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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和各部會代表大家好,很謝謝大家協助,接下來簡報是針對上次會議的結論,部分單位已經將連結提供給原能會。這頁是原能會除役專區的資料,未來打算再增加一個項目,把各部會的資訊放在這裡面,為了讓大家參考,原能會已事先規劃,例如環保署項下有包含這些資料,這頁是我們在系統後台先規劃的樣式,左邊這張圖是原來的樣式,右邊這張圖是新增一項各部會資訊的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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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處理其他機關開放給你的,至於其他有沒有改進空間再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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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勘環評監督查核意見部分建議不公開,環保署有關環保稽查及環評監督資料公開部分係違反法令裁處及環境監測資料,監督意見跟查核意見均係釐清環評書件及現場施工或營運狀況,並請開發單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以供查核比對,均屬偵查中資料,不適宜公開。環保署環境污染之稽查督察資料(裁罰處分資料除外)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限制公開,另第九款規定針對公營事業經營的有關資料,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綜上,相關資料建議不要由環保署公開,還是由資料提供機關決定公開較為適宜,比如說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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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你們同仁來講了一些理由,後來也覺得有點怪怪的,來來回回不要公開片面,那我說等全部辦理完再一次公開,他也覺得合理。那你有跟台電討論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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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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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等一下來協調,如果他同意,你沒有拒絕的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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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監督現勘查核意見會以環保署函文方式發文台電,並限期回復說明,回復說明資料常另以書面資料提供佐證判斷,佐證資料涉及開發單問經營營運、科技智慧財產或其他機密資料,不適宜由監督查核機關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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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講也不是說整份報告一字不留,假設有涉及營運秘密或個人隱私,那你去掉就好,就像等一下處理勞動部也是這樣,你表格原本有十個欄位,整理後五個欄位可以公開,如果原能會也覺得可以回答到大部分的需求,那沒有整份不能公開這種方式,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而是應該告訴主席說,有幾個精簡後可以公開,應該態度要是這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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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核一相關除役公開是都可以,因為其他都沒公開,可能是擔心比照其他要公開,全國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監督現勘資料都要公開,會不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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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一相關環評監督資料公開將會造成全國環評監督或稽查過程之資料比照核一除役資料公開。環保署目前已公開環境污染稽查及環評監督裁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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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一廠都沒違反,按慣例其他就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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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已公開相關環境污染稽查或環評監督裁處資料,相關環境監測資料亦已公開民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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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會影響一致性的話,這比較不好處理。那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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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會議後續也做了評估,會公布比較彙整性的東西,例如機械設總類、形式,最重要是檢查合格有幾座、不合格有幾座。因為這些機械設備的管理是台電,不曉得台電那邊是否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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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能會尊重主管機關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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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全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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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能會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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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放上去之後有民眾需要說能不能多說明,再酌情辦理。那上次有提到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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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由行政院同意給經濟部核電廠的特種建築物身份,同意特種建築物,行政院會有一個公文,這公文就是證明經濟部報上來的核電廠是特種建築物,這公文原則上應該由當時跟行政院提報的經濟部來公開這資訊,或者是經濟部底下的台電來公佈行政院這個文,因為是行政院發給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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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說你在這裡面沒有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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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在特種建築物只是幕僚角色,資訊是行政院那個函,讓民眾知道這有特種建築物身份,至於電廠內部還必須公開哪些資料,抑或特種建築物管理的圖資,原則上應由管理單位,就是台電,或者是國營會跟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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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剛是講新建,要申請,那拆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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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經濟部跟行政院申請,院發一個文說免申請拆除執照,但拆除管理是由經濟部責成台電辦理。是否公開該除相關管理資訊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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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跟內政部提出申請嗎?我們一直認定是內政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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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現在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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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九十八條行政院許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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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內政部跟主管單位要有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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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特種建築物,例如電廠就歸經濟部,捷運就報給交通部,各部會報給行政院,像中油等就是通過經濟部報給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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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同意函是誰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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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是院自己擬的,拆除函是代辦院稿,但拆除同意函並非就拆除計畫審查同意,僅是形式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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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回去跟國營會了解,另外想先請教這部分列出來建議公開形式是相關審議結果,特種建築物拆除計畫的同意函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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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建築物公開資訊有兩個,一是同意興建的文件,另一個是免拆除執照的文件,同意拆除的函。至於拆除計畫內容行政院不會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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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時經濟部先報計畫書,行政院同意,後續執行是經濟部。