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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各位報告有關於修正漁港法,全面開放漁港港區且興建釣魚平台來報告,我們這次報告主要是分以下三點來做說明,請大家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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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關於提案人訴求,以三個訴求面向來說明,第一個是法規面的部分,提案人的問題點,他認為釣魚活動是最值得推廣的休閒活動,港區也是相對安全的釣魚場所,他期待國內的所有漁港都能夠全面開放民眾釣魚,而且不論大小都要建釣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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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管理面方面,認為釣魚行為必須要進行管理,提出了九點左右來作說明,包含漁港要提供廁所及垃圾桶來方便民眾使用,漁港必須要有救生器材來做緊急救難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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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風浪過大要嚴禁民眾釣魚,港區也要限於釣竿來釣魚,不能用其他的網具來做活動,港區嚴禁鑽鑿打洞,違者要以公共危險罪來論處,像有嚴禁丟垃圾、廢漁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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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第七點有提到港區停泊的漁船,民眾沒有經過同意不能登船,漁船停泊的纜繩,民眾不可以碰觸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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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航道釣魚,民眾必須要禮讓漁船來通行,沒有任何的理由來阻擋漁船的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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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垂釣區的管理跟清潔,也有提出一個建議,漁港不能以任何民意來向民眾收取費用。另外,我們也蒐集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包含正、反兩方,反對方的部分是漁民團體,我們漁港主要使用者,另外一個是現在所有全國漁港的主管機關,包含中央跟地方的,他們的意見彙整起來有這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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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釣魚跟漁作有衝突,因此基本上漁民團體反對全面開放釣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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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他們認為目前的釣魚欠缺自治管理,常常會製造垃圾、破壞碼頭設施並影響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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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管機關方面,因為目前漁港的管理,基本上都是開放的空間,因此目前在管理上,維護的人力、經費都不太夠,所以應該沒有辦法全面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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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的部分,包含部分的釣魚團體、提案人,基本上認為漁港法第18條已經有規定,要開放漁港有垂釣區、設置垂釣區,但目前漁港開放數量還是太少,沒有落實漁港法,要擴大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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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他們認為漁港跟漁業資源,基本上這應該是全民共享,不應該只給漁民來使用,提案人也認為應該要強化這個漁港垂釣的管理,漁港的垂釣非常亂,必須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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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漁港法規的部分,基本上依照漁港法的規定,漁港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已經明訂,指的漁港只供漁船使用的港,基本上按照這一條的內容,內涵主要規範漁港的使用目的,也就是給漁船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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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第18條第3項有規定,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污染的狀況之下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來開放民眾垂釣,這部分法規的說明部分,他們認為漁港空間利用是可以多元,但是必須要次要使用目的,不應該在不與主要使用目的衝突的情況之下,才在容許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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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有關於全國漁港分布的狀況,目前全國的漁港總共有兩百二十二處,基本上依照主管機關的不同分成第一類漁港跟第二類漁港,第一類是九處,第二類是兩百一十三處,第一個是在中央,第二個是在各轄中央政府,第二類佔了96年,第二類漁港佔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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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理位置的話,本島是有一百三十六處漁港,離島包含金門、馬祖、澎湖,有台東的離島都有八十六處。目前有關於漁港開放的狀況,目前漁港開放垂釣區的部分,總計有十八處,按照這個圖面上來看,大概主要分布在北部,新北市有十一處,基隆有六處,再來東部的宜蘭有一處,南部唯一是鳳鼻頭有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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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蒐集在漁港釣魚的一些比較不好的現象,包含雖然釣魚是來作休閒,但是發現有人來釣魚,一人十幾支桿子,他們也會把我們的碼頭設施破壞,為了要省力,所以會立竿,因此會碼頭鑽洞。基本上也會焚燒跟煮熟食物來吃,另外也會把垃圾沒有帶走,留在上面,漁民會去港嘴,也就是漁船進出必經之地來垂釣,會造成漁港航行的問題,漁民沒有辦法看到浮標,會攪在一起,因此會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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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議題分析與對策,有關於漁港全面開放釣魚的部分,我們在前面有提到,釣魚目前在某些部分已經跟我們漁市作業有相衝突。另外,漁港法目前已經有開放規定,釣魚朋友所提的漁港開放比例稍微偏低一點,認為這個對策,我們認為依照漁港法有的規範,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污染的原則下來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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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管理措施來公告民用的規定。另外,針對目前釣魚朋友所講的,還有一大部分沒有劃設垂釣區的漁港,我們再由各個漁港主管機關來會同漁會,像釣魚團體、海巡單位,我們再逐一勘查,是不是有可能或者是有這個條件再來劃定這一些開放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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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們也認為相關的協商也包含後續的一些管理機制及收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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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項議題的分析,有關於垂釣管理與安全維護的部分,之前上面有提到有關於漁港管理維護的人力與經費的不足,以及目前漁港,不像商港、軍港是開放的空間,管理上是非常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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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釣友的這一些亂象也是非常多,欠缺一些自治上的管理,因為我們這一方面的對策是垂釣區由釣魚團體來管理。現行的漁港法基本上已經針對垂釣區訂定相關的管理措施,因此這個我們建議是由主管機關會同漁業團體來協商、訂定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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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團體能夠自治管理,因為自治管理管轄,所以有使用者付費,包含清潔、保險上的需求,這個是我們的對策,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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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你們當天4月3日要準備的簡報嗎?先講完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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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科長以上協助報告,先跟大家確認一下我們心智圖的初版,請大家幫我們看一下盤點的面向是不是足夠完整,有沒有什麼地方有誤植,再麻煩跟我們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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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心智圖的盤點方式會有訪談的角色作為分類,其實第一版本來是以管理的方式來作分類,就是上面紅色的面向,但後來發現管理方式有許多重疊,所以後來才決定受訪者的角色來分類跟訴求的角色來討論會比較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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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確定在場的大家,是不是都有看過心智圖顏色的意義,因此我快速講一下,或許有一些同仁沒有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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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可以看到便利貼的顏色,黃色是問題分類,淺的是問題細節、綠色是解法,藍色是背景,橘色是目前政府單位有回應,紅色是現有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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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從漁業署來確認,漁業署現有漁港法第18條的規定,如剛剛科長報告,以開放為原則。至於使用者付費的部分,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並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只是沒有好的落實經驗或者是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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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垂釣區域管理的話,其實有第一類漁港的作業要點,但是目前的問題是沒有法人團體,不管是釣客或者是漁民代管,像基隆跟新北都是地方政府來代管,漁業署的部分有沒有要補充或者是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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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沒有法人團體管理的文字放上去,會不會造成大家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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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跳出來願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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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修正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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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當天協作會議的程序,也會先把心智圖帶大家跑一遍,所以現在有資訊需要先補充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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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開放垂釣區,基本上都是……就是還沒有團體來,尚未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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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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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開放的漁港,還是由政府機關來管理,而且沒有收費。收費就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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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可以推論這個是問題,也就是由主管機關來管理的話,未來可能有的解法是釣客自治管理,會放在解法下,會場上就會討論是不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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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漁業署有沒有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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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要不要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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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託相關漁會或者是相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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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關係,漁港法第18條可以開放,第12條可以收取費用,第一類漁港有訂作業要點,可是作業要點目前還是由地方政府管理,目前是沒有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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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解答要管理的部分、收費的部分也要一起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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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的意思是「政府機關」是不是寫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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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目前委由地方政府管理,上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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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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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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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要補充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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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是法規。