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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準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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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代理致翔擔任司儀,報告事項一,PDIS 先報告目前協作會議辦理的進度。目前第 89 案、第 116 案、第 123 案、第 125 案都還在工作會議的階段,另外第 99 案、第 109 案關於內政部主責的部分,還有第 118 案、第 126 案已經辦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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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第二個部分,歷次協作會議摘要報告,我們先請第 99 案數位政府時代對企業身分認證的多元性與優化,提案單位是經濟部,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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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經濟部 PO,這個案子主要是經濟部自提案,是商業司、中小企業處在推廣數位企業身分認證的案子,當時遇到的困難來源比如像企業在申請土地登記、車籍管理、銀行開戶或是有關於網路電信方面的申請,他們無法線上申辦,他們遇到的困難是這樣子。自從去年 8 月到今年 5 月,我們透過唐政委辦公室協助,我們開了八次的會議,我們找來相關的業管單位,像金管會、內政部、交通部等相關的單位來瞭解,之所以難以推行的原因是不是有什麼困難,也發現在相關的業管法規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看企業的印章才可以確認企業的身分,因此在經濟部跟相關業管單位有函請執行機關,跟他們說明已經可以用電子式的公司登記或者是核准相關的文件來確認企業的身分認證,目前已可以減少民眾跟經濟部抱怨無法用線上申請的狀況,此狀況也有大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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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這是自提免票選案,之後我想電子簽章法會到數位部,大家這陣子在討論、協調,之後應該也都會在電子簽章法之後的修正檢討當中,反應實際上大家的用法,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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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有關於 109 案民眾自提有關逃逸看護工希望有一些處置方式,請內政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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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在 110 年 4 月 27 日已經在「Join」平台回應已規劃第二階段協作會議的事情,也在 6 月 8 日會同勞動部召會,該會議以線上的方式辦理完竣。現在針對第二階段的三項訴求,內政部、勞動部也在會中進行回應,相關的回應針對提案訴求三的「增加線上舉報系統,讓雇主於移工失聯 12 小時後即可線上或者是 APP 通報移民署」,這部分勞動部已經在 103 年建置線上失聯通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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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如果有曠職或者是失去聯繫的情事,即便未滿三日,雇主亦可透過平臺來即時通報,通報將連線傳送到移民署,介接到本部的警政署系統,兩署即可線上獲取移工的失聯資訊來進行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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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針對提案訴求五,積極取締失聯移工的部分。國際航班逐步復航,移民署也逐步加速催促滯臺者儘速離境,現在的查處工作,因為目前疫情尚不穩定,為了兼顧防疫跟執法,移民署除了持續推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安心接種 Covid-19 的疫苗專案,遇到不法案件或者是接獲情資,都會積極依法查處,並且持續視疫情的狀況來逐步加強查處力道,並且就實務觀察現象,提供給勞政機關,有關移工失聯的政策建議,就查處面跟管理面,以有效降低失聯移工的滯台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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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提案訴求六,針對外籍移工失聯尋獲或自首後,加重刑責的議題,現行針對失聯移工的相關罰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處逾期停 (居)留新臺幣 2,000 元至 1 萬元的罰鍰,還有出國的翌日起管制入國一年至三年,如果有非法工作的情事再管制三年。另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是永久管制失聯移工不得再來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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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涉犯刑事案件的外籍移工,移民署將會依法偵處,相關刑責由司法機關論處,移民署也針對這部分來參考日本、韓國的做法,也推動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法作業,未來修法作業完成後,將加重處罰逾期停(居)留者及幕後幫助者,增加法令的嚇阻力,內政部將在 7 月上旬,針對該三項的訴求,在「Join」平台提出正式的回應,並持續兼顧防疫及查處工作,並推動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法作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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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第 111 案,有關民眾自提的廢除發展觀光條例第 36 條、第 60 條開放水域遊憩活動,請交通部說明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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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代表說明,這個案子在 5 月 24 日第一次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有正式回應,因為這邊有提到體育署的案子,希望能夠針對體育署的部分也在連署平台上回應,所以我們部裡面是依據行政院 6 月 31 日開放政府聯絡人的工作推動會議,彙整教育部體育署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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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6 月 9 日函復給我們有提到依照國民體育法第 7 條、第 8 條體育活動或運動賽事屬於教育部主管的事項,有關民眾反應意見的部分,主要是針對地方管理機關,對於水域遊憩活動限制及管理,涉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法規及管理機關,有鑒於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對於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及安全措施已經有明確規範,建議回歸到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我們部裡也針對教育部回應的部分,在 7 月 4 日正式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也有正式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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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為了推動水域遊憩活動的多元活動,現行的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都是採開放精神來辦理,我們會持續跟各水域遊憩活動的管理機關滾動檢討與公告,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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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所以把體育活動跟運動賽會才叫做教育部的主管事項,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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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至少寫得比較清楚,謝謝。