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這邊收到司法院具體的需求,我們的大原則是希望我們推行下去,不管是一開始試辦的方式或者是採行的技術,儘量讓院、檢兩邊加在一起,花的力氣各自都比之前來得少為原則,如果雙方有任何一邊花的時間或人力比以前多的話,這就比較不容易推,基本上是這樣的概念;但是中間必要的經費或者是需要的建置時間等等,相信部長及院長應該是都不成問題,以上是大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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