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個部分是,其實像我們現在在 Open Data 平台上有列出相當多授權條款,不管是政府的開放資料授權條款,只需要標示出處的姓名,或者是修改之後也要用相同的方式分享,或者是完全拋棄掉著作權等等,都並不會預先對於使用目的加以限制,這個跟所謂商業的執照或者是著作財產權要來取得財產權的授權之後,才可以使用智慧財產是不一樣的概念。這裡最多說的是像維基百科那樣,也就是要註明出處之外,衍生的資料也要用某種方式分享出來,所以我們的定義就是跟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上的定義是相同的,並沒有去更改現行的授權機制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