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個部分是106年建研所委託研究的內容,由本部建研所簡單說明。
這樣的運用目的希望在有效的經費之下建立BIM模型,然後進行相關的分析,很多問題不要發生在施工階段才發現這個問題,能夠提前檢討相關的圖說,強化工程管理、減少設計的變更。之後,也會持續來研修相關的代辦契約內容,希望能夠公有建築物完工啟用後,在使用管理階段能夠充分運用。
102年的時候,開始把建築設計規劃的階段導入,103年則是全面實施推動,22件的代辦工程納入BIM的技術。到今年3月底為止,總共有31件。
第一,公有建築物導入BIM的推動,從101年開始,因為施工進度管理、施工品質介面整合需求,在施工階段先開始推動,把BIM導入,當時總計有九個代辦工程來施行。
第二個部分,剛剛提到人員培訓的部分,106年本部建研所有相關研究,這個問題我們等一下在簡報當中會再作說明。本部建研所針對人力培訓提出了很多不同國內外的資料,以後有哪一些方向可以走。
另外,對於建築物所有權人移交之後,將有利於掌控日後管理維護整修,或者是設備更換等等的每一件事,可以用最有效、清楚、明確的資訊來作管理,所以我們在代辦公有建築工程時,就開始導入BIM的推動。
第一,因為本部營建署有代辦公有建築工程的業務,這個部分因為在很早以前就有配合推動相關BIM技術的運用,不管是從建築設計或者是施工管理,又或者是使用管理,從建築設計的角度來看,是可以減少設計上的錯誤,施工管理的部分,是可以達到提升施工品質,同時對於工程進度的管理也有一定的幫忙。
以下說明內政部過去推動的情形,並提供本部建研所所做的研究給大家來參考。
第二,從業人員如何培訓、訓練?訓練的方式在國內外有哪些方法?哪些是可以作為我們參考的?
第一個部分是BIM的技術,BIM的技術政府要不要推動?要從怎麼樣的角度來推動?腳步邁進的步伐要如何拿捏?
主持人、各位與會的先進朋友們大家早安,我代表內政部今天來做5分鐘的簡報,這個簡報當中,主要分成兩個部分,從今天的題目裡面,內政部認為應該分成兩個部分來思考:
大家好,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科長陳清茂,今天跟大家討論這個議題,以上。
經濟部或委託國營會這我不知道,原則上動工前應拿到行政院許可。
特種建築物本身是因為建築物有特殊性,跟一般建築物不同,可能有參考國外相關專業法規跟程序,行政院的角度是同意其特殊性,拆除計畫雖然會給行政院,但行政院不會審,因為拆除計畫要for建築物特殊性,雖然申請時行政院會要求你附文件,但拆除計畫可能變更,都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特種建築物公開資訊有兩個,一是同意興建的文件,另一個是免拆除執照的文件,同意拆除的函。至於拆除計畫內容行政院不會去審。
新建是院自己擬的,拆除函是代辦院稿,但拆除同意函並非就拆除計畫審查同意,僅是形式查核。
所有特種建築物,例如電廠就歸經濟部,捷運就報給交通部,各部會報給行政院,像中油等就是通過經濟部報給行政院。
建築法九十八條行政院許可同意。
也是經濟部跟行政院申請,院發一個文說免申請拆除執照,但拆除管理是由經濟部責成台電辦理。是否公開該除相關管理資訊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
內政部在特種建築物只是幕僚角色,資訊是行政院那個函,讓民眾知道這有特種建築物身份,至於電廠內部還必須公開哪些資料,抑或特種建築物管理的圖資,原則上應由管理單位,就是台電,或者是國營會跟經濟部。
這部分由行政院同意給經濟部核電廠的特種建築物身份,同意特種建築物,行政院會有一個公文,這公文就是證明經濟部報上來的核電廠是特種建築物,這公文原則上應該由當時跟行政院提報的經濟部來公開這資訊,或者是經濟部底下的台電來公佈行政院這個文,因為是行政院發給經濟部。
當然還有一些比較細節的部分,像各單位資訊系統的嫁接、連接,把這些都做好之後,接下來才是回來談法源依據,原則上是可以回到現行的要點去修正規定,對於現有的量能,除了延續追蹤查核之外,如何建構後市場查核的機制,是接下來要面對處理的問題,以上。
但是105年的確還是發生了委員所提的偽造情形,所以我們也參考鍾委員參加建研所所提的委託研究案的建議,在這一、兩年期間,我們其實有做一些事,包括委員所提的法源依據、實施步驟及配套措施,只是我們倒過來做,先把量能的部分建構完成,第一個是評定機構的查核量能,有多少的查核人力、設備及處理的程序,第二個是現場如果要去測試,檢測方式必須要讓大眾知道,因為牽涉到社會大眾權益,試驗方法也必須要看跟實驗室怎麼樣做比對連結。
主席、內政部這邊來作一點說明,很感謝提議防火材料的後市場管理機制。其實從90年實施三階段(試驗、評定及認可)的管理制度,在現行的法規裡面,是有透過重新申請認可的時候進行查核管理,也就是要延續原來認可時間的時點,會把查核的制度放進去。
其實我們一天的會……我們現在承辦人兼辦很多業務,其實沒有人。
因案制宜原則上應該是在那裡,你也要再寫一次因案制宜?
