,並沒有辦法從氣象局自動接地震速報,所有都是手打文字散出去,到有線電視業者裡面,有一個電腦裝了這個軟體,那個是非常原始的東西,而且是很簡單的東西,也沒有自動切換,切換要手動的,我們也很希望藉這次弄成切換,但是沒有NCC法規的協助是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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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切換現在業者都已經在做了,其實我們看起來有兩個地方有問題:第一,MSP平台並沒有從中央氣象局來接,就直接要求從機上盒切換;第二,目前就我們所知的公共電視頻道並沒有自動上字卡的功能,這兩邊的自動化都是環節需要把它做好,這個部分大家有什麼爭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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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地震速報的訊息並沒有提供公共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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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公共電視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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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是地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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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要稍微說明一下?可能我們在手冊有一個名詞定義,也就是地震報告是什麼?地震速報是什麼?其實民眾這一次來開會一定會說要的是地震預警,但是我們知道長期的預期是絕對不可能,而是在地震發生後到地震波之前我們的訊號先到;訊號先到的這一件事是叫「地震速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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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我們找地震報告下架說明,就有非常詳細地定義什麼叫做「地震報告」、「地震速報」,我幫氣象局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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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的部分說明一下,有關於電視廣播法的部分與有線電視法的部分,我們去年就頻道切換演習的部分,這個部分NCC指法令是頻道徵用,依照之前提供SARS的案例,這樣的徵用頻道要用兩個禮拜,依照地震速報要在1分鐘之內報出來,兩個禮拜跟1分鐘的時間是有落差,因此之前電視業者才會有提到法令因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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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這個部分,分成兩個階段說明,目前是依訊息的時效性區分,當遇到緊急事件或天然災害的時候,本會將儘速通知廣電業者,要求廣電業者一旦收到相關主管機關發布訊息時,立即據實以插字幕方式呈現,但徵用時段或播放指揮官預錄相關影片都需要時間,也就是說,目前的「徵用」是事先錄製的,與內政部消防署要求「立即」不同;而針對需「立即」通知的部分,是以手機簡訊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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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電視還是沒有預警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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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無線電視的部分,依前面先進所言,可能受限於電視硬體設備,需再確認技術規格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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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技術設備沒有辦法如我們之前所提到的,也就是假設評估一定要有的話,該要怎麼做,相關的解法有哪一些可以放在心裡面,當天討論時,民眾問到可以拿出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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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電視技術規格部分,剛前面先進提到可能涉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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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可能要邀就對了。你們說電視頻道發生災害時,那個電視要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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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要切到公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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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所有的無線電視台,像華視、中視、民視是一個解法,這個可能是兩個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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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承辦單位已經針對技術及法規的部分有做解釋,這個部分在上次PO會議時,曾有提到商用無線電視台不可能把自己的頻率其中一小塊割出來放在那邊,有災害的時候就播放災害訊息。(註:即避免"蓋台"及"徵收"造成爭議採用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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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視的狀況比較複雜(涉及公廣集團問題略過),臺視、中視及民視是商用無線電視台,現在國家給它們一個頻率,也就是依法指配,但卻說其中有多少的頻道業者你不能用,要給國家來standby,隨時供政府發訊息出去,以憲法層級來講這是錯誤的,這個是民主國家不可能出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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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跟各位長官報告,無線電視本身的經營型態、技術及針對法規的層面,如要做到像電信PWS出來的訊息,你要這幾個(電視)業者出來自己做,可能會說為何(電視)業者不自己設專用的緊急公布頻道,納入公司組織來經營維運,然後平常都不播任何節目廣告,等到災害的時候才播出訊息、聲音及圖卡來處理,我覺得這個議題需要各位長官好好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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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有本身的技術限制,而且在我們國家社會發展的路線上,無線電視我相信以後會跟行動寬頻會越來越合為一,尤其是5G的技術及未來的發展。我相信"強制電視頻道播告警訊息"可能會讓(電視)業者與民眾覺得是重複投資,這一些民營業者做這些設備人力的投資在很短時間內最後都會成為浪費。未來所有的通訊傳播系統,包含手機、電視,皆可經由整合統一技術的標準層面來達到相同服務,也許有人認為這會很慢,但在未來五年之內技術就能逐一實現。與其使政府或業者重複做這些設備投資、花很多錢來租用專線,是否會造成投資浪費,也是一個額外的話題,因此我們這邊要針對這部分來好好思考,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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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點問題,你說無線電視要切割一個頻道standby在那個地方,因為我們今天採訪公視,他們說只要有一個字幕機,時間到就發送出去,所以這一塊您覺得是這樣的話,請給我們相關的技術資訊,也就是所謂有一個頻段要在那邊standby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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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要他自己建置設備並維運,使用自己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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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公共電視所說的要有字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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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