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C。
如果要做衝突碰撞檢查之用,坦白來講,建的模不會很細,因細管線容易避開碰撞,現場的人,能夠很靈活調整。大的管線如果沒有事先碰撞,如果到施作、發現問題就來不及了。另外要做物業管理之用,應該要編列另外一筆預算,不該算在營造廠身上。坦白來講,我們建的模型只是為了施工所用,BIM最大的用途是在施工檢討,並不是物業管理之用。
剛剛先進提到BIM最大的作用是物業管理,其實是BIM首要功能是做空間的衝突碰撞檢查。在設計施工階段,不同的廠商非常多,所以透過BIM的平台,可以用3D的方式放在一起來看出碰撞,其實最大的功用在這裡。如果要做物業管理之用是另外一個議題,因為現在沒有統一的標準,建出來的模型要延伸到物業管理之用,還須要匯整共識。
是。
建築師或者是工程顧問公司拿到的設計圖說,我們知道問題一大堆,只是不用BIM是用2D的圖說。
我是市政府住宅處,我發一包設計,請建築師幫我設計,設計圖說好了回歸到業主這邊,接著要做營造標的發包,先回到業主,業主再發包,業主再發營造包的時候,我就有提供正確圖說的附隨義務了。
公共工程就是市政府、公部門等。
並不是今天圖說丟給你之後就是要營造廠負責到底。我拿到設計圖說要來施工,但你的設計圖說有問題,就叫我去施工,這沒有設計圖說附隨義務的問題嗎?這個是第一個。
依照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28號判決,業主負有正確設計圖說之附隨義務,何謂正確?你的高程不正確,人家依設計圖做出來的模型一塌糊塗。台中已有營造廠這樣做,第一件事把BIM建出來,然後就是跟業者要求變更,不然就是要告,請問這個責任是誰要負?業主不是有附隨義務,要有正確的圖說嗎?如果過去沒有BIM的話,各個專業圖說,我們或許看不出來,但是放在同一個平台,用BIM一看的時候,所有的管線都在走廊上方擠的一塌糊塗,這個要調整嗎?沒有釐清就發包了,業主要負擔附隨義務?所以這個是法律責任問題。
業主分階段,請了設計單位,圖說收回來,然後發包給營造廠,營造廠拿到的圖說,其實在場的大家有工程實務經驗都很清楚,其實我們的水電都只有路線圖、昇位圖,根本都沒有做高程。沒有做高程的調配就申請建照,把所有的工程衝突交給營造廠來解決。而這個過程事實上大家都知道先天不良、後天如何調整,後天如何調整?你讓營造廠疲於奔命,營造廠說總價承攬,因此要負責到底。
請幫我把簡報放到高等法院判決書的附隨義務。(簡報第8頁)
這邊的iCAP課程,我剛剛已經提了,BIM並不是我們獨佔的,這個訓證是分離的,以上我做了一個簡單的報告,謝謝各位。
再來,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意見,「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不得限制競爭」,我們沒有限定競爭,但是本身的思維應該提升到國家等級,國家整體競爭力的思考應對。中國大陸將BIM明訂在其十三五計劃明訂BIM列入當中,台灣若和歐美先進國家同步,不僅透過提升BIM技術,還可輸出營建技術到東南亞。若要採納本提案,自應規畫導入策略及期程,工程會不用低估營造廠商的應變能力。
如果大家有志一同的話,應該是我們團結起來,不是我們互相抵觸,每一個單位都可以辦這個課程,只是頂尖提早辦了,而其他的單位不能辦,沒有這一回事,像工地主任央大都在辦,考試你能過嗎?憑實力,就30%、40%。
再來有關於公平性,我們來看一下,我們今天提出來,因為最早配合勞動力發展署在推iCAP課程,不要這麼狹隘的看這一件事,今天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乃至於中華民國建築模型的標準協會都可以申請iCAP課程,我們採訓證分離,大家去申請、大家訓練,大家就考試,考試是有主管機關統一辦的,也不是我辦的,所以不要誤以為我提案的人,就是圖利我個人。
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意見,之於機關評估BIM的效益、需求的個案,依最有利標的評選辦法,將BIM的資歷、人力納入考量,沒有錯,用意良好,但得標之後是否落實BIM的運用呢?如何利用BIM落實工程圖說、品質管理,不能單靠廠商佛心來著,否則對國家整體效益是沒有效益的。
我們來看一下,如果按照統計資料的推估,事實上108年是有489件採用BIM,如果以平均每件2億以上才會用,以4億功能計算的話,發包金額佔3,000億的65%的工程已經在用BIM了,為何工程會對於65%以上用BIM還持著旁觀者的角度?