那副處長你需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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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原能會列這個項目是因為核電廠為特種建築物,特種建築物的拆除在中央申請並准駁後,相關單位可能會有類似原能會的視察作業,但依內政部先進的說法,特種建築物拆除後續的的管理係回歸經濟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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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可能請嘉豪回去跟國營會了解一下,理論上你們主要著重於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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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拆除作業涉及輻安,台電公司會將拆除計畫報原能會,原能會提出這個議題是考量核電廠為特種建築,是不是有其他主管機關也會進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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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計畫書裡面的資訊你其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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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原能會核可之後才可以進行拆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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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建築物本身是因為建築物有特殊性,跟一般建築物不同,可能有參考國外相關專業法規跟程序,行政院的角度是同意其特殊性,拆除計畫雖然會給行政院,但行政院不會審,因為拆除計畫要for建築物特殊性,雖然申請時行政院會要求你附文件,但拆除計畫可能變更,都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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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從院取得資格,後面就尊重主管機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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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一樣,跟拆建築的不同,我們會送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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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經濟部,細節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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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目的資訊公開意義會存在一個前提是特種建築物有相關規範他的拆法跟審查稽核,內政部長官說法是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如果特種建築物有拆除要求,經濟部應該也沒辦法針對某些拆除要求去做現場審核跟稽核,剛剛講的主管機關同意就好,是包含現場對特種建築物有些拆除要求,應該審查現勘有哪些東西也是經濟部來做嗎?還是對於經濟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在沒有額外其他審核就可以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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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或委託國營會這我不知道,原則上動工前應拿到行政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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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會多審查什麼?如果沒有的話,資訊公開需求好像沒這麼高,我怕這東西最後只害怕同意拆除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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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准駁的公文,資訊公開的需求相較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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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副處長意思是台電不管送院或送部,只是書面審查准駁,那後續執行跟自我管理都是台電,這是一種情境,你就比較不需要,第二個情境是院是書面審,那部有沒有派人去看你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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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管的大概只是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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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回去了解一下,如果部內什麼單位確實有對工程進度或施工方法有審核或檢查,對他可能有需要,嘉豪先了解我們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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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查證結果可以公開,這只有幾頁而已,我們跟原能會確定之後,每半年還一年會做各電廠的核安文化查證,只有幾頁而已,我們上次有點搞錯,核安文化範圍太廣,經濟部現場查證的話就是帶一些委員去查有沒有問題,有個會議記錄留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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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WANO沒有麼關係吧?所以這也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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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形式再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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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會對台電公司督導的資料,建議可放在網站後再將連結給原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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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的時候是核一核二核三都查,不會單獨核一抓出來,但只要跟保安沒有關係的都可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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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問國營會要放哪裡,副座這邊應該只是要一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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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就算解決了。新北市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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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危險性通報部分,都有通報過來,但勞動部職安法令四十九條公開資訊只有講到罰款,我們是沒有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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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公開這個你有沒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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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裁示是說不公開,因為按照職安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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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勞動部解釋我們就請他來發,你需要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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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一樣,只公佈我核一廠,可能其他也要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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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潛在危害作業提報資料是很多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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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勞檢跟環保都跟其他全國其他工廠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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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環保署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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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人說核電廠可以公佈,我彰化旁邊工廠為什麼不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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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分很高,像是高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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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一廠跟其他都是同個種類?核一廠不是單獨一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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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是用作業分,高處作業或屋頂作業,我們有很多類別,事業單位會通報,其他事業單位也會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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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能會列的這些項目是管制上可能涉及的部會,我們是盡量把民眾關心的東西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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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案之環評監督或環保污染稽查是持續進行,主管機關辦理環評監督並將查核意見發函通知開發單位,開發單位回覆有疑慮部分,並提供佐證資料查證。主管機關辦理下一次的監督查核並釐清其它其他待查證事項及提請說明回復,這些過程進行是持續進行的,開發單位相關回覆意見或提供之資料有可能係涉及相關機密或智慧財產文件,環保署係政府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限制公開。