可以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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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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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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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是一類漁港嗎?剩下的是你們委託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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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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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目前一類漁港,這個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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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類漁港開放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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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是由地方政府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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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委託相關法人團體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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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左邊是一個規定,第三個再貼一個是漁港法第13條規定「公共設施得委由漁會跟相關團體來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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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的文字我等一下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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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漁港垂釣區域劃設及管理作業要點」意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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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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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產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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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要寫。是劃設好了,以後有人來申請、受委託,裡面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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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會有經營管理計畫書,應該要有什麼樣的內容,像財務報表、開放時間、釣客應該遵循的規範等等,就是外面要申請的話,就要符合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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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那就掛著。現在要放在第12條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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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往地方政府的建議來看一下,我們訪談跟看了一些相關資訊,地方政府的建議,認為現況有的問題,包含如果開放的話,設施經費跟維護經費不足,我們目前蒐集到的解法,其實有法源可以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至於為何沒有這樣做,或者是制度上的設計是否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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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開放的話,行政機關人力不足,所以就會帶到可以委外的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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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第4條了,就是剛剛第13條的規定,因為管理作業要點是只針對一類漁港,所以用第13條,也就是把漁業署的那個部分貼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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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解法有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是,如果之後由釣客跟漁會的法人團體進來,沒有公權力可以協調,也是會有一樣的問題,就是現在地方政府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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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包含釣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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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規定漁港設施,公共設施是漁市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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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是行為?而是硬體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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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它是硬體設施,漁港法公共設施在施行細則有定義清楚,裡面並沒有釣魚平台,並沒有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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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第13條還是要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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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路徑還是從第18條那邊往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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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解法是修漁港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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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修施行細則,另外一個是從第18條是訂定相關措施,商港法的部分,目前是只有這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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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第13條先移除。第3項得依漁港法的規定,第18條訂定相關措施,相關措施理論上應該可以包含收費,我們可以先這樣解讀,如果他們抗議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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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實是地方政府提出來的,提出要開放,然後要訂定相關措施,在一類漁港的時候,有一個作業要點,但是到地方政府二類的時候,就沒有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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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依第18條第3項訂定相關措施,包含收費來解決這個問題。就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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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解法會有的問題是公權力沒有辦法協調,如果之後要收費的話,維管經費的收受細節要討論,因為我有聽到政府說如果現在開始收費,是不是要開另外一個科目去收這個費用,那個費用的來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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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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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講的「沒有公權力可以協調」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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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給法人團體來代管的話,假設漁民跟釣客發生糾紛,這個是釣客的團體管的,他們認為沒有辦法處理糾紛。假設這個釣魚平台是釣權會管的,如果發生漁民跟釣客糾紛的時候,他們認為沒有辦法處理糾紛,他們只能管理好自己的釣客有這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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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跟地方政府申請的,我是依據地方經營管理要點申請而得到這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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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糾紛的時候,真的出來叫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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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跟二類差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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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管理的是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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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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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團體來管理的話只能管理釣客的行為,不能管漁民跟釣客的糾紛。可以解的方式是,地方政府在訂定管理措施的時候,明訂如果發生與釣客以外糾紛的話,就訂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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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市糾紛,通常都會到地方政府來協調,就丟到地方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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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是有其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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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一類是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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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一類八斗子沒有辦法處理的話,就罵一罵來協調,除非有損害,如果找不到是誰的線弄到,因此只好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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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類協調看起來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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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的看法是,以後就開放在後面就好了,像港側就不要開放,這個問題就可以減少很多,甚至可以避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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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一類也是這樣劃設,只是會有人亂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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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跑的人就理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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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成開放的方式要訂得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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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會有這一些問題要討論的。再來,地方政府的部分還有一個背景資訊是:部分的漁港其實沒有多餘的範圍可以劃設垂釣區,所以全面盤點或全面開放就會有既成的事實,我們還是先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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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盤點及開放的程度,有些縣市是很多年前盤點過,現在有一部分開放,很多縣市是根本沒有盤點,但對於有開放的縣市、二類漁港的人來說,他們會覺得依照漁港法應開放,但是沒有開放的縣市會覺得多做也是多找罵名而已——包含那一天的會議都有講到,或許未來政策的方向是重新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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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是釣客安全行政機關難以承擔,通常最擔心的是安全問題,所以責任的劃分需要一些依據,當天或許沒有辦法細緻地討論責任劃分要如何分責,但是我們先把解法列出來,如果現場各位要補充就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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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漁港法第21條罰鍰過重,難以落實。