第二,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意見,「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招標文件中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需者為限。」因此他說採用BIM技術前,應評估確認採用BIM技術之必要性,而非一體適用」 。這個是工程會自己的調查結果,他有做統計,每一季的統計。
第一,工程復雜是採用BIM的兩大原因,一個是57%、70%,或許BIM技術非達成這個品質與功能要求的唯一途徑,但是是最有效的方法,這無庸置疑的。否則為何工程會要花這個錢來做調查研究,陳主委為何會推BIM?
再來,BIM技術的應用發展,各位可以看到有86%的人會繼續使用,這是工程會自己調查,如果真的這麼不堪的話,為何86%的人認為要繼續使用?美國史丹佛大學提出BIM的效益調查研究,消除40%預算的變更,工程估價準確度小於3%、工程估價時間少於80%、碰撞減少費用達合約價格10%、工程專業時間減少7%,工程會的意見,大部分公共工程的品質與要求,透過既有的技術與方法已可達成,個人則認為採用BIM技術非達成前述工程品質、功能要求唯一途徑,卻是目前世界各國公認有效的工具。另答覆如下:
再來,我們現在認為工程會應該站在國家整體效益看待此事,而不是某一個單位、參與角色,你要看到整體效益到底有沒有更好。
我們來看一下工程會的意見,他說增加履約成本,沒有錯,是增加履約成本,但那是工程前期,而工程會自己去做調查的結果,這是工程會自己的調查結果之成果報告,可以看到減少施工期間的變更、減少施工過程的衝突,高達60%、85%,所以工程會事實上對這是正面的,為何在這裡面反而是負面的?
第二,當營造廠繳交竣工模型, 其效力等同竣工圖說。將來發現竣工模型不正確, 送模型的營造廠和接收模型的政府是否該負法律責任?公共工程有提出效益性。各位可以參考,我的回覆是:BIM任務非全面性、強制性的,而是應該要有一個規模,我同意。依照營造業法第30條的規定,承攬一定金額以上的規模,可以仿照這樣的規定,因為並不是所有的工程要設工地主任,這邊比照金額承攬5,000萬以上,高度36公尺以上的工程。
我們來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28號判決,業主附有提供正確設計圖說的附隨義務,若違反業主應附不完全給付的責任,即使設計圖說是業主委託第三人設計。換句話說,委託建築師或是委託這一些工程顧問單位,依採購法契約範本的定義圖說,指機關契約提供廠商全部圖說,這邊全部已經講過了,當建築師提供的圖說,被營造廠依圖說建置BIM模型發現錯誤百出,是否負不完全給付的責任,使用者可以申請國賠嗎?像維冠。
再來,依採購法第70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布的公共工程施工管品質規定訂定BIM制度,只差一個行政命令、多訂一個制度就可以了,因為法源就已經有了。
BIM人員分級制度納入的建議步驟,法源採用採購法第70條,權責單位是公共工程委員會或內政部營建署可討論。我們知道公共工程委員會即將併入國發會,但是基於為國家的未來,還是請你們真的可以勇於承擔責任。
BIM證照導入公共工程的效益在哪裡?公共工程一年3,000億,我們按照史丹佛大學的調查,一年可以節省10%的話,一年可以節省300億,等於一年可以蓋兩座淡江大橋。
再來,仿品管人員機制設立BIM人員,編列專屬BIM執行費用及人員資格、限制,人員必須由國家認可之證照、證書,人員及費用依工程經費等級編列,2億至5億的建築工程配備至少一名建模員,5億至10億至少配備一名建土建建模員、一名水電建模員、一名協調員,10億以上再配置一名經理,這並不是我率先提出來的,事實上建築研究所有一研究案仿新加坡BIM國家指南,各位可以參考。
再來,BIM證照導入公共工程的目標,是要有專門的人員負責BIM的工作,有專責的人員負責BIM模型的正確性。依採購法BIM模型位階等同設計圖說、施工圖說,必須有專人負責,否則將來發生事故,像維冠要究責是設計責任、監造責任或施工責任難以釐清,我們有設計模型、施工模型、竣工模型,將來這些東西拿出來,這一些數位模型,其實二、三十年以後還依然存在,圖說可能被蟲蟻咬光了,但是數位的一定還在,到時責任如何釐清?
