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第2項處理。
像第3項的「應指定」,主管機關就是要指定,因此要檢討指定,因此第2項基本上逃不掉,如果有自律管理,有違反這一些自律違反自律規定,就取締移送。
我剛剛講了,丟菸蒂,有很多東西丟在那邊,你也沒有辦法取締行為人,不小心丟的時候被拍到,機率很低,基本上海巡署不用擔心這個,已經有明訂了,再怎麼逃都逃不掉。
沒有,依第18條第2項處理。
沒有自主管理,第1項、第3項行不通。
反正申請制是商港本來就在實施。
好啦!也不錯,我們多想像,商港本來就在實施。
做不到啦!我釣魚,休假就去釣了。
這個是選項,但是這個在地方政府,是沒有辦法推動的。
增加一個想像。
如果不小心被看到,就罰你3萬,我們在路上丟垃圾,好比我抽菸,被人家檢舉就被罰1萬,但是機率多少?
適當的制止。
勸導、取締。
前不著店。他也說那個沒有辦法。他說走自主管理、自律管理,後面要接的是海巡署去稽核,就是偶爾去看一下。
這樣子好了,我「行政機關人力不足」是「管理人力不足」,前面用「依漁港法」,後面加「由當地海巡署取締,依漁港法第18條第2項」。
就是釣客自律。
對。
如果委託不出去呢?像那個地方沒有,一個縣都統包才有可能,如果他不統包你這一塊,你們也沒有辦法,垃圾永遠是垃圾,不要公告一年以後,大家反對又收回來。
你貼的是解法,第一個應該是委外管理,第二個是釣客自主管理。
收費不是解決問題的問題,光收費就是一個問題,本身收費就是一個問題。
解法是收費,一個方法是收費清潔管理,第二個辦法是自主性管理,或者是由釣客管理。
是。剛剛看地方政府,所以解法第18條是包含收費?
就像副院長講的,台中北堤,一個月收200元,有一些釣點。漁港開放以後人多的部分可以處理,人少的部分很難處理,因為漁港開放空間沒有專責單位,那個港會有人的只有海巡署跟漁船、一般遊客或者是釣客,管理機關的人不可能派24小時在那邊。
有一種是高度管理,一種是低度管理,所以管理不管理這個牽涉到海巡署協助的問題,依漁港法,如果在港區釣魚,海巡署很明確,是要勸導,可是海巡署不會幫你收費、做清潔,如果你開放的話,委託還可以收費,我不知道是不是可行?
現在有兩種漁港,一種開放人很多,養一個人處理或者是委外處理可以支應得過去,你真的不可能派一個人在那邊,因為釣的人不多,一個月搞不好只收到3,000元,你要養一個人,根本沒有辦法處理這一塊,這確實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所以亂停車上面沒有。所以要點出來,就像我們那一天去八斗子,外面有停車場不停,然後就停在碼頭上,所以未來是要把它完整化,所以裡面要貼地方政府反映亂停車的問題。
像一類八斗子沒有辦法處理的話,就罵一罵來協調,除非有損害,如果找不到是誰的線弄到,因此只好不了了之。
糾紛是有其處理方式。
委託團體來管理的話只能管理釣客的行為,不能管漁民跟釣客的糾紛。可以解的方式是,地方政府在訂定管理措施的時候,明訂如果發生與釣客以外糾紛的話,就訂協調機制。
性質是什麼。
因此可以依第18條第3項訂定相關措施,包含收費來解決這個問題。就是這樣子。
沒關係,第13條先移除。第3項得依漁港法的規定,第18條訂定相關措施,相關措施理論上應該可以包含收費,我們可以先這樣解讀,如果他們抗議再說。
所以解法是修漁港法施行細則。
沒有包含釣魚。
這不是第4條了,就是剛剛第13條的規定,因為管理作業要點是只針對一類漁港,所以用第13條,也就是把漁業署的那個部分貼上來。
好吧!那就掛著。現在要放在第12條後面。
這個不要寫。是劃設好了,以後有人來申請、受委託,裡面有一些。
沒有產生作用?
「第一類漁港垂釣區域劃設及管理作業要點」意思是什麼?
你的左邊是一個規定,第三個再貼一個是漁港法第13條規定「公共設施得委由漁會跟相關團體來進行管理」。
目前一類漁港開放由……
不是。
全世界都知道。
對。目前委由地方政府管理,上午收費。
後面解答要管理的部分、收費的部分也要一起來討論。
沒有關係,漁港法第18條可以開放,第12條可以收取費用,第一類漁港有訂作業要點,可是作業要點目前還是由地方政府管理,目前是沒有收費。
收費要不要講?
好。
目前開放的漁港,還是由政府機關來管理,而且沒有收費。收費就不講。
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