違反第18條部分款,行為是罰3至15萬,包含丟垃圾或者是亂停車等等,以新北市政府來說,一年稽查31件,但是有15件會成案,因為很多行為其實罰不下去3萬元,而且丟垃圾罰3萬,某種程度上造成公部門、私人間某種不信任,民眾會覺得找碴,但是法就訂在那邊這麼重,電訪漁業署的意見,如果針對第21條違規行為再細分給相應的罰鍰,目前漁業署認為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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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也曾經處理過,後來也簽辦用環保的法來罰3,000元或者是6,000元,因為我們用環保的法令來處理,這個是幾千元,我們當時的依據是比例原則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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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會在漁港裡面發生,就一定要用漁港法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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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地方政府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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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針對丟垃圾,釣魚就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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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說法是,如果你亂丟垃圾,因為沒有亂丟垃圾,只能依廢棄物的方式來罰3萬元;如果你亂停車,因為那邊也不是交通範疇,所以也不能用違規停車來罰你,只能把你的車當作廢棄物,然後堆在那裡,然後還要公告,開走就好了,公告之後就是罰3萬元,所以變成亂停車都罰3萬元,他們提出來的問題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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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亂停車上面沒有。所以要點出來,就像我們那一天去八斗子,外面有停車場不停,然後就停在碼頭上,所以未來是要把它完整化,所以裡面要貼地方政府反映亂停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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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大家反應的違規樣態滿明確,所以行為細分出來,訂定相應罰責,應該不是太麻煩的事,目前是這樣子。地方政府的意見收到這邊,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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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兩種漁港,一種開放人很多,養一個人處理或者是委外處理可以支應得過去,你真的不可能派一個人在那邊,因為釣的人不多,一個月搞不好只收到3,000元,你要養一個人,根本沒有辦法處理這一塊,這確實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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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是高度管理,一種是低度管理,所以管理不管理這個牽涉到海巡署協助的問題,依漁港法,如果在港區釣魚,海巡署很明確,是要勸導,可是海巡署不會幫你收費、做清潔,如果你開放的話,委託還可以收費,我不知道是不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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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副院長講的,台中北堤,一個月收200元,有一些釣點。漁港開放以後人多的部分可以處理,人少的部分很難處理,因為漁港開放空間沒有專責單位,那個港會有人的只有海巡署跟漁船、一般遊客或者是釣客,管理機關的人不可能派24小時在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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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第12條「主管機關」,一類是漁業署,二類就是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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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剛剛看地方政府,所以解法第18條是包含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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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委外管理。就人力來說是委外,也就是找民間團體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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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法是收費,一個方法是收費清潔管理,第二個辦法是自主性管理,或者是由釣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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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不是解決問題的問題,光收費就是一個問題,本身收費就是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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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收費要開收據給他們,這個很麻煩,收費之後要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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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相關措施包含委外管理」,正確的用詞是這樣,收費只是其中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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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貼的是解法,第一個應該是委外管理,第二個是釣客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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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管理不是委給釣客來管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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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委託不出去呢?像那個地方沒有,一個縣都統包才有可能,如果他不統包你這一塊,你們也沒有辦法,垃圾永遠是垃圾,不要公告一年以後,大家反對又收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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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客自主管理某種程度就是不管讓他們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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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沒有公權力、收費是否足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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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就是維持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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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釣客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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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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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漁港也有委託漁會或者是地方協會,請他們做清掃的工作,未來在這一塊比較好處理,其他的縣市我不曉得,二類漁港都有在做清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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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不管怎麼樣,地方政府人比較少,委託給漁會,漁港至少通常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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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漁會管理,漁會會要求一個點,就要給他人事費給他,變成我們跟釣友收取費用,然後再編年度預算補助給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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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好了,我「行政機關人力不足」是「管理人力不足」,前面用「依漁港法」,後面加「由當地海巡署取締,依漁港法第1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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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可以做這一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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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釐清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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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著店。他也說那個沒有辦法。他說走自主管理、自律管理,後面要接的是海巡署去稽核,就是偶爾去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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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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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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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只可以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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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導、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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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導、蒐證,之後丟到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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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的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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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垃圾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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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當下發生的行為就沒有辦法被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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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違規釣魚,在不對的區域,他們可以制止,但是像丟垃圾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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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小心被看到,就罰你3萬,我們在路上丟垃圾,好比我抽菸,被人家檢舉就被罰1萬,但是機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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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主管機關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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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議是,現在不是為了開放而開放,而是因為有需求才開放,所以邏輯上,剛剛有提到人很少的狀況,是不是可以朝這一種方式?如果需要的話,誠如一開始所講的,我們是採用申請制的,如果有需要的話,是以團體為單位來申請,其實也是跟自主管理很像,其實團體來,你必須要承認在某種程度上會維持到哪一些程度上的清潔跟自律的規範,那就採取抽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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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覺得沒有達到這一種狀況,就close掉這一個開放。在某種程度上是因為你有需求,如果人少到沒有辦法管理,因為你沒有管理好,所以關掉這一個漁港的開放,會不會在操作上比較好操作,對海巡的弟兄也比較好取締,不然公親變事主,你釣魚,我去權責,因此把權利到申請釣的團體,也就是針對自主管理的操作上來看,這個是一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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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個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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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是採申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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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要進場的時候,才決定那個地方要不要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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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選項,但是這個在地方政府,是沒有辦法推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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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釣客是散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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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成立一個團體,今年申請一個區域,今年就是他來,散客就可以進來,或者是申請一個月,商港也有開放,但是有些就是要有申請制,一團進來可能一個月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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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不到啦!我釣魚,休假就去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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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漁港也有開放,但是因為管理措施,也可以訂,因為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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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針對管理的部分,絕對會授權到主管機關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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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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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一類是中央,二類是地方政府,授權到地方政府來,我滿足你的需求,我有管理的權責,當然要管理,至於管理的辦法,就是由地方政府自己來想。對啊!本來就是這樣子啊!