我們再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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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同一位提案人所提的,希望開放公園水域水庫、漁港等公共設施連署案,涉及三個部會,先請經濟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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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說明,本案為民眾提案連署並經開放政府聯絡人月會票選,本案議題涉及公園水域、水庫,所以主辦機關有經濟部、農委會跟內政部,我們在 3 月 1 日、3 月 23 日召開兩次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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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在 3 月 29 日有釐清相關的提案訴求、相關利害關係人訪談,我們也在 4 月 19 日召開協作會議的會前會,原定在 5 月 6 日進行實體協作會議,但是後來因為疫情升溫的因素,以及配合提案人希望協作會議可以延期,先在 Pol.is 上蒐集多元意見再進行會議,因此也請 PDIS 在 5 月 5 日至 5 月 31 日開啟 Pol.is 進行線上意見蒐集,最後在 6 月 2 日召開線上協作會議,經主辦部會,也就是我們跟農委會、內政部的協調規劃,近日會在「Join」平台上進行綜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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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水庫的部分,經濟部水利署已經訂在 7 月 19 日與水庫管理單位針對協作會議上提案人、附議人的相關意見召開檢討會議,就申請步驟、申請資格及開放範圍等,是否可以更加放寬、簡化作進一步的討論,我們後續可以回到「Join」平台上更新回應,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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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請公園水域的主管機關,請內政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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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內政部所主管的市區公園的部分,都是由每個縣市政府訂定公園管理自治法規來作管理的,目前來講全國 22 縣市多有訂公園管理自治法規。自治法規都是地方政府提案、經過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內政部是沒有辦法逕為修正,因此陳請人的陳請事項,仍然應該由各個縣市的管理單位,視環境及人力情形來作考量,在開會過後我們會在「Join」平台來綜整回應,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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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漁業主管機關農委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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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這個提案人牽扯到三個部會,非常謝謝經濟部來承辦這場會議,這部分我想直接提到一個部分,我們跟提案人有聊到無動力、獨木舟等等可以進出漁港,漁港因為考量到安全跟妨礙船舶等等,我們也徵詢多縣市政府與漁業相關的意見,我們大概的結論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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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主要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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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漁港希望能夠有多元利用,只要不影響航行跟漁業的原則下,漁港朝向多元開放的運用。但是臺灣的漁港有中央主管第一類跟第二類,中央主管機關比較沒有在做剛剛提案所提的,但是地方主管,也就是不是低度利用的短期規劃,農委會漁業署也會陸續輔導朝多元利用及開放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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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過程中,提案人希望如果短期規劃的訊息也可以開放,如果有確定的時候,因為這牽涉到地方政府的權責,也就是會在漁業署的網站公告,也就是低度利用漁港轉型的方向,如果有一些比較符合提案人提的那些,我們的漁港有其個別的獨特性,所以我們會把這些訊息低度轉型規劃,因為我們開會之後,轉型的部分一直在進行,以上兩個結論,我們也會把剛剛講的結論按程序簽報上面核定,到時也會在平台上回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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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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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當然提案人要我們自己用 Pol.is,其實也可以不問過我們在提案的時候開,有問過我們好像也比較好,當然在非常多的留言,像這個是有 700 多個不同論點的留言情況下,當然有一些半自動化的方式,讓大家可以比較看了就知道大家的意見分布在哪裡,還是有點用,反正 Pol.is 網站的工具就跟「Join」平台相同,是公共的程式,所以大家像用 Google 表單一樣,大家隨時可以的話,其實就可以自己上去開這樣的討論,不一定要提案人或者是 PDIS 說要開,這一案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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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第 126 案,有關於廢棄物清理及空污防制專業人員的兩部法律草案預告,請環保署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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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環保署來作提案的報告,這個是法規預告案,總共有三個法規,也就是廢棄物清理法的專責人員管理辦法、空污防制專責人員管理辦法、廢污水專責人員管理辦法,我們這個修正草案主要的緣由發現為跟各部會的法規限制一致,現行職安衛、防火管理專責人員有開放可以兼任,所以我們有規劃要把這三個專責人員予以開放修正兼任,在法規預告的過程中,有眾多的民眾在「眾開講」上有進行相關的留言,大概有 546 位,上次討論以後,由署裡面開兩場法規研商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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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辦理的方式是採用現場及線上直播的方式,也同時邀請不管是六位「眾開講」發言的民眾共同參與,因為綜整兩次的會議,各界大致上都反對開放兼任,因此綜整各單位的意見後參採,本次的修法就不予修正,維持原本不開放兼任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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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眾開講」的意見我們已經充分作回應,也在「Join」平台上作綜整回應,6 月 9 日跟 6 月 6 日這兩場會議的逐字紀錄在 7 月份會進行公開,以上是環保署辦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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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目前在這幾個預告案上,我看到綜整回應有的在 5 月 20 日、有的在 6 月 22 