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問題來了,我們徵用人家的設備要不要有一個補償的動作?政府不能無限上綱說無限用你的設備,那都沒有補償的動作,事實上災防法我是不曉得,這個是我個人的判斷,第33條就有講說人民用第31條第1項剛剛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優先適用的那一條,他去強制措施或者是命令,如果造成財產有損失的話,是「得請求補償」,電視台事實上是可以請求補償,所以公視在談的,也就是要我建構這一些介面,這一些設備也沒有類似補償我來建置,我後續使用或什麼的,我也沒有跟你求償,可能會認為這邊的法令有不足的地方,中間業者也曾經好幾次反映,包括在新的三廣法就新的議題也有討論過,並且有做文字的調整,當然三廣法還在討論的階段,我幫業者反映一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