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可能跟前面這一些司法相關的,就是讓大家看看訂定的這一些,我們今天有一個行政命令,有三、五項罰款的東西,最後實際的效果是什麼,我們才能去檢討這一個法規到底效益是什麼。
未來在處理的時候,儘量把Open Format、Open Standard儘量帶進去,因為我現在看到英國跟西班牙法律都把這字帶進法律了,所以如果帶進所謂將來行政命令,它不會讓我們臺灣及國際發展的趨勢脫軌。
這個東西的好處是什麼?知道推出去之後不會被社會罵,因為是整合大家的想法,雖不滿意、但都可接受,所以這個東西不管是行政命令或者是立法院,正當性都比大家關起門來作決策稍微好一點。
另外一個,當有一個新的要求或者是新的行政命令、法律要大家做一個系統時,要顧慮到跟既有系統的銜接性或者是是否可以整合,聽起來是這兩個事情。
再來,依採購法第70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布的公共工程施工管品質規定訂定BIM制度,只差一個行政命令、多訂一個制度就可以了,因為法源就已經有了。
當事人是一位小兒科醫生,特別有提到小孩身分目前來說是很難確認的,目前行政命令規範要用戶口名簿來確認,但是這樣子不可能每個人都帶著戶口名簿來看診,這樣子就會出很大的問題。
臺灣的個資法就是只有講到基因、健康相關的病歷,是屬於敏感的特種個資,有主管機關,但是我們主管機關一直沒有另訂之,頂多是行政命令要做電子病歷作業要點。
(一)「1.」,這裡有很多相關業務前輩,其實我們在法規上「證」指的是證書、「照」指的是執照,兩個是不一樣的,所以在行政命令上及相關的法規要「正名」這一件事,因為我們都是用「證照」二字,但不是很正確。
你剛剛講說只有部會有拘束力,部會不做就沒有事情發生了,也不見得是這樣,當然有一些案子,看起來是這樣子,因為要立法;但是如果不是立法,而是比較行政規則、行政命令、要點層級的話,其實實際執行還是有賴於大家要如何執行這一件事。
政委解釋的完全沒有錯誤,主要是所得稅法的除外規定必須是法律位階,行政命令是不能牴觸法令的,公司法的部分其實要不要提特別盈餘公積這一塊是公司自由
因為我在研究上一直想要研究一個題目,沒有很好的感覺,也就是政治背後無形的手,也就是一個議題會從地方來處理比較好或者是中央來處理比較好,或者是行政院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來處理,而立法院主導,又或者什麼時候放到司法院來解決?
檔案法對於紙本資料的索引,這是公開的,並無疑義。 中選會的紙本公報,索引情況如何,我並不清楚。 但再次重申,這個原則是行政命令,站在實務的立場,應該讓機關可行為原則,具體該做的事還是要做的。
在行政院政策推動的部分,我們希望行政命令下來時,可以不強制將校園加入公文發送的範圍內,如果要加入的話,都需要會辦到教育部,將教育部的政策轉化後,由教育部吸收之後,由學校執行時,比較會符合教學現場的需要及政策執行的效力。
我剛剛講的 point 是人家是法律層級,我們唯一跟他有競合的情況,就是弄個電子簽章法,然後去說電子簽章法三讀通過後多少時間之內必須要把這個法或者是行政命令調整成「明確地排除適用電子簽章」,不然是我們這邊才生效。
從法律觀點來看,法律是有位階的,命令不能牴觸法律,法律不能牴觸憲法,但是我們要適用的話,是反過來的,我們是適用所謂的行政命令,再看法律再看憲法(因為憲法抽象),所以政府資訊採購法有公開的標準及
當然,這是一個行政命令等級的規則,所以我們的這一個公眾討論,其實並不一定要有幾天的公眾討論,但是我們覺得這個會影響到相當多的社會各界、各行各業,也說不定大家有能仁志事可以想到各種各樣配套的方法
如果在這個時候談到的話,接下來收到的東西就可以回歸到過往政策小組的參考,如果是政策規劃的階段,常常是從問題規劃為具體方案了,可能是規劃成修法或者是計畫或者是行政命令,也就是委託標案去研究的階段
但你知道後來我們的工業局說什麼嗎?他們說你們都要停業了,死都死了,都不用輔導了,竟然有工業局的官員有這一種想法,我們只得打行政訴訟,打到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怎麼說?說縣政府有八不政策?也就是一個行政命令,經濟部也說這個是ok的,也就是縣長說了算,並沒有什麼叫做「法制」。
拿去對到國際標準的時候,我不知道是定義在regulation,我相信它不是law或者是行政命令或者是什麼之類的,或者是扣一個policy,我不是很清楚,如果對應到英文的話,我想資管處如何定義這個東西?
第三,還是要繞回一些很無聊的細節,以下的例子我不知道該如何分類。舉例來講:有一些情況是當初希望立法的方式來處理,標題就是要訂法,但是談完之後,我們覺得比較希望用行政命令來處理,跟原本的想法有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