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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非常高興大家可以來這邊,今天的紀錄原則先跟大家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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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雖然是在行政院裡,但是也是有逐字紀錄,我們今天的發言只是對內,大家在會後會收到逐字稿,通常是明天之前就會收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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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之後大家有十個工作天,大概是兩個星期的時間可以修改,包括一些同音字,或者是上了媒體會比較奇怪之處可以修正,也可以另外增補資料,十個工作天之後會對外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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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件事是從我入閣開始一直做到現在,所以中間的編輯過程是大家同時在同一個文件裡編輯,所以不用擔心會有編輯紀錄不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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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都可以的話,今天的紀錄原則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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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今天follow之前曾經在4月19日會前會已經討論過的數位卷證交換的這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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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這邊收到司法院具體的需求,我們的大原則是希望我們推行下去,不管是一開始試辦的方式或者是採行的技術,儘量讓院、檢兩邊加在一起,花的力氣各自都比之前來得少為原則,如果雙方有任何一邊花的時間或人力比以前多的話,這就比較不容易推,基本上是這樣的概念;但是中間必要的經費或者是需要的建置時間等等,相信部長及院長應該是都不成問題,以上是大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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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議程,哪一邊會先進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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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今天的議題各自提出說明,第一個議題是關於各地院、檢使用電子卷證的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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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請司法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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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手上都有4月19日的會議資料,我沒有放在投影螢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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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好、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事實上在會前會前,司法院跟法務部也召開了一個會前會,我們已經對整個內容達成具體的協議,首先依照今天的議題,也就是「討論議題一」,即各地院、檢使用的現況及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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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新北有交換電子卷證的情形,可是目前使用的現況依然是做重複的人力,因為不是電子檔的交換,而是紙本卷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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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果用院方跟檢方上次共同達成的會前會協議方式,那一些困難都可以突破了,我個人比較建議是,現況跟困難可以不用再談,因為其實院、檢已經有一個共識了,這個是我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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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曉得檢方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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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關於相關的討論,4月19日我們已經有討論過,整個數位卷證交換時點、命名方式、保護措施等等,我們都有討論,並已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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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推動的是推台北、新北及高雄地檢的資料,3月份在三個地檢署完成上線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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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地檢署會再推十個機關,因此再加上之前推動的台北、新北及高雄,我們會推十三個機關正式上線。整個作業完成的話,剩下的機關預計是明年、後年,因為部裡面的經費比較拮据,因此再作後續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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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跟院方推動的困難是,部裡面的頻寬比較低,因為目前除了新北地檢的頻寬是10m,其他的地檢大部分都停留在4m,如果整個頻寬要升速的話,會涉及部裡及所屬機關的費用支出,因此短期是以隨身碟及隨身硬碟作為資料交換,目前的狀況是沒有辦法把所屬機關資料上傳到部裡面,然後統一由部跟院交換,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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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身碟交換的頻率是一點一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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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院、檢間交換的作業,是隨著紙本整個電子卷移過去,由院、檢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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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部之間決定一些大原則,具體比方說他們是一天要交換一次,或者是三天要交換一次,又或者是一週要交換一次,我們是由那一些辦理的院、檢視各自的情形來協商,因為實際上方向誠如這一份紀錄,都已成為文字及共識。具體實施的方法、天數及頻率,我們是交由那一些試辦的院、檢共同協調,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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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問這個是看到文字記載「庭上適當時日及庭後六天」,具體的方式是黏在紙本上或者是跟特定約定的時間,基本上不超過六天的期限,是不是都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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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庭後六天」,我們特別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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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開庭完都會有一些新的筆錄資料會增補到電子卷上,因為庭後的筆錄是在庭後第五天才會上傳,所以庭後的部分特別寫明是庭後第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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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庭前適當時日,當時不想把它硬性規定,因此誠如法務部的處長所說的,是不是適當時達成共識,至於具體的適當時就由實施的院、檢各自協調並達成共識,應該就可以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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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實務上就這樣試下去,碰到問題就隨時回來檢討,意思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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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有沒有別的朋友要補充?