日,似乎還沒有剛剛說參採大家的意見,將不修正,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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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政委報告一下,開完這個會以後,署裡面有綜整,因為涉及三個法規,我們討論之後決議不予修正,後續我們會在「眾開講」把這樣的訊息放上去,讓大家知道,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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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為大家不一定三個都有留言,即使都有留言的人都會收到三封信,總比漏掉來得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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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這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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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沒有特別提問,我們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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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報告事項二,7 月份協作會議議題討論及投票,因此自提的部分有公平會、法務部及環保署,我們先請公平會說明提升不動產業者銷售預售屋法遵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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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報告,針對這次的議題,主要考量到預售屋交易的過程,標的物本身尚未建造完成,而且沒有辦理產權的登記,不動產開發業者跟經紀業者,相較於購屋人來講處於資訊的優勢地位,因此在交易的過程如果有未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或者是不當限制購屋人企業審閱的行為,可能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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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基於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要進行倡議,預計於今年下半年辦理預售屋銷售行為規範的宣導說明會,但因為相關法規的子法及宣導,這部分又涉及到內政部主管法規,也包括平均地權條例或是相關子法的執行事項,這部分是屬於內政部的職權範疇,因此在說明會的時候,如果進一步邀請內政部地政司就不動產銷售行為所須相關注意規範一併進行說明的話,可以提升不動產業者的遵法意識,以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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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針對利害關係人的部分,主要是針對業者所屬,可以進一步來作競爭倡議,以減少觸法的風險跟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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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內政部有沒有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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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內政部補充意見,公平會提案內容,涉及本部業務部分是協助宣導不動產從事預售屋銷售相關法的規範,如該會辦理宣導說明會,本部當配合該會後續宣導規劃,共同提升業者遵法意識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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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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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法務部說明協助更生人就業自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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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報告,法務部這次的提案是協助更生人就業,在提案內容的部分,第一點是「促進就業」是更生保護的核心業務,法務部督導臺灣更生保護會,結合勞動部、民間團體推動辦理各項更生人就業支持的具體措施,比如我們也有提供更生人的就業促進獎勵金,只要連續就業三個月以上,我們就提供獎勵金 3,000 元,及在求職期間的津貼,像交通費、伙食費,我們最長補助兩個月,我們也鼓勵我們的安置處所辦理一些技能訓練,或是能夠幫他們申請到勞動部多元就業的服務方案,像在疫情期間,勞動力發展署有一個安心即時上工的計畫,只要更生人上工就有薪水可以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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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更生保護會合作的一些民間團體,也會依照區域的特色、在地的資源發展一些輔導的就業措施,也強化跟各地的就業服務中心合作,希望能夠一起協助更生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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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要跟各位先進報告的是,因為更生人普遍具有低學歷、中高齡的問題,以臺灣更生保護會 110 年度所做的研究發現,我們服務的更生人,大概有 93%是高中職以下的學歷,其中半數沒具有國中學歷,61%的年齡是 40 歲以上,所以在職場謀職的種類就受限,尤其更生人在職場上也常常遭受歧視、排斥,這些都是很嚴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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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法務部在強化更生人就業部分,目前我們規劃由臺灣更生保護會結合社會的資源、更生友善廠商,我們會選定一些適合的職業種類開辦更生事業群,直接僱用更生人,目前在基隆「向上學苑」,我們已經成立人力仲介公司,直接僱用更生人。我們也希望提供更生人提供一些技能訓練與就業輔導,我們在此也希望相關的部會,如果有一些可以合作的資源與需求,希望能提供臺灣更生保護會來推展更生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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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接納更生人,讓他可以順利復歸社會、避免再犯,這個是法務部、更生保護會、民間團體、倡議多年的理念,我們也希望藉由這個平台,能夠讓政府部門針對一些庶務性、無機密性的勞務工作,能夠優先提供更生人或者是相關的團體來承作,或者是可以納入各部門的委外採購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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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利害關係人的部分,在公部門除了法務部之外,當然也有勞動部、公共工程委員會、農委會、交通部,我們也希望在勞務委外或者是承攬的採購招標事宜可以納入更生人或者是更生人相關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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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部門的部分,除了臺灣更生保護會,我們也跟民間團體,像利伯他茲基金會、主愛之家、亞杜蘭關懷協會、亞美洲病媒工程企業社等合作,這些民間團體有些提供就業服務、有些提供安置收容、有些也提供就業的機會,而就業的機會也包含提供住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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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希望透過協作,能夠將接納更生人的理念,融入公私單位之中,希望大家可以拉更生人一把,協助其安居樂業,也避免他再犯,維護社會的安全,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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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勞動、工程、農委、交通,有沒有想要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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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在場的各位先進好,工程會這邊作一些補充,政府採購法以公開透明、促進公