所以我剛剛說了一句話,有違規就一定處分要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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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也不錯,我們多想像,商港本來就在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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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就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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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申請制是商港本來就在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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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著的好處是因為真正講話的是這一群人,這個目的應該要處理,對於散客是沒有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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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當地海巡取締,那個應該要廢除,這個釣客自主管理這一塊,可以預見得到,將來的自主管理一定是亂釣,一定是沒有人會管,整個漁港亂七八糟的時候,到時媒體又說是海巡單位沒有去取締,可是這一塊其實並不是我們主要的業務,但是這樣會變相,所以我覺得可能要再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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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自主管理,第1項、第3項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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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自主管理的話,就是政府管理,就是主管機關管理,所以不要用海巡,就是有主管機關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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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依第18條第2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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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要寫清楚只管違規行為,但是垃圾、環境清潔他不管,這邊擔心的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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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的是以後地方政府如果依這個,全部把垃圾都提下去,海巡這邊的範圍就會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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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可以,他有這樣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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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其實第1至第4項是滿大的事情,而且也不是每一天在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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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講了,丟菸蒂,有很多東西丟在那邊,你也沒有辦法取締行為人,不小心丟的時候被拍到,機率很低,基本上海巡署不用擔心這個,已經有明訂了,再怎麼逃都逃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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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第3項的「應指定」,主管機關就是要指定,因此要檢討指定,因此第2項基本上逃不掉,如果有自律管理,有違反這一些自律違反自律規定,就取締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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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第18條擺在這裡,也不去修改它。依照第18條來處理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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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海巡署」三個字壓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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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第2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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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幾項是事實,那就第2項。寫第2項可以吧!不然這個也合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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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取締的時候跟商港一樣,是公權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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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公權力,不然是誰來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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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是說這一塊需要解決,所以是在第18條已經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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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去台中港看的時候,他們有提到商港跟漁港,他們有提到取締是警察在取締,公權力比較大,他們有提到岸巡的部分公權力沒有那麼大,所以要問一下商港跟漁港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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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商港警察,所以直接委託取締開單,依漁港法第18條第2項,海巡署採取有效措施,嚇阻完了不聽怎麼辦?我們之前要委託海巡署,委託他開單,他沒有接受,因為怕直接開單以後會產生衝突,所以我們要講清楚,如果要像警察這樣子也沒有問題,依法都可以完成,所以這一塊不是問題,不是海巡署比警察低,是海上警察,我們要這樣認定,我們要有這樣的魄力,難道海巡署跟警察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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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規定是海巡蒐證以後交到主管機關來開罰單、作處分,海巡的執法也是公權力,協助漁港的主管機關來做違規的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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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做法很簡單,避免過度緊張,我們是一勸再勸,但是我們還是函送主管機關,都是開勸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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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送主管機關看單之後,接下來主管機關就會被一些議員施壓而單開不出去,很多釣客有恃無恐,就嗆海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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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臺灣都會被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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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海巡移送過來的案子,處分率是99.99%,都說哪一個議員來關說,就交代現場開罰單怎麼樣,所以怎麼可能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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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客及漁會沒有公權力可以協調處理,後面要不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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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一個,地方政府在明訂的時候,也就是有糾紛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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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機制」。一類漁港左邊的部分「由漁會協調」,這個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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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個是現行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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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二類漁港也是這樣處理,所以不用再講。一類漁港未來也會有這個問題,所以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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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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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作業要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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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漁港在那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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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一類訂好以後,二類就抄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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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等一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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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細節收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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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沒有要討論解法,就是把意見盤點上去,供當天讓更多人參與來討論,只是如果大家有聊過的意見沒有被收到,我們要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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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漁港」不用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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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沒有多餘的空間,這個是事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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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及開放程度各縣市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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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解法。各地方政府看首長作風不一樣,有的有開、有的沒有開,我們是有想到一個建議,現在一類漁港已經有作業要點,之前是不是有地方政府說如果中央漁業署也寫一個建議給他們作參考,像二類漁港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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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通令函釋,這樣是不是比較可以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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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困難。我們訂好以後,因地制宜再增加進去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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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在猜,比如你們一類訂好之後,是不是發給各地方縣市政府,說依漁業法,應該是以開放為原則,各地方政府在思考要如何開放的時候,「請參考漁業署」,你給他一個公文,就仁至義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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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會,漁業署有訂的話,地方政府就會自動比照。要簽辦,公告的時候,我們就會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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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通常我們做好之後,他們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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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收費辦法都是依照農委會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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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那邊比較積極,我們現在是要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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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需要這個通令,因為有人說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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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已經通令過,也開過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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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他們依漁港法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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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這樣寫「應開放」,但是沒有開放。