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討論之前有一些影片,我們先看一下,作為一個引子,然後開始討論。
第二個,廣電法第23條、衛廣法第44條都有當事人可以申訴,要求媒體平衡澄清,記者會講的是被害人有罪,但是最後是掛一個新聞稿,因此比例原則不符合,因此標籤化無法被去除,接著是偵查、偵輔機關的公開澄清是否符合比例,這個是要為了保障被標籤化的被害人,以上幾點是我們需要綜合討論時更細緻討論。
最後,如果偵查不公開未落實,當事人名譽受損害的時候,該如何進行救濟?像被以往權,是否可以要求網路平台業者移除不名譽的內容和搜尋的結果,行政機關會說當事人可以找Google、FB要求他們下架,但是我們覺得兩邊的力量權衡其實是非常不平衡的,是不是有辦法有一個機制?也就是當司法單位、法務部還給當事人清白的時候,行政機關這邊有一個機制,可以請相關的平台下架?
第三個,有關於定期教育訓練,像「偵辦及偵輔機關」,一年需要兩個小時,或者是可以更多,他的課程是可以單純受課式的,或者是找到非常多元的角色,找到工作坊的形式,我們用個案慢慢凝聚出包含社會矚目案件的判準或者是媒體、偵辦主動機關的原則。
另外,有關於新版作業辦法第11條,機關內部會指定三至五人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如果沒有外部人員的話,公正性、客觀性是否足夠?上級機關要指定有關人員三至五人組成督導小組,這個「有關人員」是誰?會不會像警工會所說的長官間有包庇的情況,應該要檢討的事情就沒有檢討到了,這個是不是具有外部客觀性?
我們訪談的利害關係人當中,大家非常在意的是,不管是學界、公務機關、NGO,第8條、第9條有將相關不可洩漏的事項明確化,但是像第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謂的社會矚目案件,是時候可以被公開說明,有人覺得這種事情很小,應該要讓民眾知道,政府機關卻認為不需要,但是有時似乎案件很大,但是並沒有非常重要的公共利益,或許並不需要讓民眾知道,這個判準也許是未來落實法規上會遇到的問題,等一下會需要細緻討論及個案說明。
這個是主持團隊針對這一個議題所做的一些盤點,我們看到最右邊,因此在這一些事實基礎、各方的意見之上,其實今天的會議會希望更聚焦、更細緻的討論,因此請拉到有一個「會議預計方向」,有些人有紙本,有些人沒有,沒有的話請快速聽我說一遍。
第二個是究責機制,像律師、訴訟代理人如果一樣在偵查過程中洩漏一些資訊的話,其實有依律師法可以懲戒,媒體一樣會回到新聞自律委員會來額究責,針對機關是依照檢討小組、督導小組來做審理,但是一樣會面臨到檢討小組會追蹤不到洩漏來源及蒐證的問題。
第二張是當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時候會有什麼補救機制或者是究責機制,像媽媽嘴的呂先生在現場,司法很快會還他清白了,但是在媒體上,標籤化、輿論效應已經造成了,對於被標籤化的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像他的被以往權、更正權、個人申訴管道是否足夠。
接著是閱聽者,媒體說會這樣報導其實是民眾這樣看,因此法治教育是相當重要的。
也會有民間單位提到其實NCC當然沒有辦法在事前管控內容,會有言論自由疑慮,但是NCC是監理機關,所以有換照、評議的過程,所以如果有些媒體如果確實經常有勸導,但是不聽的情況,是不是在換照的時候是可以給予一些相關的限制或者是約束,這個或許是NCC可以考慮的工具。
最後一個層面是當自律跟他律都沒有辦法落實的時候,就會有法律相關的規定,比如媒體報導了兒少或者是性侵相關的,又或者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這一些法律時,其實還是有法律工具可以制裁的,到底這一些法律工具實際成案的案件數有多少,大家還是會有一個疑慮。
媒體的部分,其實邱委員有提到,像三律共管機制,包含媒體要自律、第二個是他律,像有媒體同樣的人當作當然委員,也會請外聘的學者專家,其實是有外部機制,也就是他律的機制。
第二個是即時新聞沒有辦法查證,這個是另外一個面向的問題,還有包含平面、電子媒體無法管控,這個是很多民眾的疑慮,但是並不是NCC的權責,是不是需要專責機關或者是法律有待大家討論。
接著是媒體的部分,其實作業辦法沒有約束到媒體,但是媒體也是在這整個事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也訪談了衛星公會、NCC,第一個其實包含了媒體確實會需要點閱率、流量,所以大家會正像報導,因此不會你有、我沒有,因此會形成這樣的情況。
當事人的部分,像案件的被告或者是被害人,有時也會對媒體放話,也就是在偵查的過程中,當事人如果公開訊息的話,要怎麼辦?其實這個作業辦法規範的是申辦跟增補機關,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會去約束它。有一個法務部的意見是,建議訂定妨礙司法公正罪,相關的修法還沒有,這個或許是未來可以考量的方向。
