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在想的是,我們談的是 service supply 的這一塊部分,我不知道需求端的資訊是不是可以公開?但是我知道這一定是涉及到個資,但是是不是有一個比較大的區塊可以弄出來,讓市場大概知道有多少的需求可以做,我知道現在都有在做平臺的服務,尤其是三年疫情,家裡有老人家要照顧者,都必須要靠仲介,不然就要有一些 care,但有一些資料不夠完整。我思考的是,有 supply 跟 demand side,是不是有一些資訊?
我有點天馬行空想。我記得早期在講開放資料的時候,我們都很訝異各級學校的位置、資訊,大家需求很高,結果後來是補習班的需求比較高。
我想請問一下,貴單位一開始報告是水情不放在裡面,我上網看資料,像能源局的統計,就是臺灣再生能源發電的結構,水利占了 28.5%,就算用台電的統計,水利也占了 1.3%,前面剛才地熱的資料都有納入,我不太知道為何水情的資料不納入?我好奇。
聽起來這是經濟部工業局一次性計畫做出來的,如果這樣的東西,告訴人家不會再更新,想要有新資料的話,這個資料大概是這個年度的,可是我們對外的說明,網站上就不要講期待最新的資料。
所以這樣不太對。
「低碳交通」的電動車輛那寫「已開放(不更新)」,這個「不更新」的意思是?因為我看到網路上寫的事情是,其提供最新的電動機車、充電站及維修站的資訊,我預期應該是變動資料,所以這個寫「不更新」,我不太懂。
我只是看寫「辦理情形」,好像沒有放在一起。
主席、在座各位,跟剛剛列管的資料有一些意見,主要是 PM 2.5,是不是可以寫 PM2.5 放在民生公共物聯網平臺開放下架,我就看這個民生公共物聯網,他寫「環保署已經進入國科會部會合作,研發 PM2.5 感測元件等等」,我只是很好奇,像國科會在 PM 2.5 當中開放資料角色是什麼?我不是很清楚,因為我看到這是環保署、經濟部跟國科會等合作研發的感測元件,所以對我來講,PM2.5 的資料是國科會的研究計畫,國科會的研究計畫是不是才是開放資料的內容?
不只是增加團隊的工作,也是增加副司長的工作。
第二,我們做的計畫,後面都會希望延續,延續的工作包含不是只有書,部長也有印象我們那個時候都請您到文官學院跟微課程,因為對於社會互動的除了即時,有一些東西是長久的,也要花一些心思去做溝通的,後續不管在洲棚或者我們這邊拍一些微學分,是不是讓數位部在這當中也都可以被聽得見,這是我們的建議,謝謝。
團隊是不是可以在這個部分,如何可以讓那個司的工作可以再多加一些東西在裡面。
我很怕會增加我們團隊的工作,因為我剛剛看到莊副司長在這邊,他負責的司,實際上在社會上大家疑惑最多,可是我記得跟部長有討論過,裡面有一些重點,包含其實跟淨零有相當的關係,我記得部長有一句話印象很深刻,也就是空氣是無國界的。
戴老師我理解他現在正在部報告數位公益法制相關,因為戴老師也是 TEG 團隊的成員,這部分部長跟剛指示三個部分,其實陳老師如果有一些相關的疑慮,也可以跟戴老師有一些互動。
再來,其實要跟部長說明,學界像政大社科院 TEG 都會是數位發展部最強的後盾,等一下校長會過來,其實也是要表達這樣的支持,未來數位發展部如果有如何在政策上有需要學界的協助跟溝通,不管是工作坊或者是論壇,其實在校園當中,校園能夠做更好的管道,也歡迎部長、也期待團隊有更好的產出,謝謝。
當時建議部長對於數位發展部成立與推動時,其實帶領菁英團隊、政府同仁、學界、社群、社會民眾做最好的溝通,這個計畫的開始,原本的構思其實是為了要做更好的溝通,當然用科普的語言非常好,我建議團隊是不是從數位發展部的角度來溝通,現在感覺上一本科普的書,但是未來還有很多地方是跟菁英團隊、政府部門的同仁合作,所以其實同仁的支持非常重要的。
部長、主秘、黃老師、陳老師,2008 年成立的時候頭髮都黑的,現在黃老師頭髮都變白了,我們對於數位治理是很用心的,也非常歡迎部長。
另外,等到真正在做執行時,因為搶到第一個步驟跟第二個步驟,要跟部會做比較深度的討論,我不曉得部會是不是有一些心態,也就是把已經其實在上面很 popular 的丟出來,可是剛剛高副主委提到的是很需要需求量大,但是拒絕開放的,或者是有需求,但是現在沒有資料的(何委員講的),這兩個東西如何挖出來,這可能是跟部會溝通時,也就是國發會是要怎麼處理哪一些部分。
我覺得國發會很用心,列出了現在這六大類,因為從 G8、歐盟或者是 Global Data 看到像公司財務也是屬於高價值的,也有農業部分,我只是比較好奇的是,這六大類當中比較沒有經濟的資料,我不知道這樣的思維為何?因為政府把訊息弄出去的時候,講六大高價值,可能會有一種引導的作用,放到「Join」平臺上,民眾不曉得討論起來不知道是不是有一些負面⋯⋯也就是沒有被包含進去的,是不是會覺得政府有一些考量,這是不是說明要稍微清楚一點。
不過我有一個經驗稍微分享一下,因為我之前也有執行 SBIR 的成效,我記得那時有聽到同仁說,RFID 用在豬上,是屬於經濟部技術處的事,但那個是屬於農委會的,我只是舉這個例子,也就是科技的界限由部會自己框定,但是有時框到動物身上的時候就不知道什麼界限。