不能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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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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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寫「盤點及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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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直接寫「重新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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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那就留著,改寫「重新邀請漁會跟漁業團體盤點可開放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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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錦是不是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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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以前一個卡片下面都會掛名是誰,因為上面第1條是寫漁業署,那就都漁業署,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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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表示不願意具名,我們就不會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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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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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當天討論一定會掛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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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都是我講,是不是都是我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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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當天拿著麥克風講話的那個人,就會把他的名字寫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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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那一句話加「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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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句話應該是「請主管機關重新邀請當地漁會跟釣魚團體盤點可開放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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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盤點完也沒有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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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關係,這樣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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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釣客安全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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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都是安全自負,但是行政機關會遇到有家屬要來怎麼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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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的很麻煩,死的人沒有感覺,活的人再跟你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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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會有一個狀況,像瘋狗浪的問題,如果制定一個預警機制,變成主管機關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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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狗浪沒有預警機制,颱風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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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會依災防法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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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災防法是適用到颱風要進來的時候,平常浪太大的話,一定不能讓釣客去釣魚平台釣魚,不然就有安全問題了,政府這個設施做下去,未來一定會有國賠的問題,除非有做到預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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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斗子就有預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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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請教你花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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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是管理措施,然後只要有颱風,海巡就會出來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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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的釣魚區域釣魚,有管理措施,但是沒有在那個區域釣魚,到消波塊去釣魚,這個是誰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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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我們要去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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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沒有那麼多人去取締,海巡署沒有那麼多人可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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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在講釣客安全,這個範圍都是公告開放區域,你到非開放區域以外的,我們還要再討論下去的話,並不是國家都要照顧,你到非開放區域的話,這個行政機關怎麼承擔?所以開放區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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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說一下,其實在台中有想到一個想法,也就是釣魚證,導入這個制度的話,是不是可以寫在某些地方釣魚,出事的話就自行承擔,政府不應該負相應的賠償責任,他們就會看這是不是一個好的條款,會不會是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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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子維的問題,他們的擔心是今天有一個合法釣魚平台,但是瘋狗浪把人捲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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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署長是講非法釣魚區,我們是說合法的釣魚區,不然怎麼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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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寫「公告的釣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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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客安全」太模糊了……在漁港裡面,到底是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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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責任劃分的依據和民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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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一點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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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是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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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張先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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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寫「加強宣導」,所以如何宣導,當天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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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客是不是要自己買保險?基法是釣客維護自己安全跟後續保障,就是如果發生什麼事故,可以用保險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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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也寫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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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一個方法,像釣客要如何維護自身的安全,要穿什麼設備是要自己負擔,如何來走投保的風險分擔。也就是釣客自行投保保險的釣魚證,那個是整個制度的設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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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稍微說明一下,他們提到釣魚證制度,在日本是由漁會發放,他們認為可以由釣具店幫政府發放,收入可以到地方政府,每一張釣魚證可以申請保險,但是也有相應的責任,像你自己要穿防滑鞋、救生衣、不能到危險的地方去,可以有一些公約,在申請釣魚證的時候可以取得同意,如果縣市政府願意自己建了大釣魚平台,很多釣客要釣魚的時候,就必須到這個縣市來釣魚,對縣市政府的收入就可以是很大的助益,他們希望用這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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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有沒有可能?屏東的經驗有沒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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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當然釣魚證的費用要支付,管理公約是可行,像海水供應站就是有訂管理公約,就可以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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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一張卡「由主管機關」……剛剛雨蒼的建議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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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地方政府之間可以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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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二類漁港,所以我們「主管機關」,二類就會是地方政府,一類就是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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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放在這裡有一點詭異,因為發放釣魚證跟安全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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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有提到,在申請的時候就告知你有一些應注意事項,會有一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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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不要放,因為釣魚證牽扯到兩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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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層次是,因為現在漁港能否釣魚?你的釣魚證性質是什麼?我們是在港區釣魚,你收釣魚證,性質是什麼?一個是區域管理、清潔維護與設施維護,另外一個層次是資源應用的管理,這個有得吵了。釣魚證如果在港區裡面釣魚,像清潔維護、設施維護及幫忙保險,那就是港區釣魚證,如果在岸區釣魚證是資源維護,這個就有得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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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八斗子漁港要有釣魚證,到外木山漁港就要買一個釣魚證,那全國是不是就要有一個釣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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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一下,釣魚證的概念是縣市有合法開放可以釣的地方都可以釣魚,他們確實讓各個地方都可以依法持續發放釣魚證,當然有釣魚平台就可以收比較好。除了剛剛提到的安全以外,像有一些公約,可以拿來完善,像這個地方有哪一些魚是可以釣,有哪一些魚是保育類不能釣了,有這個釣魚證就可以依法稽查,就可以看有無釣魚證,有才可以釣魚,沒有釣魚證就不能釣魚,然後就直接打開魚桶來看。這個是很完整的配套,當然有細節可以討論,我建議先放上去,但是補充漁業署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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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不要放,張政委禮拜三要討論釣魚的制度,像休閒釣魚,一個人多少、幾人釣幾尾,沒有像今天這樣子討論,請問一個釣魚證,你說沒有釣魚證在岸磯釣魚,你要罰我,我不領釣魚證,可以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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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主管機關訂管理規則,釣魚證就有效力,是這樣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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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主管機關,我不會訂釣魚證,光說釣魚證的錢、委託出去,你聽懂我的意思嗎?如果收200元,我花的成本搞不好是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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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一下,我們講的是釣客安全難以承擔,我們講的是「安全」。事實上釣客安全誰都管不到,在釣魚平台或者不是釣魚平台,都管不到,我們建議颱風跟浪高的機制,還有公部門的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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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釣客的部分就請他自行投保,然後就結束了。