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這一次回應已經修法修在第1條了,「明定不得違反我國已締結、經總統批准或公布之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之規定」,但是這個會有一個滿大的問題,這個是我自己心中會把問題展開的原因,原本就要合憲,或者是現在把兩公約放進來,其實這個問題都沒有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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