還有像本身的人力、經營設備的型態都有問題,也不見得機房24小時都有人在那邊維護,這個都還要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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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不用有人standby在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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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並不是頻道切割的問題,PWS就是這樣作業,以前都有這樣做,以前有一個機器,不用切割任何頻道,也不用說24小時待命,而是電視在播的時候傳送訊息,沒有播放電視節目的時候,也不用考量民眾一定要接收到,所以整件事並不是如前述曾先生提出的作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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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今天不想做這一件事的時候,我們可以舉出很多理由,但是理由要正確,我覺得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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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要增加介面,因為沒有插入介面,就沒有辦法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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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沒有「切割單獨頻道」的議題,因為並非這樣的作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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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台頻道被徵收或蓋台的話,會有業者求償,目前有哪一個機關有編預算補償業者?如果機關都不願意編預算,就一定要有專用的電視頻道播送災防訊息,去避免這些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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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請教一下NCC,這邊有一個有線電視廣播法第41條,也就是「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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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業者可以提供地方頻道或公用頻道,供播送地方或公用之節目,跟你剛剛所講的播送災防訊息是不一樣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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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給了很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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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從心智圖開始,中央氣象局要有六個測站偵測到,然後發出訊息是10幾秒的時間,雖然內政部沒有明文訂,但是氣象局是有相關的規範,自己有訂相關的規範,一般的是4級,台北市3級,3級的原因是因為有盆地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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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DR是一個事實的釐清,NCDR到各大4G業者,然後再送到民眾,這個是有相關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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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氣象局之後,分的訊息是會到中央氣象局的網站,然後通常容易塞車,還要開電腦,這樣會比較麻煩;消防局的訊息服務平台MSP目前是沒有自動化的,要手動Key訊息進去,然後要求文字平台業者轉台,目前有線電視業者機上盒到公共電視,然後再到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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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遇到的困難是收視民眾頻道反彈、沒有法源依據,目前只有頻道徵收,並沒有強制播出,而NCC有反映造成頻道,已經有速報還被轉到公共電視,可能是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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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有包含非災防頻道或其他業者會有意見,突然轉到公共電視的收視率超高,然後會被其他業者抗議;字卡也沒有被自動化,就我們所知,切過去的公共電視訊息還沒有出來,就看了十幾秒的公共電視,切過去的影片,可是防災的影片已經播到一半了,但是卻不瞭解是什麼東西,這個是去年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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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無線電視頻道業者,如果是無線電視頻道業者需要設備,這個設備目前看起來NCC看起來設備是個問題,然後並不是24小時的頻道,所以不一定有人可以處理,沒有即時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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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種方式是電視機強制轉台到公視,並沒有認證,因此沒有辦法轉台;有沒有願意介接是我們要問的問題,就氣象局這邊,無線電視(中視、華視、民視、臺視、公視)都有跟你們談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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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視算有線電視或者是無線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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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找文化部,他們的經費都從文化部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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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很願意配合,但是他們提到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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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剛剛氣象局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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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送給中天、中視,中視算有線電視或者是無線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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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意思是訊息送到中視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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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局是中天或者是中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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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都有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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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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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確一點問,假設發生地震,中央氣象局會發訊息給中天跟中視?現在收看無線電視的人,如果剛好看到中視的話,會看到速報嗎?