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剛剛關於民間提案,我具體建議是我們每次會議都開到兩小時,不管本來說是一個半小時或者是兩個小時,反正都會用到兩小時,以後會通可能就發兩個小時,這樣可能比較好,以上。
一旦議程比較確定之後,各部會大概都會有想要參與的部分跟想要呼應的部分,所以我想耿委員剛剛的發言,我想可以做成這次會議的決議,讓大家有出席的部會可以憑這個決議辦理,這個應該是沒有問題。
但是過了一陣子之後,三個月之後、六個月之後,其實基本上沒有人想再回去買歷史的資料做商業利用。但對於未來可能想要做人口變遷等等的研究者,這些信令資料對於這些電信商來講,可以透過 CSR 的精神,也就是讓大家知道是支援研究、學術機構的,而且也讓這些研究者熟悉這些數據的格式,這樣哪一天決定要即時數據的話,那就跟他買。除此之外,還有很多營利的方式,但是至少就這些用這些方式釋出,我們就成本加以補償等等,這個是在數據公益相關的治理層面,我們未來可以用專門來處理的部分,希望有回答這個問題。
第三,因為服務者確實是以公益為目標,我們除了透過一些捐補助等等的方式,補償它的必要費用之外,還有哪一些 incentive?我舉例,像我們跟很多電信朋友們討論時,他們即時信令資料,也就是每個地方跟風景區的資料,那個是處理成統計區,沒有個資的疑慮,但是那個有商業價值,也就是對他們來講是一個收入的來源,也就是統計性質的數據。
另外一個部分是,其實像我們現在在 Open Data 平台上有列出相當多授權條款,不管是政府的開放資料授權條款,只需要標示出處的姓名,或者是修改之後也要用相同的方式分享,或者是完全拋棄掉著作權等等,都並不會預先對於使用目的加以限制,這個跟所謂商業的執照或者是著作財產權要來取得財產權的授權之後,才可以使用智慧財產是不一樣的概念。這裡最多說的是像維基百科那樣,也就是要註明出處之外,衍生的資料也要用某種方式分享出來,所以我們的定義就是跟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上的定義是相同的,並沒有去更改現行的授權機制判定標準。
所以這次是採取歐盟的這個見解,事實上這也是唯一有可能符合憲判字 13 號,健保資料庫案的見解方法,這個也是有跟彭啟明委員交換過意見,因為跟憲判字 13 號有關的部份,未來都要獨立的個資會才可以判斷,已經不是數位部這邊可以判斷的範圍,這是在法制上的初步回答。
這次在簡報裡面強調非個資「數據」(non-personal data, NPD),這個 NPD 在歐盟是一個標準的用詞,就像看到 2018 年的 free flow non-personal data 、2022 年 data altruism 裡面講的 non-personal data,就不是我們以前說的部分去識別化、去連結後還可以還原等等,意思是完全無從再識別,因此才可以在歐盟各國之間,即使他們各國都有個資專責機關,但是對於數據自由流通是不加以限制。
我可以回答。
先請委員盡量發言。
看大家有沒有其他的動議要提出的?如果沒有的話,今天就非常謝謝大家參與,祝大家新年快樂,IRM 會後都會公布出來,這個過程當中,幫助 IRM 各部會的同仁,希望出席的委員回去之後予於嘉獎,真的很不容易,謝謝大家。
我也想提一點,如果之後交通上比較不方便,也有一個折衝,是不是視訊出席就當作親自出席?因為現在公司治理都有類似的精神了,大家也不反對。國發會是最早採用視訊辦公的部會之一,所以設備應該也可以配合。
如果沒有問題的話,接下來就照著辦理。
這應該沒有問題。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再往下。接著是臨時動議,大家有沒有動議要提出的?
大家有沒有其他詢問或者是建議的?
謝謝。因為是四年期的計畫,所以這中間如果有更可行的方案,但是也可以達到相同或者是某個程度達到相同精神的話,我想我們隨時是可以更新的,謝謝蔡委員。
可能不用唸上面已經有的字,不管是進度或者是你想要強調哪一個部分,讓我們更注意的話,當然可以唸,謝謝。
沒有的話,我們就往下。
看看大家有沒有意見?
很感謝。如果沒有要再追問的話,我們就再往下。
那請勞動部綜合回應一下。
還有哪一位委員要建議?
這個簡報在我們正式公開以前其實是可以抽換的,所以大家如果覺得簡報上,像剛剛提到職業工會的部分,或者是進度的部分都歡迎指出來。
謝謝。
看大家有沒有詢問或者是建議?
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再往下。我跟共同召集人都覺得簡報上面已經有的字,不一定要完全唸出來,我們再往下。
有沒有要詢問或者是補充的?
是有策展、清理,及提供時光機的服務,大概是這兩個;如果沒有其他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就這樣子?謝謝。
當然有提供現地的計算,也就是直接在國網算,還有包含防疫的時候,大家可能都有用到,還有挑一些出來做小論文競賽等等,看國科會有沒有要補充?
