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這次是採取歐盟的這個見解,事實上這也是唯一有可能符合憲判字 13 號,健保資料庫案的見解方法,這個也是有跟彭啟明委員交換過意見,因為跟憲判字 13 號有關的部份,未來都要獨立的個資會才可以判斷,已經不是數位部這邊可以判斷的範圍,這是在法制上的初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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