但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9款,公營事業是可以依公益有必要者決定要不要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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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勞動局那我聽懂,對他造成麻煩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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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核一資料公開,全國一致性部分,台電也有說明會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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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是好意啦,他說他的部分你要公開就公開,他願意,那你還有沒有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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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一髮痛全身,怕是影響到其他未公開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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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隊意思是可以由台電(公營事業)親自執行公開,而不是政府公開,民眾都可以看到,但由台電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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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自我揭露不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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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回到第一次,原來在原能會之外台電在經濟部就有網站,從我們去跟民眾溝通資訊一些除役,會挑出我們覺得好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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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開說沒問題民眾會相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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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可以針對開發案不影響部分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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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既有已經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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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完全是配合單位,台電稽查如果有問題,我來公開這很奇怪,我被罰然後我告訴人家說怎麼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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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資料環保署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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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那些你叫我公開就公開,但這不是環保署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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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查核結果總隊會發文給台電,台電依照發文內容及查核意見提供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台電係開發單位,由台電選擇適當公開資料以供查詢的內容,較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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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不是專業的,應該是你們專業決定要不要公開,台電核一核二和三興達大林林口是不是也要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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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會造成台電困擾,但環保署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令規定,政府機關有限制公開項目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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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有兩個問題,一個是你項目很難判斷,一個是其他廠區也這樣說。那副處長你有沒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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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各部會有各自業務上的考量,原能會還是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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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這邊有沒有什麼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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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討論能不能公開才討論怎麼開放。我們之前假設是各部會需要,是不是可以對外open的話會經由資訊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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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沒問到那裡,你們有沒有什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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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小組是溝通平台,會在上面做出決議適不適合,有可能會翻盤,還不能的話就會到行政院諮詢小組,像之前採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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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繼續處理,這一份會由經濟部處理嗎?還是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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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環保署,假設開會要照這程序走,可以邀請經濟部或台電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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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內會決定要或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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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紀錄一定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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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署內討論過後還是決定不公開,原因要對外說明,那署內多久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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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們建議是半年會開一次,下半年環保署應該還沒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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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討論案要進到署內小組,是誰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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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處長有說沒辦法決定資料要不要公開,環保署是監督稽查單位,資料係偵查中,不宜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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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需要那理由,如果署內決議不公開,不會有人堅持,但國發會說的,你們署內開放資料諮詢小組經過討論後,不公開會有列原因,那原因是可受社會公評的,如果決議不公開,那內容提供給原能會,我民眾在原能會看到環保署說基於這幾點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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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應限制公開政府資訊內容,已有內部會議紀錄,環評監督及環保污染稽查資料屬限制公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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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勘資料這已經討論過了?什麼時候的事情。那既然署內討論過,你回去了解一下,可能半年一次,幾月幾號,哪次大會決議考量什麼原因,因此這範疇不公開,至少這段話給原能會,有個交代我就沒意見,如果民眾有意見那原能會跟台電也不會有壓力,署內作成決議民眾有質疑,你行政擔當可以跟他說有你的考量,這樣可以嗎?你有會議記錄就有時間跟名稱,討論了什麼,把這項拿出來。那像地方政府有這模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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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地方自治,不會到國發會,但某些地方政府也有類似機制在討論要不要公開。我問一下新北市有沒有這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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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的話就循這機制,要不就提案,要不討論過後能不能比照環保署那樣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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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各部會覺得哪一項不適宜公布,建議先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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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列出來大家就清清楚楚,有個結尾,雖然最後不公開,但大家知道考量是什麼,也不要說沒有就不了了之。所以菊穗了解一下,如果沒這制度就不勉強,你網站也可以放說新北市政府目前不提供。我們再看新北市的狀況,就請他們研考會來看看。環保署就回去現成的整理給他,勞動部表格有了,原本內政部的那項,請嘉豪確認兩種情境,經濟部文化現場報告沒問題,新北市勞動局請菊穗回去了解有沒有諮詢小組,環保局那兩份都提供了。那另外open data,還沒確定可以開放的就不討論,確定的資料都放到open data有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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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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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話,除了待討論,其他都可以放到open data,要不要給我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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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有另外一個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目前看起來有些應該環保署有放了,像是水量自動監測跟環境動態資料,現在是涉及有關這次因為核電廠除役資料,我會有個建議是避免讓外界認為我們在衝資料集,能不能放同一筆資料集,可以看到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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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五項你不確定哪些有、哪些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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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三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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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不確定。