平競爭為主要的核心精神,所以對於優先採購,要針對特定對象採購的話,我們認為應該要有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例如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有提到,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的工程可以由原住民團體或是個人來優先承攬,透過這樣的法令要求,本會會配合在採購法相關子法當中規範相關的作業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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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契約中也有類似的考慮,如果增加更生人的就業機會,相對可能會降低非更生人的就業機會,因此在適法性上,仍應考慮是否有限制廠商僱用人的自由的情形,也要符合其他法令等,因此我們認為不管是在招標階段對廠商資格的限制,或是在履約階段對僱用人員的限制,都要有法令依據,依法要求,以上是補充說明的部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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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還有沒有要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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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各位與會先進,農委會報告,有關於這個議題,農委會目前在多處的縣市都有成立農業技術團的人力團,更生人其實可以依照他的個人專長及興趣報名參加,再由各團依照缺工的狀況、農事需求、工作類型來進行人力到農場服務,這是季節性缺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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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有一個農業人力的資源平台,在各縣市可以選擇人力參加的地區來報名,也可以直接在平台,也就是徵才訊息的工廠去應徵服務工作,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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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沒有要補充的話,我們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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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這次環保署有兩個自提案納入票選,請環保署依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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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與會先進好,接下來由環保署針對提案一的「強化網購包裝減量之推動作法」來進行報告,這個案子其實一開始是為了減少網購包裝的廢棄物,在 108 年就制定了網購包裝減量指引,供網購平臺依循,主要有三個面向切入:第一個是包裝減量,第二個是使用環保材質,第三個是使用循環包裝。近年因為民眾的消費習慣改變及受疫情的影響,其實網購是快速成長,這個廢棄物也是大量攀升,為了強化我國網購的管理方式,環保署規劃要將網購包裝的指引內容要法制化,以擴大減量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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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害關係人的部分,考量經濟部商業司推動電子商務倉儲運輸等產業發展,與本署推動電商平臺包裝資源循環的對象與理念相符,可透過跨會的合作,整合資源共同推動電商創新的加值服務,來提升減碳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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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部門的部分,未來管制對象就會是這些網購平台,像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包含環保團體,其實他們都一直很關注這些源頭減量減量的工作,希望透過這個協作,來改變產官學研的意見,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像經濟部商業司、教育單位、研究機關,甚至電商平台,像裡面跨物流、包裝產業者,一起推動網購包裝的減量管理做法,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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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經濟部有沒有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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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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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我們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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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案,請環保署說明有關於「河川水質測站依地面水體使用目的分類管理水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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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各位先進大家好,環保署報告,環保署第二個案子的名稱是「河川水質測站依地面水體使用目的分類管理水質」,提案的現況是環保署長期投入水污染的防制工作,在水體上,河川污染是一個負面的指數,改善到現在的水質都已經大幅改善,只剩下污染核段 3.7%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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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現行以 RPI,也就是剛剛報告的呈現方式,會呈現水質、水體污染的程度,代表的意義不同,所以我們同時考量到水質、水體分類的部分,希望能夠透過現有的環境基本關係,有關保護收容環境的兩個分類標準來規劃我國水體品質的評估方式,將測站將用途需求來考量,朝向我們水污染防制朝向正常的目標之外,面對氣候變遷的狀況,希望與水污染的指標溝通、達到我們在水質管理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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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害關係人的部分,環保署有研擬河川水質管理方式及做法,配合相關的工作來辦理全國河川水體分類的檢討規劃。另外,在直轄市的環境部分,有包括轄內河川水體分類用途的檢討,在用水單位的部分,像經濟部水利署、農委會農田署的部分,針對跨境水區,會有相關水體用途單位的訂定,有關於水岸河川的管理方式與目標執行方法,希望透過這個協作,能夠在定期公告的水質上可以呈現優良河川的面向,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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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經濟部、農委會有沒有要補充?都還好?