只是要確認這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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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送給中視,我們是要確認事實並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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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不確定的話,再看中視的主管幫忙打電話確認一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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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部分,大家覺得有沒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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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沒有訂定地震分級,因為消防署就不會做這一件事,而且氣象局已經有訂定,我想消防署不會去訂要發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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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後再補充一點,其實做這個災害的告警,這個是非常重要的事,我希望政府部門要把這一件事當作一個非常態災難事件來處理,當然如果發生大地震災害的時候,電視要不要繼續輕鬆的看下去?這個是以處理自身的安全,警告他為最重要的,所以不能用平常的行為模式去思維一個災難事件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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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相關的法制、法規都有為了天然災害地有一些告警的法條,因此這樣做的方向是正確的,並不能因為看電視會打擾他,而是大災害時期,因此要用非常觀點來看,這個跟我們當初在推動PWS完全一模一樣,大家對於法制的體制面、規範面有很多質疑,但是推了之後有很多效果,民眾很用心做這樣的事。 因此,法制的研究配套都可以做的話,應該都要朝這個方向來做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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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災害緊急訊息的通報是複式通報的概念,並不是百分之百的電視大家都要看,不可能的,意思是我們有人收到手機,有人看電視的時候剛好收到,有些人是透過電腦網路,像你剛剛有提到用其他的告警方式,像日本也有鬧鐘或者是什麼方式去告警,所以我們要給民眾一個觀念,不能要求這一件事推動電視,然後一下子就要百分之百(做到),我們是多元通報的方式,到時在說明會上也可以有這樣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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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盡力去做,今天有六家、十家或者是二十家,以後會越來越多,我是建議要跟民眾在一開始推動時,提案人要跟他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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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災防辦的副主任提到並不是全頻道的概念,剛中央氣象局有提到和中天跟中視合作,目前討論無線電視,中視是提案人的主訴求之一,請問中央氣象局,中視是以個別頻道的身分簽約嗎?因為會牽涉到其他無線台的做法,是不是會後可以提供相關資料或合作模式,讓我們可進一步了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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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高興我們這邊有了一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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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有一個問題,我想要請教一下氣象局,你們廣播訂四級的原因是什麼?應該有一個科學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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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級是細胞廣播,也就是手機的,其實電視台的發布標準我們訂更低一點,是3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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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4級跟3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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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訂比細胞廣播低一級的原因是,主要是考量這個資訊除是提供第一時間的緊急應變之外,我們希望透過電時台也可以讓更多的民眾快速獲得地震相關的資訊,因此把標準訂低一點,而不是只有在防災上,因此我們在電視台的部分,我們訂的標準是在3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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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級是細胞廣播,我們那時考量921地震雖然台北大部分地區的震度是4級左右,但由於地震規模非常大,台北也是有災害的,因此我們把標準訂在4級,但是對於規模小的,4級基本上不會有什麼災害,但對於大規模地震4級就有災害,所以我們那時PWS訂4級,主要是在防災上訂這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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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電視台我們訂低一點是因為希望還有一些快速通報的功能,所以把標準訂低出來,並不是只有防災緊急應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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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訊息如果是跟地震速報,就是跟PWS完全一樣嗎?或者是不同?用Cap去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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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一樣,但是區域會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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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你的地震報告是3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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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地震速報的震度資訊都是預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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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用Cap送過去,然後把訊息送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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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震度4級會有一些家具傾倒或建物受損的可能,也就是民眾會有相當程度的恐懼感,家俱會移動,可能有一些災害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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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開麥克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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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問震度,其實4級就是非常有感的搖晃,尤其如果是在高樓層那會更搖晃,所以為什麼以4級來通知民眾,因為家俱有可能會倒,倒也會壓到人,可能會有一些災害,甚至是有一些建物受到影響,而睡眠中的人大多數都會驚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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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度7級當然就一定會發生災害,像這一些建物都會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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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空檔,我確認一下程序面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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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協作會議的程序上問大家有沒有直播的意願,不過從之前提案人的訪談針對這一塊並沒有特別提出要求,如果與會的所有主管機關的同仁都同意的話,是不是在會議當天先詢問一下所有與會者,會議如果不直播,大家是不是可以接受?