所以我們不要再多說釣魚證,那個太廣泛了,那個是另外一個議題,我認為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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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保留第一個,像釣刻自行投保,也就是釣客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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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解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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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明一下,由主管機關發放釣魚證的這一件事其實是他們訪談時釣權會的解法,所以上面的解法不一定是全部的政府機關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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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們可以說這個解法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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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之前的字卡,都會字條,只能改自己講過的,不然我們改其他的,然後別人又來改我們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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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講也沒有納入,你全部納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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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收到的都納入。不然寫成「訪談」,一個是「漁業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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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我的意思是,釣客自行維護的安全就放在前面,那個是第二章的,那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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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應銘錦,如果要放就都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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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這樣討論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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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漁業署的意見及誰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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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全部都不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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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在說這個是誰提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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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釣客維護自身安全」應該放在第二張,是最重要的,自己管理自己是最重要的,沒有人認為要維護你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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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建立颱風與浪高的機制及宣導」,到時會把管理辦法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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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投保放在第二個,強調的是釣客自主管理。有哪一個主管機關?開放漁港或者是建議地方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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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是說一個漁港一張釣魚證,因此他們建議漁港主管機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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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寫開放的漁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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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是,並不是一個漁港、一個釣魚證,而是一個縣市一張釣魚證,這裡面所有開放的漁港,像開放的河邊都可以開放,不然不開放的區域,沒有釣魚證或有釣魚證都不能釣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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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聽我講一下,這一張你寫,你寫完,因為這個是釣權會的意見,我們也沒什麼好改,我們先往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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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應該放在這邊。這個是地方的問題,應該要到釣權會那邊的問題,公權力沒有辦法承擔安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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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最後看釣魚證放在哪一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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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爭取副署長的同意,如果我們這邊都要貼標籤的話,你們是不是都同意剛剛的意見都標上去,就是你們提出來的解法?如果我們要統一規格,也就是這個是誰的意見的話,我們等一下可以全部做這個部分補充,可是看你們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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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卡釣魚證卡太久,其他都可以討論下去,現在先放旁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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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在是講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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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原本是沒有標籤,我們就回頭再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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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啊!我們事後再補,有沒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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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都是漁業署的意見,會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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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證就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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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聽懂,所以標籤先放著、釣魚證的標籤也先放著。請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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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漁民作業、擔心釣客的魚獲至漁市場。影響漁民作業的部分,當然大家共同協商出一個區域的劃定。有人提到可以參考「剪尾」制度,你如果是垂釣的人,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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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尾」,要進漁市場,他們有這個分流管理。跟剛剛的解法一樣,「訂定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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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加,「釣的魚不能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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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營利行為,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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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漁業法的規定,「經營漁業要經過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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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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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第幾條?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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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實際上有罰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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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行為很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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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規定,只是很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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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個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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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漁業法的規定,休閒釣魚不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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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的文字是什麼,我們就寫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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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硬凹的啦!我解釋給各位聽,漁業法所謂的漁業是採捕水產動物來銷售、營利,要經過漁業法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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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你去採捕水產動植物去營利,要經過我的許可,或者是未經過我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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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有經過漁業許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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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領漁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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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問題,東海岸原住民採集,如果在路邊販賣,也是一樣嗎?有法源只是沒有執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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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原住民依照規定,他們自用,當然是限於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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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跟原住民打獵一樣。但是文字還是要寫,是不可銷售還是經過許可?我們要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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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文字要把漁業法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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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決定,在場就是專家,把它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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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或者是第6條,「經營漁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看大家的解讀怎麼樣,所謂經營漁業就是採捕水產動植物,經營漁業有營利行為,如果要經過依本法來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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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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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寫第6條,就寫漁業法,所謂休閒釣魚採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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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第3條、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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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辦完一場就瞭解這個領域,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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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部分,我有一個好奇,像第3條所稱「漁業」是指採捕或者養殖水產動植物業,理論上不能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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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所以不能休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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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性捕撈跟休閒性捕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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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個部分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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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接著到最後一個部分。