還是我們這一個部分交換的原則就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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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檔案命名部分,在第一審有審理案件的案號及檢察官偵查案件的案號,命名規則如果採取單一卷宗給予一個只有該卷相關的檔名方式命名,會有一點問題。比如第一審106年度訴字第12號案件有3個偵字案號的偵查卷宗3宗,每1宗偵查卷宗的電子卷證檔案如採單獨命名,會找不到它對應的第一審訴字第12號案件的案號,如此一來,將造成還要另外的人力去查詢到底該偵查電子卷證的第一審對應案號為何,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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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新北地院在104年10月推行科技法庭以來,關於電子卷證檔案的命名方面,前面都要有本審卷的案號,後面才另括弧偵字的案號,如「106訴12卷(105偵456)」,這樣才能知道偵查卷的電子卷證與審理卷的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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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部於106年4月19日的會議紀錄,關於院方的電子卷證命名方式,範例似乎已經有共識,然而雙方共識的檔案命名方式在實務運作上確實有前述的問題存在,茲提出這個問題,尋求解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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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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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整個命名原則是依照地檢署依照卷宗去命名,我們已經跟院方約定在10月份作系統測試,我們的資料到時候會交換給院方,院方會再給試辦的地院去測試,到時針對這一個命名的規則,如果真的有不足的話,我們可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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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的看法也是一樣,其實我們願意交換而且用這樣的格式交換,其實大家的想法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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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在交換的細節上,如果有一些命名,葉院長可以提出更好的建議,能夠讓它更細緻,或者是程式在跑的時候,很快就可以找到這一個東西是歸屬於哪一個案件,看是偵查卷或者是審判卷,我相信院、檢雙方都會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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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或許在實際上要run的時候,我個人認為這一個命名的方式應該是屬於細節,這可以改,並沒有問題,不然我們今天在命名的方式是暫訂這一個方式;但是我們只要加註操作的細節,恐怕不只是院、檢雙方,還有包含第一線使用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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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特別跟葉院長報告一下,今天為何邀請高院法官及地院代表來,也是希望給我們這一方面的建議,因為我們害怕自己想好的命名,可是在實際的操作上還會有一些不夠縝密的地方,非常感謝葉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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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應該這樣講,我們這邊講的以固定格式提供檔名的意思是至少要有這些欄位,不然不可能操作,如果這一些欄位發現還不夠,像審理跟偵查的案件要進行對應的話,其實可以放在好比轉出日期後面,再加上新的欄位,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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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時候覺得需要加新的欄位,也要麻煩實務的同仁提出,至少也要保留前面這一些欄位的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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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這樣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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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完以後,因為我們之前在台北地院有作第一線電子卷證的操作,我非常高興是我們居然能夠達到從檢方那裡,不要重複浪費人力,能夠把他們起訴的卷證一次拿到,將來所有的審理卷證也可以回饋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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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點,我參考了很多國外(例子),英國、加拿大他們做電子卷證很重要的一點是要提供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這個是很重要的點,我當然不希望造成你們的困擾,一方面是困擾,第二方面是經費上的軟體,第三方面是人力要做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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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次過來是有OCR,在越大的案件,尤其是越復雜、量越來越多的時候,如果做OCR,我可以很快閱卷找出重點,並訂出準備程序,而進入相關的審理作為,所以如果提供OCR,當然我這個是斗膽的建議,我知道這個是很困難,因為OCR就放在裡面讓所有的軟體跑而已,只是多這一個時間而已,我相信主席大概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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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能不能把OCR當作考量的因素,請與會先進考量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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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用高速掃描機、批次掃描,其實很多是內建在印表機的功能,等於保留原本的字型,但全文檢索也是找得到,若比較老式、共同採購掃描機是掃出舊的掃描檔,另外還要自己去做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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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那一台掃描器有沒有那一台功能?除非內建OCR功能的隨身碟,所以想問是不是有內建OCR或是把掃描或者是印表……我們之前有另外一個做法,是在電子文件列印的同時,就產生PDF,也就是PDF的虛擬列印機,那樣產生的PDF是產生內文檢索,我知道後製沒有很普及,所以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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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檢方這邊來做的話,是整個掃描完以後,我們是用另外一個軟體做OCR,但是OCR出來的結果並不是百分之百,我們不知道錯誤在哪裡,如果針對有疑義的話,責任的歸屬為何?因為是以OCR去檢索,因此交換的是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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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考量到PDF跟本文裡面是一致的,因此再以PDF交換,這個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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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OCR的話,掃描出來可以複製貼上那一串的文字就可以變成這邊的文字,如果放在這邊,若自己再OCR的話,錯了就自己負責。我不曉得是否可以接受?或者是可以免責,但也提供一些OCR結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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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在台高院當過刑事科技法庭推動小組的召集人,現在到新北地院推行全院的科技法庭,所以有一、二審推動科技法庭的實戰經驗。