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我跟院長報告一下,有關於要不要編書簽,因為我們後面本來就有這一個議題,我們目前定調的是不建議交換的過程給書簽,因為書簽本身有很多對於卷證認知、主觀上的意念存在,如果讓別人知道院方給檢方是包含書簽,或者是檢方給院方誰書簽,恐怕對於公正法院、客觀第三者的形象,都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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