不是一種分級制度,剛剛是說他的分級是什麼?我們往上看,工程師、協調員、監理,他們不是做不同的事情,像協調員上次提的,並不是叫工地主任來建模,而是工地主任自己執行業務的時候,因為運用這個圖的時候,我跟設計單位或者是怎麼樣的溝通,我不知道是上什麼課,這個是上次提的,這個協調員可能是我們研究報告裡面提的一個名詞,不過那個是研究的成果,那個名詞到底是什麼,我想跟這個分級是不太一樣的,我們概念裡面的分級,那個分級好像跟這個分類或者是業務性質有一點不同人員的工作內容。
因此回歸到目前,像私有建築物的部分,在沒有強制的情況之下,其實是靠需求,也就是今天想要呈現這個,而這個是建築師事務所的強項,我要提出這樣子的、可以達到什麼目的,這個是需求端的能力呈現,我想再回應剛剛所提的,也就是原則上並不是分級制度。
其實我比較偏向原則上這個是工具的應用,當然對其所繪的圖要負責,但是對他的圖負責是對建築師負責,並不是幫建築師分擔所謂簽證的責任,因此剛剛提到是一個提升,其實現在私有建築物裡面並沒有強制要求,因為要達到我們要去要求的路還很長,我們國內的路可能還有很多機制、配套,那都要去討論。
建築師對於繪製圖送到建管單位會有簽證動作,因此會對圖的內容來負責。
「現在」二字應該不用。
能力……算是一種技術嗎?
另外一種是,有這樣的費用,可是他過去所訓練的課程不足以達到BIM的品質,所以這部分分級的制度,我覺得這個議題可能隱含了另外一個,就是應該要討論的是應該是提升這一些人員的技術或者是能力課題。
前面應該是如何提升現在已經在執業的這一些人,一種情形是我的費用太少了,所以在這樣費用的情況之下,我就只能做這一件事。
建立BIM的分級制度,剛剛處長有提到,其實是執行BIM的操作能力,現在在執行的人,因為現在訓練課程或者是現在坊間、勞動部等,民間開的課程好像也不多,所以我這樣子的一個課程不多情況之下,現在還不需要談到分級,分級有沒有必要還在後頭。
像剛剛提的這一件事面向滿多元的,涉及的部會、民間團體的一些認證訓練機構等等事情,還有研究事項要處理等等的部分,我們後續可能會更全面的方式來思考做法與運作方式,因此建議在短期之內是不是不宜以協作的方式來處理。
另外技術的部分,對於人員的部分,其實在過去的研究當中也有不同的看法,因為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有些國家是有分級、有些沒有分級,依照國級的部分,我們後續會朝什麼方向走,其實要再透過細部一點的研究案才可以瞭解。
不過因為剛剛提到像課程的部分必須要有一個課程內容的安排,這個東西會涉及到包括教育部、勞動部等等的事情,甚至會跨到考試院。
不過先經過提案人的初步瞭解當時提案的內容,原則上有兩個比較明確的意見,一個是認為招標文件要註明一些條件,第二個部分是希望一些工程級別要配置不同的人員。其實從推動這個事情是多元、多方向的進展,在目前工程會、署裡面及地方政府都有個別推動的方式及方向,但是因為這個事情,其實在內政部當中,目前從2011年開始,大概是七、八年前左右,開始有一些研究方面的文獻,主要包括三個面向,一個是技術、一個是人才,另外一個是價值運用。
政委、各位與會先進,內政部對於這個議題先作一點說明。接獲這個提案的時候,我們看到這個題目,其實好像感覺上有兩個重點,第一個重點是職能課程制度,一個是後面分級制度的部分,所以我們看到這個題目,不知道這個提案人的重點是放在前面或者是後面,所以在1月9日的時候,有先電話詢問提案人,而提案人說代為提案,原提案人在國外,要到2月15日才會回來,所以我們找提案人來開會討論的時候,我們要在這個時間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