第三項是網站資料。他們會有監測資料放在網站上。我拿到的是台電網站上的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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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檔案在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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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定應該看誰生出這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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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筆台電放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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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類似連結要額外放那個專區,台電因為之前開放台電放滿多,台電應該有open data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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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給個連結還是要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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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裡面主管是資訊中心,會跟不同單位,要問一下資訊中心平常怎麼作業。這跟核後端已經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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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請環保署了解一下,第一項有沒有放到open data,有的話就了了,沒的話就盡快。院的大會11月9日召開,在那之前我會問他。再來第三項除役期間環境監測結果,如果部內有SOP,我11月9日會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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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沒有公開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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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問你們資訊中心,一定有類似資訊或作法,看怎麼生一個網址放open data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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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在職安這邊生一個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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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有主管勞動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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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會有其他單位說為什麼只公開這個。我們公開這樣資料是比較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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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本來就會給原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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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已經公開了,放open data只是多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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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除了給人看,很多要做到機器可讀,不管是其他單位或民間人士要做分析應用才可以用,這東西電腦不能用。他可能沒接觸過這業務,還是要給他一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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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後跟你要聯絡資料,給你勞動部窗口,他們有一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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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穗跟宗熹再留下來跟他們說。內政部好像比較沒有。經濟部那一份放到open data一樣嘉豪問一下,勞動局這還不確定,那地方政府環保局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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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環保局為執行機關,他們資料都在環保署網站,PRTR為列管汙染源查詢系統,裏頭資料都是列管汙染源申報資料,是可以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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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今天還有沒有漏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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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提供的彙整表還沒有在網站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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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資訊我們沒公開,因為設備使用期間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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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能會這邊是希望多久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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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一年有些兩年,定檢部分,資料就像長官說的每一台設備檢查時間不同,可能一直在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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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切一個日期,到齊再補。那一年一次可以嗎?要不要講好一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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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每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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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更動就給原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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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理想是放到open data那邊,然後就會自動寄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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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原則每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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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剛聽菊穗科長說在open data用同一個資料集,我想大家各自作業比較簡單,民眾來看還是有一次在平台上找到,也許是資料標題要掛「核電廠除役」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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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是下關鍵字,用同一個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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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原能會有沒有建議的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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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比較細節,菊穗後續還會跟幾個部聯繫,由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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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關鍵字可能需要主管機關給我們下會比較精準,我可能會想「核電廠除役」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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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能會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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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意見就用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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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之後聯絡的時候就請下一樣關鍵字。那在11月9日前會問大家,以後就1月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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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能會這邊有一個核能電廠除役專區,那網站上能不能加一個政府網站開放宣告,有點像是民眾來這邊用我資料都可以用,就不用到開放資料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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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能會的open data專區已經有宣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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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都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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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那個就開放政府我覺得交代的過去,本來就有行政裁量權。新北就看有沒有制度,沒有的話,地方自治,也管不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