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項是PWS,我們的強震即時警報系統傳遞到手機的方式,其實當時是依照電信法的授權,業者為何願意免費提供設施、設備給政府部門做這樣的事情呢?其實是因為有合約的規範,所以合約也是一個可行的方案,也就是NCC在對於電信業者的管理(發放執照)上一定有一些合約,合約上可以加上這一個部分,其實有線電視業者,其實我剛剛聽起來,或者是無線電視業者,這一些電視頻道並不是那麼反對,因為這件事有其公益性,他們也願意在緊急為難的時候給民眾生命財產損害的減少,因此我覺得這個也是可以談,這個在合約上可以做規範的話,他們願意配合,這個是第二個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