我們就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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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Join」平臺的議題,請國發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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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平臺 7 月份協作會議參與平臺議題建議有兩則法規草案預告,第一則是衛福部預告廢止長照服務特定項目,多數留言認為不應該直接廢除,包含有民眾認為在立法院還沒有修法以前,衛福部不應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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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則法規草案預告,教育部預告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修正草案,這個草案預告有 7 天,但在短短的期間之內,有超過 1 萬則以上的留言討論,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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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衛福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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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針對民眾的這個提案,長照服務特定項目的公告廢止部分先作一下補充,有關於長照服務的特定項目,其實在法規上來講,我們是要求應該要長照機構裡的長照人員才可以執行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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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坊間針對這次廢止的家事服務這一塊,的確坊間其實還有很多是提供家事服務產業的這些人員,所以按我們的公告一定要是長照服務人員才可以執行的話,現行坊間從事家事服務產業的人員會有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的疑慮,因此才會廢止。包含民眾有提到像有很多的長照服務,像餐飲營養、交通接送、代購代送等等服務,這也沒有說只有長照服務人員才可以執行,因此這部分在 6 月 20 日也有另外一個函給縣市政府、相關團體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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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擔心的是有關於這些項目是不是還可申報服務費用的支付,這些部分其實是沒有改變的,當我們的長照服務人員提供家務協助這樣的服務,在我們的給付辦法當中,還是可以申報費用提供給付,所以並不會受到影響,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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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的函是之前就發出去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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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20 日才發,因為現在這個法規還在預告期,是到 7 月 18 日,但我們陸續有接民眾的來電,所以是 6 月 20 日先發了一個補充說明的函跟大家解釋,因為大家比較擔心的是這個家事服務刪除以後,以後做這個服務就沒有辦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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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定」兩個字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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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是在說應由長照服務人員才可以提供這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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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但是有沒有想到即使預告前還沒有完成,先用綜合回應,至少前面提出疑慮的人,立刻可以得到說明?因為函出去等於是一個公開的表示,也可以考慮一下,並不是非要不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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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幼兒教育及照顧施行細則」的法規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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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與會先進大家好,教育部說明有關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修正草案公告,有萬人以上的留言,這案的緣由是因為依照幼教法,幼兒是依當學年度即 9 月 1 日滿相關歲數來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因此就會有學齡、生理年齡的差別,目前學齡滿 2 歲,然後生理年齡 3 歲,依現行規定只能讀 2 歲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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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2 歲專班的師生比是 1 比 8,班級數也比較少,所以外界希望能夠開放學齡滿 2 歲、生理年齡 3 歲的幼兒可以有機會讀 3 歲班,這也是立法院的臨時提案,因此我們就有這樣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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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案公告後,外界就開始擔心,以為我們不設 2 歲專班,也擔心 2 至 3 歲的幼兒來讀 3 歲的班級,因為目前可以按照相關的教育理念,也就是 3 至 5 歲可以選擇用混齡的方式,因此擔心老師因為這樣的狀況,又開放 2 至 3 歲的幼兒,就會增加混齡教學的老師負荷,當然也希望能夠降低師生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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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 6 月 9 日也回應其實 2 歲專班的部分還是會持續增設,目前已經設了 765 班,我們到 113 年會持續累積設到 800 班。我們做這樣相關法規的鬆綁,是在有設 3 歲專班的前提才有鬆綁,而前提是幼兒園沒有設 2 歲專班或是 2 歲專班已經額滿,3 歲專班有餘額的部分才可以,因此相關的法規,其實僅限讓生理年齡滿 3 歲跟學齡滿 3 歲幼兒混齡,外界可能有一些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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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對於老師跟家長期待可以降低師生比部分,也透過持續增加人力的方式來增加幼兒園的人力,來減輕教保服務人員的負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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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同樣的,看起來 6 月 13 日綜整回應比較沒有把你剛剛所提的即時混齡,而是最多混幾個月的訊息比較沒有帶到,也許可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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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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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針對上述的自提案、兩個「Join」平臺的法規預告來進行投票,投票的連結都有寄給大家,如果大家手上沒有連結的話,可以來我這邊掃 QR code,現在的時間是 2 點 38 分,我們投到 2 點 4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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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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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結果:「強化網購包裝減量之推動做法」自提案、預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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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兩個部會的 PO 在會後留下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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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其他動議的話,我們就到這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