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這樣說明,其實我們跟檢方協議的時候,我們只想說PDF就可以,主要的原因據我們所知,各級法院為了籌辦卷證電子化,各機關應該都已經編列預算採購足夠的那一些軟體,誠如院長所提的,給我們PDF跟OCR給院方來講,我們其實沒有太大的差別,因為PDF是整個批次給我們,我們也是批次掃描,轉換成OCR以後的結果,所以對我們的操作來講,並沒有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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