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目的資訊公開意義會存在一個前提是特種建築物有相關規範他的拆法跟審查稽核,內政部長官說法是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如果特種建築物有拆除要求,經濟部應該也沒辦法針對某些拆除要求去做現場審核跟稽核,剛剛講的主管機關同意就好,是包含現場對特種建築物有些拆除要求,應該審查現勘有哪些東西也是經濟部來做嗎?還是對於經濟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在沒有額外其他審核就可以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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