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剛剛提到是跨公、私部門資料治理的話,就像之前跟彭委員溝通過,可能要把國際上這個趨勢,也就是非個資的資料跟個資可能要切開來談,以前在講資料法或是資料治理法的時候,這兩塊有一點混在一起,我們看到國際的趨勢也好,國內的時事也好,我們可能都要處理非個人資料的部分來當作這個法的範圍,所以如果這個法的範圍可以稍微限縮,我們現在把非個人資料叫做「數據」的話,數據公益的部分是比較容易來推動的,如果我們要個資法修法,才能推動個資法後面的部分,當然個資法修法也很重要,像個資專責機制等等,但是那可能是在新版的個資法當中,並不是數據公益這邊比較適合處理,因為我們畢竟並不是個資的獨立專責機關,所以如果分成兩個法,彭委員覺得怎麼樣?