如果當天有任何與會者表示想要直播,沒有人反對的話,我們才會把當天會議畫面在網路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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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剛剛有幾個機關提到好像希望加邀經濟部跟文化部,我想確認這個部分是不是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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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初步聽起來,經濟部的部分好像是因為跟電視機的規格有關,這個部分我想知道的是,電視機規格對本案算不算很重要的解法?或者其實是經濟部的代表來,對本案貢獻並不是很大?再來是,經濟部是不是已經聽說過這件事了,或者其實是他們是毫無準備的,,也就是我想瞭解經濟部跟這個案子的關聯性有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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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文化部的部分,我瞭解文化部跟一部分的電視台有關聯,但這個關聯程度對案件的影響有多少?如果是電視台跟其他單位就可以決定的,文化部代表在場的重要性的程度有高?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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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件事想要跟大家確認一下,也就是程序面是不是還要有下一次的會前會,如果還要有的話,我們要確認幾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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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家簡報的內容是什麼、有沒有爭議,大家還要再釐清?比如法規命令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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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們到時可以確認一下邀請的與會人員可能有誰,像是不是要有熟悉這個東西,也就是國外制度的專家學者,也就是是不是有熟悉相關地震的人?有一些事是要大家知道的,像大家都常常講311地震時,日本做得多好,但是發生的時候是在旁邊的海上,震度是九級,到東京的震度還是相對大,但是臺灣的地震都在腳下,比較常的狀況是先搖之後手機才響,有兩種不動的說法是這樣子好像沒有意義,我們是不是要投入這麼多的成本來做?另外一個說法是,當搖起來的時候,當我發現手機也響了,也就是地震相對大,因此對人要逃難也是一個選擇,這個也是一個不同的考量可以放在心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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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這次的議題手冊是由馬克撰寫的,他已經寫了很多東西,馬克要先給大家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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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要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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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的地震速報,時間沒有記錯是7月27日,因為這個議題到現在這樣,其實相對來講,看起來是比較清楚的,我們先邀在7月27日中午這一天把議題手冊提供出來,就算你要延遲,我們也有好幾天的時間,大家可以慢慢追,也就是長官在外面沒有辦法蓋章之類的問題,我覺得這一些問題還可以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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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敲會議的時間,而是議題手冊的定稿時間,簡報的時間我們先訂在7月23日,我們在這個時間之前把簡報趕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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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收到的議題分析表是滿清楚的脈絡,就像剛剛內政部已經說過了,民眾認為的問題是什麼,在議題釐清脈絡的服務面的部分,有提到部分民眾無法透過手機、網路接受地震速報的兩個原因及大家可能希望的解法等等,這一些脈絡其實在目前的簡報就可以先開始進行及交代,像剛剛提到還要再釐清的東西,我們之後再補上,但是目前的簡報已經有透過議題分析,基本的架構是可以先處理;但是這次可能有不同的部會,那個簡報應該是大家可以分開進行,然後再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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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再開一個會前會來順簡報嗎?好,那就再敲下一次的會前會。下次要討論簡報、議題手冊、與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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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目前有盤點,看看有哪一些新增的都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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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確認一下,簡報的部分是先各機關做簡報來統一彙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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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的做法是,我們各機關依據自己的權責範圍做自己要講的內容,原則上時間都不會太長,但是需要大家互相對一下的原因是,因為我們偶爾會有A機關的簡報內容提到B機關,我們希望能避免這樣互相採底線的狀況。但不需要某一個機關來整合所有簡報,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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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簡報要報告的順序,這一次我覺得可以建議,先請內政部,因為內政部是災害主管機關,接下來請大家依照傳遞的順序來報,像一開始是氣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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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可以依照內容,像剛剛給大家看的心智圖是從地震發生之後,然後中間要經過哪一些管道,我在想我們的報告是不是可以按照這樣的結構,因為我們這次討論比較多的限制是在法律上跟技術上,但是提到某個部會,如果某個部會就講權責法律與技術,大家會很難兜在一起,也就是到底對於民眾來說,那個流程是什麼,也就是很難去連結那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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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簡報的結果也許可以從地震發生到民眾看到這一件事的脈絡來講,中間所接觸到的法律跟就按照那個流程提出,提出的除了限制之外,還有什麼可以做,因此大家可以更清楚整個流程的脈絡,哪一些是可行的、哪一些是目前的限制,但這些限制卻不會限制我們的做法,而是大家是不是可以一起想想看我們如何做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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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很簡單有一個大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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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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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是內政部先報,講災害防救的狀況,然後中央氣象局,接著再介接到電視的NCC這塊再來報,大概是像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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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的部分,我們在這一個地方其實有提供,像提供行動寬頻這個應該還好,因為我們要討論的並不是細胞廣播,如果人太多的話,我們可以參酌看是不是要再邀,這可以再考慮一下。