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到底修訂在第1條,會不會還是有許多民間團體認為沒有辦法真正把關的問題,老實說沒有被解決,如果沒有設這個機制的話,因為你沒有辦法在提案的時候就確定會不會抵銷,必須產生法律效果之後,你不可能在這個時候就有辦法做定奪,除非像兩公約可以發函給其他的行政機關來做說明及解釋,這個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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