告訴我們要上傳、遮蔽掉,但是後面要怎麼樣做,這個就⋯⋯如果有問題的話,誰要負責任?這個我們不清楚。另外一個剛剛科技部同仁在問,我有一點疑惑,像農委會、經濟部,有一些是用議題來分,或是農委會出資的科研計畫,是不是都由我來作規範?我現在不是很清楚知道這邊講的,也就是要各部會列出來,我不太懂這個邏輯要怎麼樣進行,我聽不是很清楚,謝謝。
最後一個,我們在做資料的事情,尤其像社會科學,像醫療也有,也就是在 IRB 上,如何跟 IRB 上的學校輔導單位能夠有比較好的密切配合,我想是不是科技部這邊應該有更多的輔導或者是規範,謝謝。
第三,像我鼓勵公開,但是對於我在計畫當中,對於我的要求、可以給我們支持,我可能比較慚愧,沒有很認真 follow,還沒有鼓勵到所有的老師知道後面還有一些利益,因為社會科學有一些調查,面對人蒐集的資料可能會有一些困難度,老師們的要求會比較高。
第二個,我想要特別強調的是,我個人都是鼓勵公開,但我們在社會科學的一些調查,有一些老師擔心若公開的話,paper 還沒有寫完,就被人家拿去寫 paper,因此不同領域在做這樣的思考時,常常又會很大爭議,因此如何在這邊可以達到好的拿捏,是不是可以擬訂得更清楚。
我的建議是附和蔡委員,也就是負面表列是不是可以表列完畢,我覺得這個可能科技部必須要研議得非常清楚。
我記得我執行科技部計畫,其實以前都是鼓勵老師一定要上傳,像我們做社會科學的一些調查,我們就很乖乖的資料上傳到中研院,我記得最近的計畫也被要求,用的語氣並不是我可以選擇的,而是「必要」、「一定」,所以還要就教科技部,我是「宜公開」或者是「應公開」。
主席、高副主委、在座各位,大家好,我叫朱斌妤,目前任教於政大公行系,很高興有這樣的機會可以來參加這樣的會議,希望可以跟大家多學習,謝謝。
我唯一一個比較遺憾的建議是,也就是未來是不是可以納入「運用資料以利決策」,因為這個東西的感覺,也就是這個位階都已經既定的服務,也就是怎麼樣能夠把這一些資料,真的是到比較上位的決策,也就是相關準則的精神放進去,其實以前座談會有提,也就是未來是不是有考慮真正機關單位在做決策時,實際上可以把data driven、evidence driven的想法放進去,謝謝。
不好意思,逐項的部分我已經用紙本寫好了。
另外,要做這個評分,criteria能不能放進去,另外一個單位通常都是還去做了研究計畫,然後再看criteria的百分比大概要多少,我個人會比較保守,是不是可以一下子就把這個東西嵌入,我覺得保守估計是兩年。
因為我當過好幾次委員,這個作業規範其實滿縝密的,而且牽涉到資管處與別單位的協調。
我認為至少兩年,因為評估比賽的標準至少要前一年。
(搖頭)
我反而覺得這三個案子其實我覺得還不錯,至於要不要找一個新的案子,找一個新的案子,也許這一個準則還有下面的條例都很清楚的時候,如果還有「電子化政府計畫」的話——我們改名字了——我覺得還可以從那時做一些新的場域。
但是以準則第13條是寫「機關宜採用合宜之衡量指標評估服務績效」,政府單位最有趣的是,跨機關的績效到底是哪一個單位,而這個準則當中,國發會如果在做輔導的時候,這部分其實會相對困難,這也可以拿回來做回饋,有一點像國發會做「Join」平台的時候,那一個是主責單位。
因此以這樣的單位來看我們的準則,我覺得它其實是很好的測試case,但這裡面後面可能想要提的是,因為準則裡面都寫機關,並沒有挑明哪一個機關,因此以這樣來說的話,這個是測試準則上最有趣的地方。
我另外的問題是,因為我們這邊寫「單位」,但是準則裡面都寫「機關」,以商工登記來說是很大的跨機關,包含了經濟部、財政部、勞動部,甚至有國貿,就是為了英文名字。
我聽得出來處長的意思,如果將來是計畫,部會要來爭取計畫或什麼之類的,會看到評分表裡面可能會講這一些東西。
不好意思,我可能有參與國際相關的評比,他們對這一些東西可能會有一定的要求,當他們談law、plan、project、regulation的定義不一樣,所以我會有疑惑,如果我看到這樣的準則,我要拿去對到國際標準的時候,我不知道是定義在regulation,我相信它不是law或者是行政命令或者是什麼之類的,或者是扣一個policy,我不是很清楚,如果對應到英文的話,我想資管處如何定義這個東西?
如果我們只是提出一個大家參考,而大家沒有落實作為的這個結論,是不是有其效益?或者這個只是推動的過程中,等於協作計畫當中先作試驗完之後再做?我想說是不是在推動的過程中,是不是可以更清楚知道這個準則的位階。
這個是題外話,其實我上次座談會的時候有提出來,我想更瞭解一下這個主責的位階,因為現在的英文名稱是叫principle,位階在前面投影片裡面第51頁當中,感覺上我們說這個是要變成像行政命令或者是相關的什麼東西,最後是否會作為機關單位在做計畫審議的標準,甚至會變成像我們講電子化政府計畫經費分配的審查原則。
我也附議可以就design先拿掉。
大家好,我是朱斌妤,政大特聘教授兼任政大電子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