再來,BIM法律位階的說明,工程契約範本當中,第1條第2款的定義、解釋,指機關依契約提供廠商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另有廠商提出經機關認可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包含樣品及模型;換句話說,BIM模型是可以套這個,BIM模型是具有與工程圖說相同的法律位階地位的,所以到時出事的時候,若跟大家講說BIM僅供參考,依照這一條,沒有辦法,脫離不了法律責任。
我們認為政府採購法第70條事實上是有足夠的法源依據,我們不太希望今天透過立法院要再立一個法,緩不濟急,有沒有什麼法源可以套用?其實我們看到政府採購法第70條,這個品質管理是可以用的,因此這個BIM才是真正體現工程品質管理,而非將品質管理在工人有無戴安全帽的事情。
依照採購法第70條,因為我們在探討現在有什麼法源可以用?政府採購法第70條,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就是這「品質管理」四個字,這對我們來說,將所有的圖說釐清,這才是品質管理最高的重點,可是現在我們的品質管理淪落到工地,到底有沒有嚼檳榔、戴頭盔、有沒有綁安全帶,對於圖說這一塊反而放任,因此應該把它導正回來,因為我們的工程是依圖施工,圖說不清楚,當然就非常地混亂。
許多的地方政府,像台中市政府住宅處也有統一發包BIM。許多地方政府希望能夠將BIM延伸到至物業管理,但是因為BIM的竣工模型無人負責、品質無人管控,導致各個BIM案品質不同,無法納入同一平台,形同浪費。如果這麼多的BIM,全部拿回來放在政府同一個平台,不知道要怎麼放,因為沒有同一個平台、標準,所以就浪費了,沒有標準、人員負責是最根本的原因。
BIM的現有的資源狀況,目前相當清楚,BIM因為沒有人負責,BIM輪為應付的項目,國家編列之預算已經被審計糾正。BIM是屬於高技術項目,要求工地主任及品管人員來做,其實有點緩不濟急,他們也反彈滿大的。廠商隨意應付BIM的需求,沒有真正落實執行,導致高比例的BIM是後BIM,其實等於是應付。
當然當時一開始用工地主任職能課程的制度,將BIM人員分級,工地主任是一種職能課程,220個小時,且是訓證分離;換句話說,220個小時的課上完之後,還要經過公共工程委員會統一的命題考試,才能取得工地主任的資格,所以不是上完課就可以取得這個資格,而是訓證兩個分離。以目前BIM的人員,有沒有什麼比較可以套用的?所以我們那時想說工地主任的職能課程,剛好是職能課程來可以來套用。
感謝各位業界先進,我今天只是扮演一個提案人而已,其實在BIM裡面,很多先進,像周協理、許建築師,其實很多都已經在BIM領域推了滿久了,我也只是其中的一份子,因緣際會,因此發起這樣的附議,我想我接下來解釋一下,為何會有這樣的想法。
首先,我要謝謝唐鳳政委提供這樣的機會,也感謝雨蒼及其團隊,這幾個月來,院長重視民意,透過這樣的平台,讓這樣的議題,在這麼多的官員、業界先進一起共同討論。
各位好,我是提案人石晉方,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