關於檢方提供的電子卷證是否有OCR,其實對院方的影響不是很大。依我在新北地院推行的經驗,倒是檢察官會要求提供有OCR的電子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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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北地院,我們採購了3套ABBYY的企業版,建置在資訊室的主機房,將掃描中心掃描完成的檔案自動排程透過該軟體OCR出來,而OCR後的電子卷證辨識正確率很高,僅有一些符號要修正而已,PDF的畫面都會很正常的呈現,而OCR後的功能主要是可以複製引用文字及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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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5年1月25日新北地院以黑白影印的偵查卷來掃描,經OCR後的效果都還可以達到八、九成的正確性,而且畫面也不會跑掉。所以,如果檢方不提供OCR的電子檔案,院方操作上沒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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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檢方要想一想,如果檢方提供給院方的電子檔案沒有OCR,法院審理後續行掃描的電子檔案要與檢方交換時,恐怕也會是沒有OCR的電子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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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目前整個掃描完以後,我們的主機會自動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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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OCR的電子檔案,交換給我們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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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OCR準確率是九成多,未來有錯誤還有一些考量,所以短期內我們比較不建議做整個OCR結果的交換,我們只交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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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即使檢方OCR的錯誤不會怪檢方,檢方還是覺得不想要擔這個風險,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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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送給院方的原卷是最原始、正確的,因為根據這一個原卷而掃出來的電子檔也是最正確的,因為院方要提供給律師,這一個責任我覺得萬一跑掉,因為律師一定會引用,如果跑掉會說到底是誰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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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希望它正確,並不是我們不給,而是未來發現這一個錯誤的時候,這一筆帳記在檢方這邊,不要說我們誤導被告,我覺得這樣反而不好,因此我們當時的考量點是在這個部分上,也就是正確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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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釐清幾個事實,一個是檢方的OCR掃完也不會改變頁面肉眼看到的樣子,只是多一個可以複製貼上的可能性,但是複製貼上的明文也是交出去PDF的一部分,因為也加密、簽名跟給一個浮水印;除非有一個waiver說不負明文的責任,否則風險會比較高。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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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這邊可以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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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樣說明,其實我們跟檢方協議的時候,我們只想說PDF就可以,主要的原因據我們所知,各級法院為了籌辦卷證電子化,各機關應該都已經編列預算採購足夠的那一些軟體,誠如院長所提的,給我們PDF跟OCR給院方來講,我們其實沒有太大的差別,因為PDF是整個批次給我們,我們也是批次掃描,轉換成OCR以後的結果,所以對我們的操作來講,並沒有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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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建議是:其實對我們實際上的操作沒有什麼影響的話,檢方堅持PDF,我們接受PDF也沒有什麼差別,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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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交換與檢方的電子檔案也是原始的PDF檔就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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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價交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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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署有部分檢察官要求我們提供有OCR加書簽的電子檔案,事實上,我是採開放的態度,因為資源一次性且分享的概念。也就是在新北地院,我沒有限制也沒有明白的表示同意,就是尊重,由各承辦股法官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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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今天開會將會有正式的會議紀錄,因此我們院方要提供的電子卷證規格如何?是否採一致標準?我想應該說清楚,以便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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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會議紀錄是這樣措詞:PDF的標準就是如大家所約定的200dpi這一些東西,如果裡面有OCR內含明文資訊的話,原則上是參考作用,並不會歸責於產生的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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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沒有產生明文資訊的話,這也不算違規,就是看你們的作業,如果作業裡面已經會產生OCR,也沒有必要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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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會議紀錄進一步強制,也不限制,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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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贊成政委的建議,我們共同達成的協議是至少是PDF的規格,PDF是我們在交換一定使用的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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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是否要附加一些OCR,我個人建議是不是就由院、檢各自去討論,實際上是不是減少OCR可以省一點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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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跟院長報告一下,有關於要不要編書簽,因為我們後面本來就有這一個議題,我們目前定調的是不建議交換的過程給書簽,因為書簽本身有很多對於卷證認知、主觀上的意念存在,如果讓別人知道院方給檢方是包含書簽,或者是檢方給院方誰書簽,恐怕對於公正法院、客觀第三者的形象,都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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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OCR的部分,我們這邊要求至少是PDF,要不要加OCR的結果就由實際操作的院、檢各自討論,可不可以?