釣客團體是少數人不自律影響觀感、目前規劃的平台不一定符合需求、基礎設施不足、願意使用者付費且同意以漁船的作業為優先、會有維管費用收受的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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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多解釋一下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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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知道。我們曾經有委託過。商港區的要有團體來申請,但是收費自己進去,他們說一個人收200元,但是只拿一個便當,所以他們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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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他們的意見,共同的解法是進場管理,是管理作業要點第13條及釣客進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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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第18條第3款的管理措施可以包括委託管理的機制,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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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一致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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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邊的開放不見得是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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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面相關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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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蒼打的,但是我們現在沒有要討論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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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有提供一個訊息,那一天陳其邁副院長有交代這一件事給張景森政委通盤處理,我們會再跟張政委同步一下,或許釣魚證由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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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我到副院長那邊,有一個科長,剛好在經濟能源處碰到他,我說怎麼兩條線在走,他說我們這一條線是走漁港開放,所以就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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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的訊息很有用,我們就會跟張政委同步,那個他來處理。這一件事我們有跟張政委、蔡其昌副院長講過,為什麼一個事情行政院兩個政委在協調,因為案源很清楚,我們是處理漁港的事情,他講清楚他的訴求、範圍,很清楚。張政委那邊可能更廣闊,像商港還有磯釣及海岸線管理是由他處理,我們原則上是這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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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議題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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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在漁民、釣客團體都同意的狀況下,規劃部分漁港劃設垂釣區供釣客釣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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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落實漁港內垂釣區的經營管理規則,讓漁民作業不受干擾、釣客自律且安全地釣魚、行政機關亦便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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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成「部分適當漁港區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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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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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當天會議的行政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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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部分會請警察局那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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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天到底是幾點開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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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要跟大家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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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會場會分協作會議的現場,及直播的現場,就是將協作會議的畫面直播到另外一個場地,我們那一天去場勘是上下樓,正式的會議是在二樓,直播會場是在三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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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會場是協作會議,請農委會確認行政事務及小桌長的部分。直播會場通常是由唐鳳跟大家解說協作會議發生的事情,該會場之行政事務亦是請農委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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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會場因為會有sli.do,如果現場有人要發表意見的話,如果不太會用手機,就是請農委會登打上去,至於維安部分,剛剛已向跟副署長說明,已請基隆市政府協助聯繫當地警察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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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那一天是有說10點30分或者是11點,因為是接近中午時間,預計一開始發送餐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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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點會從台北車站發車,考慮到很多南部上來的人,銘錦上次搭車過去,到漁會是要一個小時20分鐘左右,因為那個時間塞車,10點30分陸續到,可能11點坐定,但是就會卡到一坐好,大家沒多久肚子就餓了,所以可能先發餐盒,先發好,然後大家就開始坐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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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人的部分回來是用什麼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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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人已經處理好,提案人是很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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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會是一台四十二人坐的大巴,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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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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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載的是第一會場的所有與會者?第二會場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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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確認一件事,第一會場有餐盒,第二會場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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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適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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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第二會場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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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駁是接邀請的利害關係人,我們工作人員,因為我們會早一點先過去,我們這邊會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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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算我們,我們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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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不用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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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交通工具,你們自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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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要掌握一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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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狀況,有人在罵,我建議你們出來外面講,讓外界知道,說去講了之後就做記錄,他們就說會來,可能哪裡第一會場有哪一些人會來、哪一些人不會來,他們只是表達自己的聲音,應該也好,漁會的人也還好,只是怕當天衝突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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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4月2日還有另外一場協作會議,其實當天有先跟銘錦討論過,有可能前一天會場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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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有沒有要先跟我們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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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天有安排好漁會會跟你們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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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定要去嗎?我那一天下午還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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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你要來,要找總幹事去抽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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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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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上次在澎湖,特別是有媒體。這次也要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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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會有媒體的原因,要先講清楚,第一個是有一個媒體進到第一會場,他進去會場,不是因為他是記者的身分,而是因為提案人建議,因為他很熟地方事務,那個議題參與很久,所以是利害關係人,他的意見很值得聽,是這樣子,不是因為他是記者,先講清楚,包括議員也是這樣子,不是因為他是議員,而是提案人說建議他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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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是列為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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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子,並不是因為他是記者,但是當天在恆春,有其他沒有進到第一會場的記者也來採訪,是因為透過種種的方式得知會議,因此就來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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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基隆地方的記者或者是跑漁業署的記者跑來,我們就是在會場外,比照恒春那樣,會場外找個地方給他採訪,就是這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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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記者就在第一會場,在那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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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記者在第二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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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有必要接受訪問就在那邊。還有什麼要院裡面協助或者是幫忙確認的?