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這個是現行的狀況。
下面有一個,地方政府在明訂的時候,也就是有糾紛的時候……
是不是要寫清楚只管違規行為,但是垃圾、環境清潔他不管,這邊擔心的是這樣。
第三種是採申請制。
就是違規釣魚,在不對的區域,他們可以制止,但是像丟垃圾就不行。
丟垃圾就不行。
海巡有。
就沒有公權力、收費是否足夠的問題?
釣客自主管理某種程度就是不管讓他們自律?
現在的說法是,如果你亂丟垃圾,因為沒有亂丟垃圾,只能依廢棄物的方式來罰3萬元;如果你亂停車,因為那邊也不是交通範疇,所以也不能用違規停車來罰你,只能把你的車當作廢棄物,然後堆在那裡,然後還要公告,開走就好了,公告之後就是罰3萬元,所以變成亂停車都罰3萬元,他們提出來的問題是這樣子。
所以不會在漁港裡面發生,就一定要用漁港法的狀況?
亂跑的人就理虧。
一類管理的是地方政府。
發生糾紛的時候,真的出來叫警察。
委給法人團體來代管的話,假設漁民跟釣客發生糾紛,這個是釣客的團體管的,他們認為沒有辦法處理糾紛。假設這個釣魚平台是釣權會管的,如果發生漁民跟釣客糾紛的時候,他們認為沒有辦法處理糾紛,他們只能管理好自己的釣客有這樣的行為。
這其實是地方政府提出來的,提出要開放,然後要訂定相關措施,在一類漁港的時候,有一個作業要點,但是到地方政府二類的時候,就沒有東西了。
因此路徑還是從第18條那邊往下走。
詳細的文字我等一下再調。
怎麼樣修正會比較好?
比如沒有法人團體管理的文字放上去,會不會造成大家的誤解?
這樣比較好掃。
去年有提到,如果要報名的話,偏好的團隊是哪一個。
去年也是類似的機制。
是,沒有錯。
有些網路投票,你在投的時候,你會知道投成功,是因為知道一投會變多一點,所以會知道,但是如果全部是最後關起來然後公開的話,很有可能可以質疑你投票的東西是有問題的。
所以投票的結果只公開最後的分數?
前面那個也沒有,是幾乎免費啦。
如果他知道接下來也是要用機器翻譯的話,對他來講是直接拿到機器翻譯並丟上去就好了。
如果直接請他們提供英文內容?
如果用hackmd要有人管。
沒有嗎?
主要是如果用同一個網址的話……
第五個盤點到的議題是,協作會議的設定以及決定權應該要修正。這邊有兩個建議的做法,一個是Join平台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法規草案命令預告部分,國發會可就熱度較高的案件主動提案,機關主動徵詢意見部分,原則由該部會PO主動提出。第二個建議的做法是,可請行政院各政務委員就督導業務提供協作議題,以上。
第四個盤點到的問題是,「如何讓協作會議的成果更廣為週知」:這邊有一個建議的做法是,PDIS持續撰寫協作會議紀錄文章,並於協作會議議題為社會所矚目討論時,產出可供新聞媒體使用的素材。
第三個盤點到的問題是,「部分長官對協作會議、PO制度不熟悉」:這邊有兩個建議的做法,第一個是每一次季會就上一季具指標意義之協作會議,由主協辦部會提供素材,PDIS製作簡報,並且由政委分享其過程與成果。第二個法是,協作會議開會通知,除電子郵件以外,亦可應部會需求,以正式公文發送。
第二個部分,「PO交接不夠完整,導致工作不熟悉、主協辦協作會議之經驗不足」:這邊有兩個建議做法,不是二選一,而是兩個都做。第一個是讓內政部提供內部PO作業流程書面資料,以及請衛福部提供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實施作業計畫,再由政委於108年第二次季會與各部會次長分享,也就是下一次季會的時候。第二個做法由PDIS製作《開放政府議題協作會議操作手冊》,作為 PO對業務單位說明協作會議之用。
第一個部分,「部分PO職權不夠、對政策不夠瞭解」:大家建議的做法是,目前先由PDIS蒐集共識營中提出,先由PDIS蒐集共識營中提出PO所須職權,對各部會PO團隊進行問卷調查,所以各部會PO團隊成員都會收到一份問卷,上面有一些職權的調查。等到我們把這個問卷收回來之後,瞭解情況之後才會給予建議。
大家好,我跟大家一起看一下共識營收到的一些問題,以及當天討論出來的解答,然後在上次開放政府聯絡人月會時,我們又對這一些建議的做法有一些討論,然後得到現在的狀態。
會去檢查你的出生日期,為何還要填出生日期?
再來,「眾開講」的法規草案命令預告需要開公聽會,在公聽會也可以加入協作會議的元素,這個是在第二梯次共識營提出來的解法,在這邊補充一下。
我補充一下,因為第一個建議做法,其實第二梯次共識營在討論時,就像剛剛政委所講的,協作會議準備期程的過程很長,對於部會跟業務單位都是很消耗的一件事,比如「眾開講」法規命令預告上,既然在上面「眾開講」了,勢必先期資料比較完整,對於業務單位跟PO來講相較「提點子」協作會議的準備成本應該是比較低的。
建議的做法二,是開放由行政院各政務委員主動提出協作議題。
第五,「議題設定與決定權修正」。這邊有兩個建議做法:第一個是請國發會與議題提案時,可以加入「Join」平台的「眾開講」相關提案。第二,開放由行政院各政務委員主動提出協作議題。
第四,「如何讓協作會議的成果更廣為發散」,當天討論出來,我們收斂出來的答案及建議的做法是PDIS可持續撰寫協作會議相關的紀錄文章,並且在重大矚目議題討論時,可以產生出新聞媒體可以使用的素材。
第一個做法是每一次季會前,主協辦部會提供案例素材,由PDIS製作簡報,唐鳳政委分享協作會議過程與成果。建議做法二,往後協作會議開會通知,除email之外,亦以正式公文發送為原則。
我們有兩個做法:
第三,「長官對協作會議、PO制度不熟悉」。
第一個部分,大部分的PO都有提出來,對於目前任職PO,覺得自己的職權不夠、對政策不夠瞭解,我們收到很多不同的建議,我們綜整出來的建議、做法是:我們認為應該先蒐集共識營PO所須的職權,然後發出問卷之後,大家都有收到問卷,對於各PO團隊進行問卷這邊講的PO團隊是有些部會的PO並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團隊,甚至有三級PO,我們想要知道每一個PO的團隊職權分布怎麼樣,因此有請各位PO填問卷回來,我們也會根據這個問卷調查的結果,等到我們瞭解每一個部會的狀況之後,然後再個別給予建議。
我們一條一條來看。
根據這兩個題目,我們發展出不同的概念,因為這一份文件有在會前寄給大家,所以這邊先稍微掠過,有第一天第一組、第二組跟第二天第一組、第二組。在整個討論結束之後,PDIS花了一點時間把問題彙整,也根據大家的建議,然後綜整之後,在這一份文件最後面,今天要在這邊跟大家一起討論這邊的建議項目是不是ok的,看看大家有沒有什麼進一步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