很棒。這一案就這樣子,因為國科會這個是很好的例子,辦理開放政府相關的活動,不管是邀請委員或是相關的公民團體,我想這樣的貢獻才可以更容易擴散出去,也請所有的相關機關都可以參照辦理。
這之前在科技白皮書的時候,包含我們部的闕次長都有參與,所以這個路徑我大概瞭解,也是在那邊我們有提出先以統計這一類非關個資作為第一步的見解,所以我想我們跟國科會大概在這件事上是有對齊的。
沒有我們就往下。
看其他委員有沒有要提出來的?
如果委員也同意的話,我們在下次做一個列管事項,就數位部來報告就數據公益的法制作業,特別定義是非關個資的這一個部分,就加到列管事項。
所以我剛剛的詢問,我們就把它叫做《數據公益條例》徵詢,然後裡面第 1 條、第 2 條就寫說「本法所稱『數據』…」,是 non-personal data,也就是非關個資的資料,這個範圍,像幾位委員提到這個是第一步,也就是不要放在《個資法》修法裡。因為我們碰到很具體的困難,因為目前並沒有碰到個資法的主管機關,只有法制主管機關、分別的個資主管機關、行政院的個資聯繫會議等等。如果《個資法》獨立監督機制沒有完備,這邊就要全部收攏進《資料治理法》是不太可能的事。
聽起來是願意,謝謝。
這個是具體問題,看環保署是不是要簡單回答一下?
當然,謝謝。
像剛剛提到最小統計區,或者是村里信令的統計資料,就是最好的例子,因為各個電信公司在沒有法律的情況下,其實是沒有免費的義務提供給內政部,這是剛剛提到非個資的統計,顯然有公益,但又不是政府依職權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必須要公開的資料,像這種資料作為數據公益法制研擬的話,我是覺得比起健保資料庫來得站得住腳。
所以我的意思是,以數據公益,也就是非關個人資料的資料先稱為「數據」,然後對於包含公共治理方面的這種公益應用,把這當作法制發展藍圖,去進行剛剛委員所說的徵詢等等,如果可以接受這個範圍限縮,就比較跟個資獨立監督機制那邊的立法程序,是可以稍微分開。如果可以稍微分開,這部分的法制徵詢,我們可以來做。
我想我們的立場是相同的。
對,所以我的意思是,是不是個資的部分,讓個資獨立監督機制來處理。把明確無關個資,例如數據公益的部分,數位部來規劃法制的藍圖,包含徵詢等等,也就是要徵得大家的同意,只要我們對外徵詢的時候,只要大家講健保資料庫應該怎麼樣利用,我們就不收單,因為我們討論的是數據公益,也就是利用時不含個人資料的部分。如果要討論健保資料庫,其實只有統計的部分,顯然是 non-personal data 的部分,如果是這部分的範圍,我們可以來做。
但是剛剛提到是跨公、私部門資料治理的話,就像之前跟彭委員溝通過,可能要把國際上這個趨勢,也就是非個資的資料跟個資可能要切開來談,以前在講資料法或是資料治理法的時候,這兩塊有一點混在一起,我們看到國際的趨勢也好,國內的時事也好,我們可能都要處理非個人資料的部分來當作這個法的範圍,所以如果這個法的範圍可以稍微限縮,我們現在把非個人資料叫做「數據」的話,數據公益的部分是比較容易來推動的,如果我們要個資法修法,才能推動個資法後面的部分,當然個資法修法也很重要,像個資專責機制等等,但是那可能是在新版的個資法當中,並不是數據公益這邊比較適合處理,因為我們畢竟並不是個資的獨立專責機關,所以如果分成兩個法,彭委員覺得怎麼樣?
在創新模式方面,現在有一個產業署,所以關於從資料引出來的這種商業模式,以前比較有一點分散,包含經濟部、工業局等等的部會,現在這個也過來,因此這兩塊比較不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可以在既有的框架當中。
我應該可以回答。簡報第 18 頁的左下角有寫三大面向,剛剛彭委員提到除了高應用價值,透過這樣的過程,我們收到很多像社會經濟資料服務平臺在內政部有信令資料,這個對大家非常好用,但是因為取得的時候,要花一些成本,並不完全是開放資料,這都是數位部可以幫忙的部分。
謝謝。看各位有沒有要詢問或是補充?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進入接下來的報告事項。
這樣聽起來剛剛的意思是,除了淨零之外,我們也把包含性別及其他包容性的部分,還有剛才委員們提到跟其他也正在進行不管是兩公約或剛剛提到的企業人權等等,除了淨零之外,也還是麻煩國發會放到之前已經納入列管事項當中來進行盤點,這樣應該是 OK 的,我們就用同一個列管事項來處理。
看大家有沒有提議或者是想法?
因為時程上在 OGP 峰會前,還有推動小組會議在 4 月跟下階段方案研擬在 5 月,所以下次在推動小組會議的時候,麻煩國發會把橋接剛剛講到的淨零公正轉型、下階段方案的橋接論述提出來進行討論,提出來討論之後就可以拿到峰會進行分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