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比較有誠意。
如果是協辦的話,你們的角色是什麼?
法務部的建議是其他像法務部等要列席,還是你們的建議是,因為現在都是協辦?
接下來的分工,可以確認剛剛法務部那邊是誰,像法務部有明確他們的立場。
玉琪會再跟你們確認。
對,我只是解釋一下為何更動。
其實通常會讓部會簡報,但是這一次,我們把9點45分的心智圖跟部會簡報調過來,是因為知道意見都收了,中選會其實有非常具體的回應,或許感覺上比較好,不會你們說完之後,大家再打開盤點,大家會看到沒有被處理的部分,我要看的是資訊吸收的時間點會有落差,因此我們建議是這樣,我們先盤點完,然後聚焦。
主持團隊會出,不要讓他們覺得我們今天討論的東西好像不了了之。
最後的說法我需要再跟子維討論,其實沒有結論,我們最後收一個是不是要給這一些彙整的意見交到立法院參考等等,中選會覺得沒有問題,因為未來戰場在那邊。
我們確定一下直播的這一件事,你們覺得直播是ok的嗎?有沒有很擔心?我們尊重部會,並不是必備的選項,前面兩個是我們建議的原因,中選會有否決的權利,也可以跟我們講一下。
開放現場討論就交給主持團隊來收斂,可能當天會需要非常多中選會的人即時回應。
流程上一樣是這樣子,但是我們會多做的是心智圖快速對齊資訊之後就快速整理,會有中選會簡報來說明,如果會場上有其他的機制,其實也跟人權的把關有關,你們也看過,你們經歷了非常多的回應,因此應該可以充足說明。
我覺得依照提案人所說的去作說明就可以了。
拜託麥克要修正一下,這個不會是修正草案的總說明會。
如果當天有人講到程序不夠透明或者是假資訊的部分,主持團隊會協助哪一些會回應,其他沒有,我們可以快速說今天討論的主題是這個。
是。
跟處長說明一下,我們這個盤點,不會決定今天會議的議題講人權提案,我們就把這邊的資訊揭露,因為那個對於利害關係人跟與會者來講是很明顯沒有被尊重,所以既定的程序會看完,我們會協助收斂把議題聚焦在這裡,如果有人太開花或者是講價值觀的辯證,主持團隊會收回來,這個是不用擔心,我們的目的就是要做到這一件事。
可以。
所以我們現在決定一下當天討論的議題草案的說明或者是公投提案的事項往下延伸?
處長可以幫忙說明一下嗎?我就是一般素民的民眾,可以瞭解第1條訂之後,跟原本的舊法有什麼不同嗎?因為我現在聽到有訪問過處長,所以謝謝處長給我們一些概念,但是我聽起來剛剛的說法跟現在有修正草案之後,聽起來還是一樣,因為其實現在沒有權力分立的原則。
剛剛的建議是只討論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跟我們說一下你們瞭解民間吵的狀況是什麼,你們可以具體回應,而且可以討論更細緻,並且可以讓與會者有一些瞭解,因為我目前有什麼想像不到有討論方式不會被引爆,雖然我們法條修得滿好,因此需要先跟你們對齊過。
這個時候把球丟到立法院,這個是非常好的。
我相信中選會很會回答這個問題。
我們這個問題也可以試著討論看看。
如果他們提到這個會議沒有解決,中選會的回應是什麼?
所以您的意思是說有一些已經回應了。
但是我們訂了這個,其實我們覺得這樣入法非常好,但是訂了這個之後是不是真的可以解決未來有類似提案,中選會在這個階段的壓力,這個我不太確定,要問你們比較清楚。
有關於到底修訂在第1條,會不會還是有許多民間團體認為沒有辦法真正把關的問題,老實說沒有被解決,如果沒有設這個機制的話,因為你沒有辦法在提案的時候就確定會不會抵銷,必須產生法律效果之後,你不可能在這個時候就有辦法做定奪,除非像兩公約可以發函給其他的行政機關來做說明及解釋,這個是可以的。
第二,如果我們先盤點完之後,其實可以看到中選會不管是在提案階段、連署階段,甚至是投票日當天很努力做出了一些回應,的確是可以實質上解決某些問題,這個是加分的部分。但是確實也有一個風險,還是有一些比如資訊查證、不合憲的地方沒有被處理到,這個就會需要準備跟解釋,這邊是風險,就會需要去評估,我們報告到這邊,進行開放性的討論,看主持團隊有沒有要補充?
