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部分,現在國家公園都是海管處依國家公園法進行管理,雖然高雄市政府有依照漁業法公告,但是只是物種保護。
看起來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推動生態旅遊已有整體規劃,至於島上相關水、電及住處等等設施,是否全然由政府處理,應再考量。剛剛政委也有提到促參BOT是個方向,整個旅遊行程由促參廠商來負責,政府只要做規範;土地問題現在是海巡署在管理國有土地,倘要作促參開發,建議撥給國產署和管理處合作開發,這也是一個方向。
我們現在的規定已經包含到刺網跟拖網,這麼多年以來都在執行中,所以拖網不管怎麼樣,拖上來可以作篩選,該拋棄就拋棄,好不好?現在決定的是把殼寬加長、時間延長,謝謝。
有啊!
建議釣魚團體要提出你們具體的角色扮演,在開放釣魚的同時,要具備什麼條件、角色,我們的釣友要自己付出什麼東西,謝謝。
我跟各位報告,漁港有222個,其實是非常低度的管理,雖然漁港法海巡署可以進行取締,但不可能一直去現場取締,要達到處分的要件,「丟」的動作才會產生法律效果。
剛剛很多漁民、漁會有意見,因為是長期的衝突產生的,我們今天好好坐下來談,管理要有一塊完整的想法,建議當地的釣魚團體、漁會要怎麼建立協調互動機制,創造漁民跟釣客雙贏。
另外,縱使開放的區域範圍裡面,政府做一個簡易的設施也不一定安全,因為一個防坡堤在那邊、一個瘋狗浪上來的時候,那怎麼辦?你把一些安全責任都丟給政府,釣客的自律、要求在哪裡呢?出來釣魚所面臨的生命財產安全對其家人如何交代呢?請問釣魚團體對釣客的安全,保險要不要自己處理?不只是發生問題,家裡也會找政府,像地方政府也有提出來,看看後續的處理怎麼樣,因此這兩塊就拜託釣魚團體好好想想。
因為好像都在提有違規、取締處分,但處分不是目的,自律才是有效的管理方法,所以我建議等一下討論的時候,請釣魚團體在這個管理的角色上應該要有一定角色扮演。
感謝釣魚團體提供很多具體的建議,雖然是積極開放、有效管理,但有效管理好像缺了一環,除有漁民、政府單位及海巡外,但是釣魚團體的角色在哪裡?好像沒有,我是提醒一下,剛剛新北市政府汪處長有提出來,他也展現誠意了,未來管理部分,請釣魚團體積極參與。
感謝主持人很辛苦整理上午的一些建議事項。
在進行漁港檢討的時候,會邀請漁民團體跟釣魚團體,大家來共同討論,以上簡單說明,謝謝。
漁港檢討是在不妨礙漁船的作業、漁船的航行安全,不會造成港區的污染前提下劃設。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剛剛主持人也有提到,最近新聞報導說行政院有開過幾次會,要指定50處釣點為目標來努力,我在這邊特別跟各位說明一下,這50處的釣點不是全部在漁港,包含在商港、漁港及其他適合的地點來設定釣魚區。
漁業署的臉書會公開直播。
這樣公平。
我們原則上也不反對啦!
上次在澎湖有沒有公開直播?
過去辦這一種會議有沒有直播?或者只是兩個會議室的直播?
我們可以連。
我們署裡面還有一個漁業廣播電臺。
那就他幫忙測一下,請電台科長上來一下。
禮拜五專線有沒有牽好?要不要確認一下網路?
當場每個人要做名牌嗎?
我們去確認一下,拜託總幹事自己來講,他不來,不要改天在那邊叫。
我那一天有拜託各地方政府都來。
頂多剛剛的時間10分鐘左右。
議程主責部會簡報,是由我們簡報,提案人那邊沒有簡報。主責部會沒有了,還有其他簡報嗎?
第一會場的參與人員要通知到。
我們署裡面有沒有要請院裡面確認的?
政委有必要接受訪問就在那邊。還有什麼要院裡面協助或者是幫忙確認的?地點現在趕快通知出去了。
原則上記者就在第一會場,在那邊看。
當初是列為利害關係人。
這個沒有問題。
我一定要去嗎?我那一天下午還有會。
昨天的狀況,有人在罵,我建議你們出來外面講,讓外界知道,說去講了之後就做記錄,他們就說會來,可能哪裡第一會場有哪一些人會來、哪一些人不會來,他們只是表達自己的聲音,應該也好,漁會的人也還好,只是怕當天衝突起來。
所以交通工具,你們自己處理?
你們不用吃飯?
我們會適時提供。
一部夠嗎?
改成「部分適當漁港區域」。很好。
2.如何落實漁港內垂釣區的經營管理規則,讓漁民作業不受干擾、釣客自律且安全地釣魚、行政機關亦便於管理?
1.如何在漁民、釣客團體都同意的狀況下,規劃部分漁港劃設垂釣區供釣客釣魚?
這兩個議題不錯:
昨天下午我到副院長那邊,有一個科長,剛好在經濟能源處碰到他,我說怎麼兩條線在走,他說我們這一條線是走漁港開放,所以就切割。
最後面相關公約?
前後一致的說法。
漁港法第18條第3款的管理措施可以包括委託管理的機制,對不對?
這個我知道。我們曾經有委託過。商港區的要有團體來申請,但是收費自己進去,他們說一個人收200元,但是只拿一個便當,所以他們不要。
商業性捕撈跟休閒性捕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