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有提到「庭後六天」,我記得司法院之前要推的政策是,當庭不做筆錄,是不是以後都不會有「庭後六天」的規定,會不會影響筆錄的提供?
我們也希望它正確,並不是我們不給,而是未來發現這一個錯誤的時候,這一筆帳記在檢方這邊,不要說我們誤導被告,我覺得這樣反而不好,因此我們當時的考量點是在這個部分上,也就是正確性的部分。
因為我們送給院方的原卷是最原始、正確的,因為根據這一個原卷而掃出來的電子檔也是最正確的,因為院方要提供給律師,這一個責任我覺得萬一跑掉,因為律師一定會引用,如果跑掉會說到底是誰出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