全部盤點完之後大概是這樣子,我們可以再回過頭來討論處長所說的問題,我們本來設想的舉辦是,我們會像剛剛一樣幫大家盤點完,會讓與會的人知道意見都被放在上面,其實這個是第一個消除壓力的方式,並不會覺得我講了很多,好像只聚焦在某一個部分,這個第一個部分。
接下來是後端,如果提案通過之後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其他人要提出司法救濟的時候,在這個階段有什麼法律效果。
再來,有關於投票及開票日當天,有關於流程不順暢、投票日是不是應該綁大選,還有是不是可以有宣傳或者是什麼錄影拍攝等等,這一次中選會也有做了相當多的回應,主要是在這個部分,也就是投票日不得宣傳、不得攜帶什麼工具、會有何相應的罰則,這一次的修法都有明訂,公投及選舉日都有做文字上的修正,然後也放寬了一些投票權人的限制。第6條新訂了這個部分。
之於這一次討論非常多的假反方取得的資源、金流及假資訊的查證等等,這一次在修法當中就沒有處理到。
再來,有關於成案、不成案,第三個階段的公告討論到投票階段的時間,我覺得也是非常多人在意的點,他們覺得從成案到投票的階段實在太短,因此這一次中選會有做了具體的回應,也就是第23條的部分,也就是延長到三至六個月。
再來,有關於連署階段,最多人或者是立法院,可能大家很在意的是是否本人連署等等,中選會新增了一個電子連署是在第10條之1,有關於造假的連署案民間或者是立法院會希望可以附上身分證影本,他們會希望課予領銜人或者是提案人更多相關的責任,因此中選會第9條也有給這個東西作為具體的回應,也有補足這一些把關事項。
很感謝中選會做了這一次的修法,也就是在第5條之3,這邊有做了一個為終局不受理救濟,這邊有補足了上面救濟管道的疑慮。
另外一種立場是,如果補回的時候,提案人不處理,希望這個公投案繼續的人也沒有辦法有救濟的管道。
通過之後會有哪一些問題?像這一次伴侶盟就人這個提案通過,其實是一個行政處分,他們覺得這個行政處分其實某種程度上會剝奪了少部分的人的權利,因此打了司法救濟,但是對他們來講司法救濟的管道其實不太夠,他們認為如果有違憲疑義的時候,救濟管道不夠,而且也不夠即時。
聽證會如果補證合憲之後就會往後走去連署的階段,如果不合憲的話,提案人或者是領銜人可以走大法官解釋的部分。
第二,利害關係人的認定有疑慮,到底哪一些人可以參與聽證會、哪一些人不行,所以民間建議可以加入法庭之友的制度。
另外一個爭點對大家比較大的爭點是對於提案是否合憲的部分,既有流程如果不合憲要舉辦聽證會跟補正,民間團體的疑慮是聽證會的會議紀錄並沒有辦法完整看出討論的脈絡、不夠透明。
接著,提案人數不足的部分,中選會第10條也做了一些修正的說明。
其實中選會在第9條也做了非常多的補充,把提案未來可以明確化。
這就是針對現行在提案、審查階段有可能涉及人權,這個是民間團體的一些意見,比如在這個階段就加入司法、檢察的機制或者是修法,過去的意見就是要修法,所以這一個是第一個問題點。
這個是我個人認為可以把議題展開討論,而不侷限於這邊的原因,但當然中選會在這一題上,因為這個是你們當初講出來的難處,經過這一個多月你們有非常多具體的回應,在機制上真的有辦法把關的話,我們可以討論正確的項目。
這個議題的提案界定還是可能會有一些執行上的困難,我們不確定,因為牴觸了某些的價值觀就可以拿出來說,但是你這個可能違反了什麼樣、侵害什麼樣的依據,這個等一下需要中選會幫我思考。
我們這一次回應已經修法修在第1條了,「明定不得違反我國已締結、經總統批准或公布之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之規定」,但是這個會有一個滿大的問題,這個是我自己心中會把問題展開的原因,原本就要合憲,或者是現在把兩公約放進來,其實這個問題都沒有被解決。
其實民間本來就希望增訂工程事項,不違反憲法所違反的權利內容,以及如果涉及國際公約的話,對民間來說,他們一直誤用的可以做實質的審查,但是中選會有說沒有東西。
黃色的地方是我們訪談或者是資料蒐集大家覺得有疑慮、我們可以提出的問題,橘色這邊是把中選會修正的法條補上去了,比較精簡地摘要一些文字而已;綠色的部分是民間團體或者是一些學者專家的建議行政機關;提案階段中選會的審核,其實是這一次會有這個提案的來源,他們認為判斷涉憲是不是過於寬鬆,跨題有可能導致違憲的疑慮,像同婚的法條及法案,比如提案人說不足等,這一些是比較小的問題。
依照中選會在官網上的全國性投票流程,我們盤點出這樣子,會有三個階段:提案階段、連署階段、公告討論及投票的階段,這個是我們的分類,有錯誤你們可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