實際上給我們PDF,而不給我們OCR,實際對於任何一個法院不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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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所知,每一個法院的採購軟體都是具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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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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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提到「庭後六天」,我記得司法院之前要推的政策是,當庭不做筆錄,是不是以後都不會有「庭後六天」的規定,會不會影響筆錄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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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目前還在討論階段,什麼時候施行還沒有定案,因此這時並不需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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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補充一下,如果那一個制度如余副司長所講的,如果真的要施行的話,恐怕要通過法律的修正,現行法律還沒有修正的話,恐怕不太貿然錄音直接取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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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還沒有修法期間,說不定語音辯識就已經辨識率很高,像「訊飛」辨識度就已經95%,所以其實是指日可待的事情,這一件事就可以先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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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都同意的話,我想加密的部分那個是技術細節,我們就跳過。我看範例的浮水印不會影響到OCR,所以很沒有問題,因此這樣的話,我們討論三就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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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四這邊,這邊有提到院方目前電子卷證製作有操作一千頁,造成引用時的效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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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意思是希望可以切檔嗎?或者是什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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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是檔案大小的問題,其實我們在上次討論的時候,其實是以每宗不超過五百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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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資料量如果一次太多,也就是開檔會很久,會影響整個效能,因此我們之前有針對這個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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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上的版本還是每一宗不超過三公分,也就是五百頁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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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院的內規,不得超過3公分,實際操作下來大約300張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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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院長的意思是正、反加在一起三百頁嗎?也就是一百五十張的意思?或者是三百張紙?五百頁實際上是兩百五十張紙,所以我們的要求是比三公分再薄一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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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法院一直遵守每一宗卷不得超過300張紙,反而有部份偵查卷很厚,造成閱卷或掃描的不便,所以也拜託檢方落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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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要落實,所以剛剛算了一下是2.5公分的原則(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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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院方於分案後傳送資料予檢方:偵結移送院方後,須等院方分案、看完卷、訂庭期後再發蒞庭通知給檢方,檢方接獲通知後才能分蒞字案,致公訴檢察官自收案至開庭時間比短,遇重大案件或突發案件時常準備時間不足,故院方應於現行之『院方裁判分案之偵查案號』交換作業內增加裁判案號等資料(含裁判案號、分案日期、股別、法官姓名),俾利對應之公訴股檢察官調閱案卷準備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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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和書簽不一樣,應該不算是小抄……這個是事實資料,是不是可以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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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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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已經處理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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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手上的法務部意見,這個是最後一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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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進入動議了,有沒有朋友想要討論任何議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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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06年10月先擇台北、新北院、檢進行測試部分,不知可否幫忙解決新北地院於5月1日起即將面臨的一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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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5月1日開始,新北地檢署就沒有公訴檢察官影印卷宗提供給新北地院快速掃描,而檢方的電子檔案又還不能提供與本院,造成從5月至9月間的5個月期間發生很大的問題,也就是在這5個月的空窗期是不是可以幫忙解決一下?因為如果是提供影偵卷掃描,每1天七、八十個偵查案件送審到院方,我們掃描中心只要1個人花大約1個小時就可以使用自動的快速掃描約9,900頁,但如果是偵查原卷,因為都已經檢方書記官封卷了,我們是不能拆封的,要1頁1頁的手動掃描,1個人1天再快也大約只能掃描26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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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新北地院近1年3個月以來,一直都是以偵卷影卷掃描方式運作,掃描的人力已經由11人裁減為7人,如果院檢要在10月才正式交換電子卷證,則還沒正式交換前的這5個月期間,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們也沒有編列或多餘的經費了,因此這5個月期間將會面臨很大的困難。