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分了三個步驟,第一個是通報階段,會有消費者保護團體、業者及一般民眾等會說車輛發生瑕疵問題,並會通報給我,我們會就案件的部分去轉給財團法人車輛安全產業中心去辦理登入並作判斷分析。後續會再召開專
這樣的情境也許是我的想像,我們這樣引導的可能性,可能就會說不要訂在消費者保護法,可能太強了,可能訂在環保這邊有一個鼓勵的方式,工業局是覺得要做一些旗艦計畫,並引導這個方向走,是不是更不一樣的思
個部會一起主辦,而且內政部、公平交易委員會、消費者保護處來協助,所以等於是六個不同的機關,所以當你去看「Join」平台的回應時,你可以看到六個回應。
第二個是針對平台責任分為基本責任與高度責任,其本責任前面有提到是個資保護與繳稅。但我們認為「基本責任」部分,應該還要包括依據相關法規維護資訊安全;「高度責任」部分我們放了消費者保護(如提供申訴處理機制等)、保險機制、資訊正確與合法性、提供服務提供者與接受者間相互評鑑機制。
這個的意思是點到這一點,但我特別要提的是,這個點一定要區隔清楚,否則很容易被利用成為說要保護既有產業,我覺得公平競爭是應該的,但應該要拿出什麼服務來?任何平台都有它的責任,任何只要是業者都有該負的一些權責,不管納稅義務或者是消費者保護都是應該的。
出糾正、裁罰,那並不是一個行政行為,那比較像為了消費者保護或是為了什麼東西,我去定性它有必須改正之處,我都假設會改正,但如果一直都不改正的話,那當然可能後面有一些後果等等。
其實國內相關的主管機關,原就有幫民眾建置了相當完備的法規與制度(如遊戲分級、消費者保護、客訴爭議處置...等);消費者如果真發現有任何不當或不法情事,都可尋合適的行政管道得到必要的協助與解決
下一案實際上是「禁止娛樂型票卷加值轉賣」,這個涉及到內政部主管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應該是第53條,另外一個部分是「文化部娛樂型票卷管理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保護法,以內政部主管來講,認為社維法
比較會著重是在消費者保護、食品安全的部分,所以這兩頁以上的說明是,其實這可能是回歸到商業模式,政府比較不適合介入,以上說明。
,等於是行政權去介入市場經濟的情況,比較為難,而且能力也不夠,所以我們可以透過委外,委託相關的團體,像消費者保護團體等等,我們也做一點檢測,派人測試看看有沒有販賣,有沒有說不能賣給18歲的人,看看網站有沒有查證身分,我認為這個是可以再補充的一部分。
為在實驗,所以在實驗的過程中不罰;要把實驗的結果,當然中間還是要顧慮到消費者保護,但要公開,如果不成功就幫後面的人付學費,如果有成功的話,就長到一定大小了,比較容易媒合到現有的市場,也就是修改法規,等於大家沒有看到利益、損害,所以比較不會倒。
(Isabelle Falque-Pierrotin)聊過,他們的目的是當然公務員要知道,但不是都透過公務員來執行,而是要靠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是靠這一些協會來執行,是把越來越多的武器,不管是法律上、請求
費者保護會挺身直接控告車商的過程中,我們覺得交通部或者是車安中心的作為真的不那麼令人覺得滿意或者是讓人覺得絕望,這個是我們的想法。
像打詐也有這樣的情況,像 NCC 就是後面加 886,後面不可能是我們這邊的號碼都讓他不能打,這個確實,因為這個就是境外干預,或者即使接通了,要聽一段警示訊息。我們在新的金管會投資消費者保護法
的私密影像,或者是用它來做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線上詐騙,或者是在接近選舉的時候冒充候選人意圖使他不當選。在這三件事情上,立法院都已經通過說,我們不是禁止這個技術,但是你用在這三件事情上,那就是犯罪了。
研究消費者保護,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專家等等各方利益關係人都在同一個房間裡,我們沒有那麼快對齊這一些事實,所以協作會議的目的是,要把利益關係人拉在同一個房間裡。
其實我在看這一個問題,我可以提供幾個想法,我們在這一個議題的處理上,到底是消費的議題或是環保的議題?因為如果走消費的議題,我們就要說從消費者保護的立場,我們可以去看消費者可以保護到的強度、工具
化。你也提到交通部針對公路法第 63 條、第 77 之一條在修法,我想,經過自救會的倡議,立法委員也有針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10 條等作相關的修法,非常感謝大家的努力。您剛剛的提問也是在回應議題手冊某位網友的意見,同時把您的論述講得非常完整。
通電話被回報詐騙後就停掉嗎(笑)?我想電信業者是會綜合考量消費者保護等等,但這個就跟垃圾郵件一樣,在當年大的郵件提供者解決垃圾問題以前,也是靠使用者自己來安裝一些舉報垃圾郵件、濾出垃圾郵件的軟體,大家
、證券交易法等等,如何不改這一些,然後改其中另外一個法律,讓它直接合法化,其實現在有立法委員提出來了,可能就是從消費者保護法,也許動個一、兩條就可以把其他的八個法律動出來,這個我們正在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