有線電視業者,可能一、兩間這應該是必要的,就是有線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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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該怎麼做,也許可以請中華電信來看看,而無線電視也算是另外一個提案人要求的,無線電視應該是逃不掉的。公共電視因為是目前轉台的對象,所以公共電視應該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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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衛星廣播我不確定要不要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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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式,也就是像東森、公視,跟他們簽合約,因為有線電視平台已經有一個自動同意切的,也許個別認為做這個滿有公益的,就個別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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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就看你們這邊建議的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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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是不是可以打岔一下,開會到現在為止對於有線電視、無線電視有一些疑惑,因為我們並不是專門在玩這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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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我們把中視抓出來,或東森抓出來,算是有線電視或者是無線電視,又跟凱擘的關係是什麼,一直搞不清楚,可以請熟悉的人跟大家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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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簡單說明一下, 我們以業者拿NCC執照來區別的話,中視就是無線電視,東森就是衛星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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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們講的凱擘、TBC等是指MSO(多系統經營管理者),就是部分有線電視業者組成一個MSO,目前有五大MSO,像台北市有萬象、寶福等就是有線電視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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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其實我們有一個解法是這樣子,你們的問題其實一定也是一般民眾的問題,所以我們下一次的會前會會請他們先介紹一次,如果他們介紹時聽不懂,你們就直接問,把簡報修改到你們可以看得懂,也可以確保讓民眾看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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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的協作會議,我個人覺得是比較大的風險,這個跟主持團隊一開始跟技術不熟悉有關係,因為我們確實做了不少的訪談,但是我不確定是不是我們自己也會造成民眾的問題,也就是因為我們非常熟悉,我們的討論會很專業,會有一堆專業名詞,像MSO、CBS、PWA,但是民眾會不會覺得我今天來這邊只是一下子鴨子聽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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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名詞解釋讓大家聽得懂,大家各自簡報的時候一定會有各自專業領域的東西,我們如何解釋到民眾聽得懂,如何討論到讓民眾知道之間的差異,這個是我們在做簡報時儘量放在心裡面的。尤其我們的手冊也要放,而手冊的部分,馬克一定會注意,他一定很清楚,到時手冊出來請大家幫忙把關一下,看看有沒有哪裡看不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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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討論的時候,也要請大家互相彼此提醒一下,如果民眾突然露出困惑的表情或者是同仁滔滔不絕在講的時候,提醒他可能聽不懂,到時可能要請大家多多幫忙,因為這一次的議題是相對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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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主持人有沒有其他要帶的部分?如果沒有的話,因為我們已經預定下一次要再開一次會,所以今天會議應該就差不多到這裡。不好意思,要耽誤大家兩次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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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下一次會議最重要的重點是要邀請的與會者及簡報內容,原則上主持團隊所說的,大家先自己做一版簡報,下次開會的時候,大家先對一下有沒有聽不懂的地方,有沒有A部會踩到B部會底線的地方,我們沒有要大家改變立場,但希望大家不要互踩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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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重複問剛剛我問的問題,也就是經濟部、文化部有沒有必要邀?這個部分是NCC提的,是不是再幫我們說明一下這兩個部會邀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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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部會要詢問大家,尤其是內政部、NCC對於法規的爭議,下一次會需要法務部來幫你們釐清嗎?因為我們之前曾經發生過,如果釐清以後,大家之後會比較好合作,我覺得這個也是不錯的,那就加邀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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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出一些看法,因為各部會各司其職、各盡所能,在組織法上就機關職掌已經寫得很清楚,哪一個部會主要掌理事項是哪些已有明定,通傳會主要為通訊傳播事業之業務監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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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一個例子,像鈔票是中央銀行在管,抓偽鈔是警政署在執行,總不能因中央銀行管鈔票,就要中央銀行出面去抓偽鈔吧!執行任務的標的是災防,就要在災防母法之災防法上明定,這樣才能解決災防整體問題,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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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聽起來目前的態度比較傾向的是,都要加邀進來,包含文化部、經濟部及法務部,經濟部的部分,我想要再確認一下,經濟部知道之前類似的討論有曾經cue過嗎?或者是他們第一次跟地震災害防治是有關的?有在會議場合找過經濟部這一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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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當初林研究員訪談本會講的都是有線電視,所以經濟部是在那時提出建議,其實部會不只經濟部,像科技部是主管NCDR,NCDR說他們是行政法人,所以可能也要他們上級科技部出來督導及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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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是跟地震有關,PWS剛剛有說明,就是在心智圖那一區我們都有完整呈現,這一次我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言的原因是,PWS那一個部分我們持續運作,法規及技術面都有繼續執行,這一次當作內政部、通傳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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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我們今天會議開到這邊,非常謝謝大家協助到這裡,會前會的時間我們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