拜託法務部,在過渡的5個月期間,是否可以同意新北院、檢的電子卷證交換提供便宜的措施,可以讓我們拿到新北地檢署的偵查電子卷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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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說明一下,其實當時協議106年10月實施,檢方原本是說完全尊重院方的考量,而10月實施是司法院資訊處要求的,我先跟大家講抱歉,我們當初在開會的時候,我們內部評估需要增加第二道加密的作業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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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院長解釋一下,因為我們最後達成協議是如同剛剛所講的內容,我們在現有的一道加密,我們決定要再加第二道加密,技術上並不是很困難的事情,但要給我們一點作業的時間,我們可能會找廠商,然後做好加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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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當初的評估比較保守,所以評估要到10月才可以,剛剛葉院長的意見,我在會前已經有收到訊息了,好像院長對於會拖到10月的這一件事有所抱怨,我也特地請處裡面的同仁重新評估,而且跟廠商研議一下,我們應該可以提前到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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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院長依然是(覺得時間太久)……,但是還要跟院長解釋一下,今天先開發一個程式,程式能不能果真達到加密的作用,還有如同我們所描述的功能那樣,我們都要測試,因此真的需要給我們一點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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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至少院長的難處可能可以縮減到5月至8月,這四個月等於是我們為了第二道加密確實需要必要的時間,這個部分我先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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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看到有一點,像他們現在規劃使用的是Blowfish加密,但是Blowfish的作者已經建議大家換到Twofish,Blowfish不是不安全,而是不適合加密4G以上的檔案,我知道現在的檔案都比4G小,因此如果大於4G的話,演算法會出問題,當然這是額外的意見,看廠商有沒有要換到新的演算法,如果用舊的話,以你們的大小也不是問題。以上是技術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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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跟各位報告的是,有關於新北地檢之所以會有紙本,是因為今年3月份前並不是試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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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被選為試辦機關,3月20日正式上線,其實從3月20日開始就不應該提供紙本,才是我們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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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一段期間我們怕院方會有一些操作上的困難,所以延到4月底,3月20日開始會有紙本跟電子檔併行,我們並不是不提供,而是公訴檢察官也沒有紙本,我們完全電子數位化,並不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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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檔是否提供,還是依照內部討論的結果,本地檢署再依照這個部分來辦理,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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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5月1日至8月1日面臨這邊只有電子檔,除非列印出來,不然也沒有東西可以給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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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新的交換程式,還沒有測試好,所以硬要交換的話,也只能用本來有的加密一道,或者是沒有加密的方法來進行交換,對不對?我們目前碰到的問題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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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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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簡單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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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們在設計兩道加密的交換過程中,先拿你們來當作測試點,也就是必然會有開發雛形的狀態,看能不能說你們資安或者是資訊必要的測試,我知道有很多會需要侵入測試、滲透測試等等的過程,如果雙方合意的話,其實是可以在這一些測試一面在進行的時候,一面就給你們作為測試交換使用,這個是一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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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也就是要開始做印表或者是那邊印表,在封卷的同時也要同時做印卷,這個是印表機做出來的,並不是影印機做出來的,這個就要看你們這邊(檢方)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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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剛剛主席所提出來的,我們內部估一下,如果包含測試也交給新北地檢署測試,大概可以提前到7月,所以我們的問題點只剩下5月1日至7月1日之間,也就是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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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新北地檢的偵查電子卷證還不能交換,所以我們雙方私下也曾商談空窗期的解決方案。如同剛才政委提出的第二個方案,但是紙張要由院方提供。謝謝司法院王處長幫我們新北地院解決問題,也非常謝謝政委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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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有人力做這一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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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們不願意提供紙張,而是因為當時討論這一個議題的時候,院部針對這一個部分還沒有解決,我們又有要配合所謂的全面數位化,我們認為還是希望院、檢能夠把這一個部分解決掉,因此才提那一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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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不是事後再跟新北地院協調,都有前提的共識的話,我們再看細節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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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開發還沒有測試完的時候,一定會有一、兩個月的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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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是以你們協調如何能夠解決就解決,開發還沒有測好的時候,就讓你們協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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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加密過程、演算法或使用體驗,有意見的話,就直接跟廠商討論,這樣至少加速了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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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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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其他的議題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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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議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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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都沒有意見的話,我們非常準時結束這一場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