地點現在趕快通知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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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個麻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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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開的時間是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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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是估4點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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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天場布,科長有安排好,你們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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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窗口,自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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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署裡面有沒有要請院裡面確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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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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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會場的參與人員要通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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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流再跟農委會確認,我估車程是一個小時就可以到了,怕會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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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自行前往的話,我們就不放進去,還是有安排與會者休息的時間,我們本來是想說10點開始,然後到3點,所以是11點開始,車子的部分,我們再跟農委會確認遊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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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主責部會簡報,是由我們簡報,提案人那邊沒有簡報。主責部會沒有了,還有其他簡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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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會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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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簡報要到20分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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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多剛剛的時間10分鐘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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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漁業署的話,就寫漁業署簡報,如果只有提案人就寫提案人簡報,這樣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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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什麼要確認的?地方政府是哪兩個會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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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基隆、台中、高雄、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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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這麼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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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開放的都會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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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那一天有拜託各地方政府都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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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單你們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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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提供的名單是全部都會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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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農委會確認出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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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不是他,也會有人來,因為這個是開會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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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琉球區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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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去確認一下,拜託總幹事自己來講,他不來,不要改天在那邊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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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你們前幾天確認,還有一段時間,比如4月3日開會。像4月1日再通知我們確認的名單,我們4月3日開,前兩天確認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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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共幾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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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會場有六十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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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算是有五十八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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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每個人要做名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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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下個禮拜五跟你們確認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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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拜五專線有沒有牽好?要不要確認一下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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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天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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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天5點以前會趕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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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些設備是前一場有人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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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張科長禮拜一、二會去拉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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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會有人去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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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他幫忙測一下,請電台科長上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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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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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署裡面還有一個漁業廣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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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件事,議題手冊的初稿,禮拜一早上會寄給主協辦單位,然後請你們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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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我們當天會議有沒有要直播?第一個會場一定會到第二會場,只是這個訊號有沒有要公開直播出去?可能跟大家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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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的想法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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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網民們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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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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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整個過程有沒有直播給沒有到現場的人看,比如在家就可以看,只要有網路就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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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辦這一種會議有沒有直播?或者只是兩個會議室的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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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註明會公開直播,因為當天利害關係人都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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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我們PDIS youtube的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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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我們的頻道在youtube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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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在澎湖有沒有公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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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在農委會的,如果這次是放在漁業署的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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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處理恆春議題也有公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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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不反對,我們就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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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辦公室原則上都希望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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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原則上也不反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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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會呢?好,沒有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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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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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沒有問題,都確認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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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的臉書會公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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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時接我們的訊號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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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上我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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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