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各機關來說,都有資訊公開專區,所以放在 data.gov.tw 沒有問題,但如果有放在部會專區上,也是沒有問題的。
不是在這裡處理,我們(包括開放資料諮詢委員會)只處理通案。
第五點包含甲乙丙,所以再對乙類做額外限制的諮詢。
好的。資料集形成時,我們可以公佈 metadata。
所以「合理分攤比例」我覺得可以去掉,這些依業務作成的資料,原本並不是為民間蒐集的。
建議去除「紙本」字樣,因其無法再度利用。
請國庫署幫忙,在第三條定義之後,目前未收費之資料,不應因此加以收費。
所以大家可否有一個共識,就是目前不收費之資料,不應該引用第三條來收費?
NDC 會和工業局,參考現有條款修正,作為範本提供給各機關。
建議由財政部議定後,請政院開放資料諮詢小組決定,統一通知各機關。
這個討論我覺得滿好的。
經濟部建議提一個統一的計算基準。可以請財政部提供意見嗎?
規費法是公法,乙類仍然是民事契約。
目前各機關的問題,是規費法的限制較多,所以乙類的收費也不是規費法。
先保留,請文播紀錄留下 Whisky 的不同意見。
檔案法對於紙本資料的索引,這是公開的,並無疑義。
中選會的紙本公報,索引情況如何,我並不清楚。
但再次重申,這個原則是行政命令,站在實務的立場,應該讓機關可行為原則,具體該做的事還是要做的。
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三條,已定義非電子資料,「圖片、文書、照片」等媒介物。
所以既然已經涵括,到檔案法的文書如何取得,這些法令建議到資訊公開法去處理。
由於行政命令的位階,所以要盤點的項目很多,用未來的新辦法來處理的難度仍然很高。
紙本載體之資料,競合的程度就不只在規費法,而牽涉到了檔案法。
所以這樣下來,我們需要法規的支援(包含公文書等)盤點,這樣各類資料的原則今年可能出不來,出來可能無法執行。哪個結果是我們要的?這樣,這個原則就難以如期推出。
理解有授權時,紙本資料可以電子化之後再授權。
如果各機關願意把「非電子化」納進去,這樣開放資料的諮詢委員會就要連這個討論。
未電子化之資料,應由檔案法、資訊公開法來處理。這份確實是針對電子資料來處理。
電子表單加進去,可能成為過於特定的項目,這樣 GIS 和地圖都要列出了...
目前進入逐條討論。
vTaiwan> 表單是否應該寫進這一條裡面?有時文字、數據資料並不會加以整理成電子表單資料。
依照各部會開放資料設置的諮詢小組要點,各三級、四級機關都應提報清單來做決定。
委員來自民間、學界、業務單位,可以交由他們做成決定。
在第五點,每季開的諮詢會議裡,就是要逐項討論、做出轉換。
甲類授權條款,已用院函方式通知,各機關近期將會收到。
同意。
乙類定義:擬改為「有償或有限制條件」之授權利用。
我們今天定出的準則,已經和政委、國庫署協調討論,有初步的草案出來。
會先請同仁簡報草案架構。
今天中午已收到各部會的疑義,綜整之後「規費法」和「收費原則」的競合關係,這部份請國庫署說明。
第三部份,國庫署和法規會對收費原則的意見,我們也會逐項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