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並沒有講那部分。
我沒有講。
……補償並不是在今天的議題裡面。
交通部遇到的是部裡面的收費標準,當然國家公園要收費的話,用第38條第2項跟第2條第5款國家公園可以適用收費的話,變成內政部跟交通部要彙整成另訂辦法。
包含國家公園裡面三個區。
對。
……就是史蹟保存區後面那兩個。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因此,應該要回歸到國家公園法來管,不要一個區域裡面有生態保育區、一般保育區、特別景觀區及漁業資源保育區,可能會有很多衝突性,因此我們建議應該要回歸到國家公園,我想澎湖縣政府應該會有建議。
我再補充一下,剛剛內政部所提供的意見是,要用漁業法來做,其實我們上次講過了是專區。為何要劃設國家公園區域?國家公園法裡面,因為有生物多樣性、生態系保育才劃定國家公園,而國家公園成立的目的也是為了要保育國家公園區域裡面的一些生態性或生物多樣性的處理。
如果引用發展觀光條例來講,看起來應該是沒有問題的,我聽說,早上委員葉宜津委員說她很清楚這塊,因此內政部應該考慮這一個部分,後續看怎麼運作。
我們舉一個案例:小琉球,屏東縣政府有劃設水產自然保育區,屏東縣政府為了管理遊客參觀,在104年有公告一個禁區收費標準的管制措施。
換句話說,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也可以收費,只是收費的標準可能由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來收費。
同法第2條,因為會引用到收費在國家公園的是,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而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的定義,在漁業法當中有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觀光風景區及國家公園內史蹟保存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育區等範圍內劃設的地區。
不好意思,我們蒐集了一些規定,而這邊的規定讓主席知道一下,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第2項,觀光地區風景特定的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進入的觀光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來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