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商港警察,所以直接委託取締開單,依漁港法第18條第2項,海巡署採取有效措施,嚇阻完了不聽怎麼辦?我們之前要委託海巡署,委託他開單,他沒有接受,因為怕直接開單以後會產生衝突,所以我們要講清楚,如果要像警察這樣子也沒有問題,依法都可以完成,所以這一塊不是問題,不是海巡署比警察低,是海上警察,我們要這樣認定,我們要有這樣的魄力,難道海巡署跟警察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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