接下來,警察有媒體露出的KPI,這個是過去的,這次也針對不當的現象,在第13條的修法修正了,應該要取消媒體曝光作為考評,但是實際上我們在訪談的時候,也是會說媒體曝光不作為考評,但是是不是也是有可能會影響這個人陞遷,比如他的案子常常有媒體的曝光率,這個當然沒有相關的證據或者是數據可以證實,但是這個是大家共同心中都有的疑慮。
紫色(便利貼)的部分是有把意見收上來了,像乘除是什麼方式、違反的樣態有哪一些,還有長官要洩漏的時候,基層原則要如何辦?這個是第一線的心聲,這個是我們在的時候都要解決的問題。
第二個部分,警方也需要透過媒體塑造打擊犯罪、維護民眾的形象,所以有時也是需要合作,有些是秘書室的長官要求員警提供一些密錄器或者是偵查不公開的資料,員警也無法不從,等一下會討論。
所以第12條新修正辦法是強化願景的教育訓練是重要的一環,第二個是統一在第10條修法,以後會統一設立發言人制度,統一對媒體發言,其他的人不得對媒體發言。
第二個,像警察機關的部分,現況上會遇到的問題可能是每一個員警對於億偵查不公開的考量及判斷基準不一樣,像記者拿麥克風之後,覺得有些事可以講、有些人覺得不可以講,因此會造成有一點紊亂的情況出現。
這一次新版的作業辦法有提出一些作業改善,像第10條媒體翻閱卷宗的部分,未來會訂定媒體禁制區;針對檢討機制,未來會由機關內部設置3至5人的不公開檢討小組,上級機關會有督導小組,這個是修法上的回應,這個修法也會提出疑慮,像檢討小組、督導小組都只有內部人員會不具有公正性、客觀性,這個可能會被受到質疑。
我們從最左邊的角色開始,檢察官、調查局、廉政單位現況有什麼樣的問題?第一個是偵辦機關其實跟媒體之間會有一個供需的關係,有依賴媒體的需求,媒體可能會翻閱卷宗自行報導資料,第三個是若違反相關人員偵查不公開的時候,檢討機制無法落實,就像王昱浩聯絡人所說的。
首先,最上面,我們今天開公聽會要解決的是「落實偵查不公開的困難」有哪一些,其實相關的法律規範都有、各機關都有要點,但是如同委員所說的,還是會有一些不恰當或者是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事情不斷出現,非常謝謝之前所有受訪的人都給予了寶貴的第一線意見。
大家手上有彩色的心智圖,這個是蒐集的資料跟訪談的資料所整理的資料,如果看不清楚就請比照手上的心智圖。我們針對不同的角色、現況面臨的問題及這一次修法所做出的回應,或許還有哪一些窒礙難行的部分,我們做了一些資料的整理。
在開始說明之前,我補充介紹一下與會的來賓,剛剛政大學系的劉昌德教授及司改會黃盈嘉律師、高涪暄研究員以及警工會的王昱浩北區聯絡人。
請問王股長是不是可以先回座,因為等一下您的問題我們收起來之後,我們一定會討論,這個時間點先讓你發言,我們先請王股長,謝謝。
我們是可以留在綜合討論,或者您認為在這個時間點?
謝謝郭主任檢察官針對這一次修法、討論的提綱給予非常詳細的說明,等一下還有更細緻及需要被討論的問題,我們等一下會在綜合討論時討論。
謝謝李法官說明,我們接下來就法務部的郭檢針對這個議題來說明。
先請部會簡報,簡報完之後,我們等一下會由團隊跟大家盤點我們會前訪談大概10位利害關係人及蒐集到的資料有哪一些,先請司法院,謝謝。
接下來,接下來會請部會簡報,部會簡報的順序由司法院李法官先開始,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最後是NCC,每個部會是5分鐘,部會簡報的時候,請大家到我右前方的台子。
如果有線上收看直播的,在現場也要匿名給予意見的夥伴,可以打左下角的網址,輸入531,就可以在網頁上進行提問。
不好意思,議程都打在上面了,是不是可以先給大家直播的網址跟線上提問的連結。跟大家說明一下,唐鳳辦公室PDIS團隊這次主要是協助事前訪談籌備,會議現場的透明、多元參與,我們為了可以增加民眾的參與,像今天的公聽會會有直播、線上提問,無法到現場的人,大家收看直播的時候,可以輸入這個網址,在上面匿名或者是具名提問,我們等一下在綜合討論的時間,因為左方有非常多的工作人員,我們會即時把線上提問的意見收到心智圖裡面,等一下也會跟大家介紹。
15日要訪完,21日以前要把議題手冊寄給所有的人,所以18日至22日可以再開一次會前會。
拿到利害關係人跟資料之後會開始進行訪談。
3月6日以前可能嗎?
大家可以定調今天就是會前會嗎?
我想請問一下這個跟內政部營建署的國土計畫有沒有關係?儘量海域的相容性事項?
所以討論聚焦在一級港嗎?
我要確認的都需要解釋了,如果大家都沒有問題的話,就會議結束了。
我個人的判斷是都出席。
如果有其他建議的委員,你們認為可以說明,也可以把開會通知單放上去。玉琪剛剛說的出席跟開會通知單不一樣,三天前的出席名單是確定會來。還有沒有要補充的?
我們剛剛說的那三個委員是因為我們訪談到這三個。
立委通知應該是由你們邀或者是我們邀?
他反對直播,可以處理,但是我設想應該不會有這種情況。
玉琪快速講一下行政分工。
之後都可以再補充。法務部有什麼建議?
當天事情解決了。先確認一下當天要邀的人,我這邊列的是之前有訪談的NGO、立委及學者,看有沒有其他的?也歡迎的話,有時間也可以邀請,法務部雖然是列席,你們也可以建議一下,或者這個要事後想一下再補給玉琪?
剛剛已經有提到要具體收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