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一下,你這樣說,是改變了「想要」這裡的主詞,你的意思是,這裡的主詞是「且為服務對象真的需要」,而不是「服務提供者自己想要」,是這樣嗎?
但是以我的理解,內政部的eID APP即使採用QR介面,也並不會幫你做服務提供者的更改,只是把身份證上的資訊,用機器可讀的方式顯示。
首先,就像 20 年前的垃圾郵件議題一樣,我們必須建立一些常規,好讓公民能很輕鬆地主動參與事實查核社群,這是大型平台提供者必須做的。
這個當作獎盃的提供者就好了,不是共同的召集人或者是營運者的角色。其他的部分就看大使。
這兩個條件滿足之後,各個服務的提供者,不管是公部門、私部門或者是社會部門,大概都會有動機來調整流程,讓eID可以取用。
就像剛剛講的,最近兩年發的自然人憑證,數量還沒有完全普及,所以我理解服務提供者往往不會專門為它寫程式。
我的意思是如果把服務提供者的條件,設定在半專業,而這一個半專業的概念是滑動的,我只是要提醒這一點。
想先釐清一些基本問題,第三題跟第四題,像共享經濟服務提供者,如是職業跟偶一為之做區分之後,是要求在責任上也作區分嗎?
電腦跟手機代表散布的行為,而散布的時候,不論是透過通訊平台、電子郵件或者是網路上社群媒體,其實透過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部分。
之前有收到另一個意見,是也許不是對所有平台,而是「達一定規模以上,經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指定之提供者」。
不相干的,但是 T-Road 要達成數據公益,有一種想法是可以透過 T-Road 安全的資訊交換,去把個資交換到一個透過隱私強化處理成數據這樣的隱私強化技術的提供者,這個提供者會收到很多個資
不相干的,但是T-Road要達成數據公益,有一種想法是可以透過T-Road安全的資訊交換,去把個資交換到一個透過隱私強化處理成數據這樣的隱私強化技術的提供者,這個提供者會收到很多個資,這個時候
大的那兩個 mail 的提供者,我的 mail 就寄不出去了、收不到了,就比較晚遞送,人家限時,我是平信,沒有這種事,我用任何 mail 的提供者,我都還是有平等的接取權利,為什麼?因為 mail 是建立在互通的協定上。
剛剛Fungogo有提到,其實我在踏入這一個會議室之後滿疑惑的,為何是講「共享經濟」?因為其實我會認為這整件事的問題是出現在平台、服務提供者及消費者間的三方關係,中間的核心是我們要不要服務提供者,如
我們希望把它變成比較制度化,就是說對所有網際網路或數位經濟相關的事情,我們都希望約集服務提供者、使用者及利益關係人來進行討論,那就不只是網路霸凌發生一件事我們討論一件事,而是所有的事情都這樣子
我們在架平台的時候,很容易從服務提供者的角度來看,你們是用手動,就是提供服務使用者去媒合,就是省服務提供者的時間,也省你們的時間,可是服務需求者的邏輯可能是不一樣的,所以這一個部分我也會建議多花一些時間去做訪談,這個到新地方的時候更是這樣子。
的搭配者,因為是在網路資安上,但是我們只是一個晶片提供者,等於是一些電子身份認定、數位簽章,還有網路的通訊安全晶片的提供者,我們還沒有做成商品,但我們是最好的網路安全環境建置者。
我完全同意歐盟,他對於平台、政府課一定的責任,但對服務提供者課予一定的責任,這個責任又排除某個專業以上,這個想法我還沒有看過,適用上會有一定的問題。
「優照護社區互助關懷基金會」有平台,一個是發行平台、一個是轉換平台,一個是Ucoins的服務交換平台。我們會跟志工合作,協力志工組織發行專屬的時間幣給他們的志工跟服務的提供者。
這個很有意思,因為在學習的過程中,你自然會產出這一些習作,如果用正確的方式去組織的話,這個有商業價值的,所以你的學生就會變成你的商品……(笑),你的學生就變成你的服務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