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1.「院方於分案後傳送資料予檢方:偵結移送院方後,須等院方分案、看完卷、訂庭期後再發蒞庭通知給檢方,檢方接獲通知後才能分蒞字案,致公訴檢察官自收案至開庭時間比短,遇重大案件或突發案件時常準備時間不足,故院方應於現行之『院方裁判分案之偵查案號』交換作業內增加裁判案號等資料(含裁判案號、分案日期、股別、法官姓名),俾利對應之公訴股檢察官調閱案卷準備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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